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同性婚姻

Yugaminena在话题“意定监护是否可用来说明同性伴侣权利?”中的最新留言:4年前
基础条目 同性婚姻属于维基百科服装、烹饪、食物和家庭主题的基础条目第五级。请勇于更新页面以及改进条目。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标准评为丙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LGBT专题 (获评丙级极高重要度
本条目属于LGBT专题 (对话) 的范畴,一个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内所有LGBT相关内容的项目。欲查更多资讯、或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其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丙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丙级
 极高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极高重要度
性与性学专题 (获评丙级中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性与性学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人类的性性学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丙级  根据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丙级
   根据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中重要度
法律专题 (获评丙级高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法律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法律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丙级  根据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丙级
   根据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高重要度
维基百科的法律内容只供参考,并不能视作专业意见。任何法律问题应咨询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专业法律人员。
政治专题 (获评丙级中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政治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政治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丙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丙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中重要度
人权专题 (获评丙级中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人权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人权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丙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丙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中重要度

有关"争议"部分之内容

编辑

显然地相关内容违反了维基百科的中立性原则,奇怪的是没有人把那个"!"的标签复制过来。

文中只须提及反对立场的声音即可,如要补上反对意见,理应将其注明为“部分支持者”“认为”、“反驳”等;百科全书是百科全书,不是讨论区,请编辑们注意。

--202.86.165.106 (留言) 2009年5月2日 (六) 14:00 (UTC)回复

我同意本条目有中立性上的争议 需要改正—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24.244.198.254对话贡献)于2009年5月3日 (日) 14:03 (UTC)加入。回复

一般上,中立原则是在“争议”的地方列出现实中双方的观点以及可靠来源,而不是仅提出“反方”立场。百科以可靠来源为依据,基本上“争议”一节已有注明来源。另外,在没有出处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支持者”、“认为”和“反驳”等的用词会有“模棱两可”的问题,重点是要有可靠来源。基本上“支持同性婚姻”的观点已列明学术来源,而“反对同性婚姻”的部分反而没有引用任何可靠来源,但是有关“支持”一方的文献也算是间接指出了有这样的“反对”观点。所以,我觉得,这条目目前的问题不是“缺乏中立”,而是参考来源不足。——白布 (留言) 2009年6月19日 (五) 19:09 (UTC)回复

我是维基新手,刚刚开始学习,有不周之处请多包涵。 我在使用维基的时候,基本上认为这是一部百科全书,条目中不会也不应该表达个人意见 不过我在看同性婚姻的条目时,很明显的可以看出编辑者的倾向:支持同性婚姻。 条目中许多用词都让人觉得(或试图让人觉得)反对同性婚姻的人并无有力理由,他们的立场自相矛盾,并且都是宗教保守人士(特指基督教)。 基本上,我觉得这条目的内容用语并不中立。 我非学者,对宗教研究不多,不过我想如果真要研究宗教的看法,也该加入穆斯林或佛教徒或其他宗教对同性婚姻的看法。 有人知道这些事情的吗?可以帮忙补充吧。

2013年4月

编辑
  • 本条目中立性有争议:需注意维基百科不预设立场,对条目内容之正反意见皆应收入;若仅收录某方观点,并不中立。本条目仅从反对同性婚姻观点撰写,应补充支持同性婚姻之观点。
  • 本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本条目仅有三个参考文献,尚有大段内容没注明出处。灯火阑珊处留言2013年4月17日 (三) 06:06 (UTC)回复

法源依据

编辑

这部分讲的是什么?--Lenyado留言2013年12月3日 (二) 17:57 (UTC)回复

争议: "同性婚姻"中"基本人权"有一段有争议

编辑

在”同性婚姻”的”基本人权”, 有一段文字:

“…但联合国官方中文版的国际人权宣言将第(2)项的“配偶”译为“男女双方”[22],因此有反对的人士以此作为婚姻只限于“一男一女”之结合,而将同性婚姻排除于人权的范围之外。[23] 支持同性婚姻人士认为英文版本中第一条的“男人和女人”并无限定“一”男“一”女,并且在第二条中仅使用意义模糊的“伴侣”(英语:spouses、法语:époux)以此,据此认为是为跨越“一男一女”结合提供替代解释的空间。[24]”

我认为, 这是一个不正确的说法,在网上, 我们并未找到有任何反对同性婚姻者"以此作为婚姻只限于“一男一女”之结合,而将同性婚姻排除于人权的范围之外。", 反而, 是联合国自己在2002年的其实有解释, 当年在新西兰有同性恋者控告政府不批同性婚姻, 是违反公约, 但遭联合国驳回, 在判词中明说” the Covenant is to recognize as marriage only the union between a man and a woman wishing to marry each other”(请看连结中8.2):

http://www.unhchr.ch/tbs/doc.nsf/%28Symbol%29/CCPR.C.75.D.902.1999.En?Opendocument

