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龙
陈朝龙(1953年10月1日—),台湾新北市瑞芳区人,曾代表民主进步党任职立法委员。
陈朝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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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1953年10月1日 |
籍贯 | 台湾新北市 |
政党 | 民主进步党 |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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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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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编辑基隆中学、台北工专(今台北科技大学)电机科毕业,台北科技大学电机研究所硕士。陈朝龙原先担任第三届国大代表,2000年5月19日任期届满后即转任民进党台北县瑞芳镇党部主任委员,经多次选举经转战立法委员的选举,并顺利当选第5、6届中华民国立法委员。
2005年5月21日,陈朝龙搭乘的轿车于汐止前往瑞芳途中因轮胎爆胎导致失控撞上电线,轿车驾驶没受伤;反而是坐在后座的陈朝龙受到伤害,为此休养数月之久。
2005年12月,民进党立委杜文卿搭机返国时超带香烟并咆哮机场海关人员,陈朝龙连同卢博基、郭荣宗、张花冠、李镇楠等六位民进党立委借由此事连番上场炮轰财政部关税总局、声援杜文卿,引发争议[1]。
2007年,陈朝龙竞选连任时涉嫌行贿里长,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依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2月、褫夺公权4年。2016年1月14日,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最高法院判决指出,陈朝龙在竞选第7届立法委员选举台北县选区立委,他透过妻子提领新台币60万元,辗转交给竞选总干事胡长安。判决表示,胡长安被控挪用其中24万元,在2007年瑞芳镇农会理事长娶媳妇时,把钱分装成每包3万元信封,贿赂在场7名里长,拜托支持陈朝龙,并陪陈朝龙逐桌敬酒拉票;几天后,有3名收了钱的里长后悔而退钱,全案因检调接获检举而曝光。检方调查后,将收钱的里长等人缓起诉处分,起诉陈朝龙与胡长安。[2]
2018年,陈朝龙委托律师代为向监察院陈诉。2018年12月12日,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第五届第53次会议认定,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对陈朝龙有利证据未予调查,有判决理由不备之违法[3]。2018年12月19日,台湾高等法院表示,诉讼当事人不服判决时应循司法审级谋求救济,监察院对之行使调查权亦应受限制,“此观司法院释字第325号解释意旨即明”;监察院调查报告,就事关审判核心事项之法官认定事实之职权行使多所指摘,已逾越法定调查职权之行使[4]。2018年12月19日,中华民国法官协会抨击,监察院调查报告逾越职权,是监察委员“事后依据书面资料,以个人意见取代审判机关直接审理后所为判断”,干预司法审判[5]。
参考资料
编辑- ^ 郑琪芳. 杜文卿火爆質詢提私事 林重謨:不光彩. 自由时报. 2006-03-17 [2006-03-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24) (中文(台湾)).
- ^ 蔡沛琪. 前立委陳朝龍賄選案 判刑3年2月定讞. 中央社. [2017-0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中文(台湾)).
- ^ 監察院調查陳朝龍被控賄選案 高院:逾越職權. 中央社. 2018-12-19 [2019-02-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中文(台湾)).
- ^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監察院107司調0056號調查報告之聲明新聞稿. 台湾高等法院. 2018-12-19 [2020-01-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中文(台湾)).
- ^ 請移開干預的手─監察權之行使不應侵犯審判獨立. 中华民国法官协会. 2018-12-19 [2020-01-17] (中文(台湾)).[失效链接]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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