执法
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之下的部门和机构单位,被赋予依法实施法律之公权力,有组织地对违反法律及规范的民众提出逮捕、诉讼、威慑、修复或惩罚。[1]
这个术语可以涵盖警察、法院和惩教,但最常用于直接从事巡逻、监察或劝阻犯罪活动,以及调查及逮捕犯罪者的人员。[2] 执法的任务通常由警察、巡逻官或其他执法组织执行,但在其他专业领域之内,也可能有自己的内部执法部门,例如军队的宪兵。
执法部门通常会牵涉到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但同样也存在阻止非犯罪性的违规行为的执法组织,这些违规行为可以施加较轻的惩罚;另外虽然加强执法确实有助治安,但执法对治安的影响有其极限,且各国执法机关可能已到达这种极限,这是因为在超过一定的程度后,增加警力、加强逮捕率、增加起诉率等做法在实务上都会变得不可行所致。[3]
构成
编辑执法的权限通常由执法机构执行,最典型的例子是警察。通过政府会在警察机构中投入大量的资源,并提高执法人员的数量,从而在社会上有效执行法律。[2]
执法机构往往受限在某个指定辖区开展活动,而在某些情况下,不同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可能出现重叠,例如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级执法部门,但是联邦调查局仍可对任何州发生的犯罪开展执法行动。
对犯罪率的影响
编辑研究指出,不论刑罚轻重,在处罚确定性高的状况下,潜在的罪犯比较不会去犯罪,加强处罚确定性的作法,比加重处罚有效[4],而重罚是否有效,在学术上依旧是有疑问的;换句话说,若潜在的罪犯认为自己几乎一定会因为犯罪被抓,那而他就比较不可能犯罪[5]。
然而在另一方面,多数刑事司法系统的逮捕率和起诉率在实际上并不高,而这是因为在实务上,不论增加警力、加强逮捕率、增加起诉率等做法都不可行,而一些警察单位所尝试的方法,像例如改变巡逻方法等,也无法对逮捕率造成影响所致。[3]像例如说在英国,只有大约2%的罪案会受到起诉,而每七个受到起诉的罪犯中,只有一个人最后会坐牢,英国内政部在1993年总结道说:“对于一个罪犯而言,他因为犯罪而坐牢的几率大约是三百分之一”[6],美国的状况也与此类似[3];因此假若重罚确实能有效吓阻犯罪,那么在实务上,比起加强刑罚的确定性,加重处罚在防治犯罪方面,是比较容易也比较可行的作法;[7]然而犯罪学者多半反对重罚,不过目前对加重处罚的吓阻效果的研究,不能确定加重处罚是否真的无助抑制犯罪。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New Law Journal - Volume 123, Part 1 - Page 358, 1974
- ^ 2.0 2.1 Kären M. Hess, Christine Hess Orthmann, Introduction to Law Enforcement and Criminal Justice (2008), p. 1.
- ^ 3.0 3.1 3.2 Hans Zeisel. Limits of Law Enforcement (PDF).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 91 (3): 726–729 [2021-05-1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5-11).
- ^ Five Things About Deterrence. 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2021-04-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02).
- ^ Wright, V. (2010) Deterrence in Criminal Justice Evaluating Certainty vs. Severity of Punishmen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Durrant, R. (2014) An introduction to criminal psychology. Routledge, USA. pp. 289–290
- ^ Durrant, R. (2014) An introduction to criminal psychology. Routledge, USA. P. 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