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及枪械组
证人保护及枪械组(俗称火枪队;英文:Witness Protection and Firearms Section)于1998年4月成立,隶属于香港廉政公署调查科三R组4队,是廉政公署辖下唯一管制及使用枪械的部门,其主要责任为训练配枪人员(英文:Arms Issued Officers,缩写:AIO)、执行《证人保护条例》以及特别行动,包括拘捕有暴力倾向的疑犯、强行进入及搜查楼宇、确保高危住所的安全以至押解等。
证人保护及枪械组 Witness Protection and Firearms Sect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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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称 | 火枪队、R4 |
成立时间 | 1998年4月至今 |
国家/地区 | 香港 |
性质 | 准军事化保镖 |
部门 | 廉政公署 |
功能 | 枪械使用训练、证人保护及特别行动等 |
上级机构 | 调查科三R组 |
人员装备 | |
规模 | 逾50名 |
著名人物 | 黄国梁 |
组织
编辑证人保护及枪械组有逾50名人员,当中数名为常任,负责行政、训练(包括提供全面性的对抗管理培训,亦为驻守于扣留中心的护卫和跟纵组举办枪械使用及贴身保护课程等)及发展事务,并且统筹《证人保护计划》的任务;其余均为兼任,于有需要时才被征召。
责任
编辑廉政公署先会按照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由执行处处长(政府部门)出任主席的证人安全委员会(英文:Department's Witness Protection Programme)负责评估证人是否需要受到保护,以及证人所需要接受保护的程度,如果证实是有需要,廉政公署将会根据证人意愿,决定是否执行《证人保护计划》。证人一旦加入计划,其身份、所在地及一切相关的安排,均限制于证人保护及枪械组总调查主任方才知悉。
对于一般案件,证人保护及枪械组均为证人提供全天候的保镖服务,针对比较严重的案件,则会安排证人入住安全屋[1][2]。假若证人在指证后仍然感觉受到威胁,《证人保护计划》依然继续执行,直至廉政公署评估证人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为止[3]。若然风险评估仍然认为证人性命堪忧,基于证人自行选择情况底下,证人保护及枪械组可以向廉政专员请求亲自推荐,再经由行政长官批准。
历史
编辑廉政公署成立初期未有提供枪械使用或者保护证人的训练,故此当时被挑选执行相关任务的人员均拥有在警队或者军队接受过类似训练的经验[4]。
葛柏案后,枪械组成立,初时只有5名组员,由曾经出任警察训练学校射击教官的廉政公署纪律人员黄国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出任首任主管。
1995年3月29日,香港历史上最大宗的走私烟草案件中的污点证人徐道仁在新加坡被暗杀[5]。由于徐道仁为案件中的主要证人,对控方的重要性极高,然而徐道仁生前拒绝了廉政公署为其提供保护,又移居新加坡,最终酿成惨剧。事后,廉政公署于1998年4月成立证人保护及枪械组[6],于1970年代成立的枪械组被合并入内[7]。
遴选训练
编辑遴选
编辑投考加入证人保护及枪械组有两种方法:
- 在证人保护及枪械组举行招募时报名;人员首先需要接受心理测验、面见心理学家、由精神科医生评估是否适合配枪执勤,以及接受比较入职要求更严格的体能测验。
- 新入职执行处人员若然在合约上列明必须成为配枪人员,其遴选过程已经被包含在招聘程序内。
基本枪械训练课程
编辑成功通过遴选的投考人,会进入为期1周、由正规配枪人员所教授的基本枪械训练课程,内容包括枪弹理论、内部守则、《香港法例》、体能训练及武力使用(包括徒手搏击,运用手铐及战术警棍,以及基本射击技巧等)。投考人需要通过笔试及射击实习试才能够毕业,届时则可以在教官指导下配枪接受训练。
靶场训练
编辑成功通过基本枪械训练课程的投考人,会被安排接受为期1年的靶场训练,每月在廉政公署总部大楼的室内靶场练习射击一次,每次至少射击50发子弹。
留宿训练
编辑成功通过靶场训练及愿意接受更严格的训练的投考人,会被安排进入为期数周的留宿训练:内容分为课堂学习(包括枪械理论及内部守则等)、战术演练(分别为特种警察及基本保镖战术,以及押解及爆破等)及体能训练(与基本枪械训练营的模式接近,然而要求更为严谨)三部分;此外亦有急救及谈判等训练。
最后考核
编辑通过上述所有阶段后,投考人需要在考核取得合格,方能成为正式一员。
培训
编辑平常在没有任务情况下,人员需要接受不同种类及更高层次的培训,亦需要参与持续训练、年度测验及进修课程;此外,定期与香港警务处要员保护组和特别任务连进行联合训练。
装备
编辑武器
编辑枪械
编辑- 史密夫韦森军警十型左轮手枪 (成立至2005年年底)
- 史密夫韦森M13左轮手枪(成立至2005年年底)
- 柯尔特点三八警探型左轮手枪(成立至2005年年底)
- 勃朗宁大威力Mark III型半自动手枪 (已经退役以及撤装)
- SIG P228半自动手枪(?至今)
- 格洛克17半自动手枪(2005年年底至今)
- 格洛克19半自动手枪(2005年年底至今) [8]
其他
编辑曾经接受保护重要证人
编辑以证人保护及枪械组为题材的作品
编辑轶事
编辑根据指引,如果行动涉及毒品、卖淫、黑社会或者属于证人保护,人员就需要佩枪执勤。廉政公署成立至今,于训练外,人员从未发射一枪,因此廉政公署的枪械被称为“善良之枪”。
相关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證人保護及槍械組 (PDF). [2012-05-1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9-30).
- ^ 證人保護及槍械訓練 (PDF). [2012-05-1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3-12-15).
- ^ 存档副本. [2013-08-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15).
- ^ [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第一度保护证人组”出更
- ^ 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 被通緝人士. www.icac.org.hk. [2022-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27).
- ^ 香港廉政公署:一面反贪的旗帜(下). [2012-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2-23).
- ^ 香港廉政公署:纪律部队不惧不偏打击贪腐. [2012-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13).
- ^ 廉署人员 改佩飞虎队手枪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文汇报》 2006年2月2日
- ^ 谢霆锋被控妨碍司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大纪元日报》 200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