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场规则 (中华民国国家考试)

试场规则》为中华民国(台湾)诸如公务人员高等考试(高考)、公务人员普通考试(普考)、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特考)及其他同性质国家考试的应试规则,由考选部依《典试法》第21条规定订定并颁布于1989年。以《典试法》及《典试法施行细则》为法源的该规则,不但适用于台湾许多项国家考试,也多普遍引用于其他考试,如:指考基测等。

以2007年为例,光适用《试场规则》的高普考应试人员就达8万人,如加上引用该规则而另行修订的个别试场规则更可达数十万人。而以试场规则为规范制定的国中基测考试规则,也因条文不周延而发生“考生究竟能不喝水”的一日数变说法。

再以2007年公务人员普通考试应试情况来看,全台湾31078考生中,违反《试场规则》者117人,其中一人为随身携带作弊用书籍被予以扣考、5人随身携带手机且未予以关机被查获而被扣分,而其余违反规则者皆为第一节逾时入场者。

制定与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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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中华民国公务员薪津大幅提高,加上国家用人渐趋制度化,高普考、特考(等国家考试举办次数与报考人数骤增;为了维持应试公平,考试院依照《典试法》统一颁布《试场规则》。而之后,为了符合考试实际需要及时代潮流变化,《试场规则》又于1990年、1996年(2次)、1998年、2000年、2002年及2004年修订多次。另外,考试院也订定适用于试场监考人员的《监场规则》。

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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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各种考试的试场设计普遍以40人-50人为一试场,试场内皆设监场主任及监场员各一,并于数试场至数十试场的同建筑考场设巡场主任数名,以上员司各负执行《试场规则》应办事项。今《试场规则》经制定增修后,共有15条条文。

应试入场与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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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场大门
 
考试节次、科目、时间、应考人数、到考人数、缺考人数标示

包含高普考及各种入学考试的台湾各项国家考试,除特殊情况下,通常均于早上8点左右举行,并与其他考试节次相同,均会于考试开始前,有其预备时间。依其规定,试场工作人员于考试开始前均会于试场内部明显处标明“节次”(如:第一节)、“科目”(如:航空工程概论)、“时间”(如:8:00-9:30)、“应考”(如:45人)、“到考”(如:40人)、“缺考”(如:5人)。因为试场通常设置于考选部国家考场或一般学校,因此该提示说明均会以粉笔书写于黑板上。

于考试的入场与验证细则上,《试场规则》第2条、第3条均有详细规定,此规定也大多适用于台湾其他各种考试上。例如:入场证(准考证)放置方式、预备铃声规定、每节考试开始后45分钟内不准离场、考前7分钟放置书籍于试场前后、“除每天第1节15分钟内得准应试外,其余各节均应准时应试,逾时不得应试”等等规定。

《试场规则》有关入场时间与验证方式之全部内容为:

  • 应考人应于每节考试预备铃声响时依座号就座。规定考试时间开始后,除每天第1节15分钟内得准应试外,其余各节均应准时应试,逾时不得应试。每节考试开始后,45分钟内不准离场。
  • 应考人应凭入场证及国民身份证入场应试,并于就座后将入场证及国民身份证置于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备核对。
  • 应考人应依监场人员指示,于每节考试开始前7分钟,将书籍文件等非考试必需用品放置于试场前方或指定场所。
  • 应考人应自行检查试卷上之座号、等别、类科、科目及试题之等别、类科、科目等有无错误。遇有不符,应即告知监场人员处理。

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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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杜绝作弊,《试场规则》明列多项视为作弊的扣考行为,如:冒名顶替、互换座位、夹带书籍文件等等。而只要由试务人员发现者,均得由场务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扣考。

《试场规则》有关扣考的相关条文为:

  • 应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并不得继续应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绩无效:
冒名顶替者。
持用伪造或变造之应考证件者。
互换座位或试卷(含电脑阅卷需用的测验式试卡)者。
传递文稿、参考资料、书写有关文字之物件或有关信号者。
夹带书籍文件者。
故意不缴交试卷者。
试题未注明得使用电子计算器而使用者或使用禁止使用之计算工具者
在桌椅、文具或肢体上或其他处所,书写有关文字者。
未遵守本规则,不接受监场人员劝导,或缴交试卷后仍逗留试场门窗口附近,扰乱试场秩序者。因过失未缴交试卷者,就其未缴交之试卷不予计分。

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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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规行为被查获者,当日即会被公告在其所属试区

除明显的作弊扣考外,《试场规则》也列出多项情节较轻微的违规行为。其中,尽管由警察“护送”迟到考生入场情形非常普遍,但是首节未能赶赴试场的“迟误入场”扣分或扣考(迟到15分钟以上)规定,为最常见扣分违规行为。另外,随时代潮流增列的“不可携带移动电话、呼叫器或其他通讯器具”扣分行为,也为近年常见违规行为。

2007年7月,“携带非透明之铅笔盒或非必需或规定以外之物品者”条文衍生出的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试场“不得携入食物(可携带白开水,但须放置座位地上)”规则,因试场试务人员执行标准不一,而造成扣分与否的风波。

应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扣除该科目成绩20分或其全部分数:

未经监场人员同意,擅离试场。
拆开或毁损试卷弥封、座号、条码。
在试卷上书写姓名、座号或其他不应有之文字、标记,或自备稿纸书写。
散发试题后,窥视他人试卷、作答结果,或互相交谈。
每节考试开始铃声响前即擅自在试卷上书写,或考试结束铃声响毕后仍继续作答不交卷。

应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扣除该科目成绩5分至20分:

误坐他人座位或误用他人试卷作答。
裁割试卷。
污损试卷。
破坏试务机关提供之作答设备。
不依试题说明或试卷作答注意事项作答。
缴交试卷后,未即离场,或离场后未经监场人员许可再进入试场。
考试中随身携带移动电话、呼叫器或其他通讯器具。

应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经监场人员制止而再犯者,视其情节轻重,扣除该科目成绩3分至5分:

携带非透明之铅笔盒或非必需或规定以外之物品。
未得监场人员许可,移动座位。
询问题旨或出声朗诵。
吸烟或随地抛弃纸屑。
每节考试完毕前携带试题离场。
每节考试开始前7分钟,未按指示收妥书籍、文件等非考试必需用品,或仍未入场依座号就座。
每天第一节迟误15分钟以内入场。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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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考人违反第4条至第7条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办理试务机关在试区公告违规者之试场、姓名、座号、违规事实及处分。为政府机关现职人员办理之考试,应考人违反第四条所列各款情事之一予以扣考者,另由办理试务机关分别通知其服务机关,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第4条规定办理。
  • 应考人作答,不得使用外国文字。但外国文科目、专门名词及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 应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卷,届时未缴者一律收缴。缴卷时,应经监场人员验收试卷及试题后始得离场。
  • 除采电脑线上测验或其他性质特殊之考试外,每节考试完毕后,应考人得向试区各该试场监场人员索取考毕之试题。
  • 各种检核笔试及检定考试,准用本规则之规定。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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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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