--Rogerwmwong留言2015年9月11日 (五) 08:07 (UTC)回复

张宏诚鉴定人则于鉴定书中表示:前揭人权事务委员会之见解认“公政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保障异性伴侣之结婚权,并不表示“仅”异性伴侣之结婚权应受保障,同性伴侣享有与异性伴侣相同之婚姻自由权利并未遭人权事务委员否认。

在前揭在人权事务委员会之见解下可确认,国家拒绝认可同性婚姻本身,并不违反其“公政公约”下之义务,但是对未给予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相同之保障,是否违反“公政公约”乙事,人权事务委员会迄今尚未表示明确意见。但从Joslin案之多数及协同意见之行文脉络观之,似未排除此一可能。

延续前揭人权事务委员会之个案及一般性意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于二〇一一年作成之报告明确指出:在国际法中,国家并无允许同性伴侣结婚之义务。但国家有义务保护个人免于基于性倾向之歧视,以确保未结婚之同性伴侣得享有未结婚之异性伴侣相同之对待及保障。惟前开报告对同性伴侣在“公政公约”下,可否享有如同已结婚之异性伴侣之各种权利保障,仍未明确表态。

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judgement/scc2

--千山留言2015年11月1日 (日) 17:14 (UTC)回复

各国同性婚姻法制化与否,是以相关法律有无正式生效为准

编辑

这里是维基百科,凡是都要以精确为准,不可以个人认知擅自认定(违反中立化);维基用户在编辑相关内容时,请实事求是,法律没有公布生效前,都是属于尚未拥有全国性同性婚姻法律的国家。--福克大叔留言2017年7月10日 (一) 12:27 (UTC)回复

台湾同性婚姻

编辑

台湾同性婚姻尚未完成法制化,切勿加入已生效的列表中。Marxistfounder留言2017年11月1日 (三) 07:59 (UTC)回复

参考

编辑

http://www.storm.mg/article/286284

gink留言2017年8月9日 (三) 01:15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同性婚姻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7月29日 (日) 08:08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同性婚姻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8月6日 (一) 20:57 (UTC)回复

Dispute

编辑

过多一次文献、自我发表的来源与部落格来源。--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9年3月12日 (二) 07:48 (UTC)回复

有内容提供的来源相当奇怪。

编辑

尚未全国性生效这个部分,有一段“2014年英格兰、威尔士及苏格兰同性婚姻已经合法化,北爱尔兰尚未修法。”提供了两个来源。来源1来源2
来源1的部分,因为我不会英语,所以使用Google翻译,大概看了翻译出来的一些字,似乎跟内容没太大的关系?
来源2的部分,这好像是跟扶养孩童有关的网站,怎么跟修法扯上关系了?
请帮忙查证,顺便找出比较可靠的来源。--Bagakuco留言2019年4月21日 (日) 06:26 (UTC)回复

所以同婚和土地面积大小的关联何在?

编辑

@Khhmel请提出相关根据,不然这可以算是WP:原创总结 -KRF留言2020年6月25日 (四) 23:18 (UTC)回复


从来没有维基编写者说过"同婚和土地面积大小有关联",请问你这种指控的证据是在哪里? 我也没见过任何学术期刊或作品有学者有下这种不可思议的结论. "世界之最"最早并不是我原创的,不过我倒是帮其修改了不少的错误及寻找附上了不少相对应的外文参考来源,我知道有些中文维基写者不孰悉外文,虽然如今可以借由翻译软件帮助一些些,我附上的有些外文参考来源其研究机构,是学术界及媒体界赫赫有名且大量引用的.

我反而很好奇你从哪里推出 "原创有总结同婚和土地面积大小有关联"这不实的指控呢? 这有造谣之嫌了! 更别说"世界之最"所论及的东西不是只有土地面积及人口数量这两项而已,你为何大刀一挥通通删掉? 这不就落实你是不分青红皂白地乱删一通吗? 那有关同志的电影,文学作品,电动游戏等你为何不质疑与同婚有何关联? 那你为何不把他们通通也删掉? 照你的逻辑,那整个"同性婚姻"可被删掉的东西可多了.

请不要乱用WP:原创总结来压别人,你自己先回答我"同婚和土地面积大小有关联"是你哪一只眼睛所看到的? 请自己先拿出证据来? 否则就是造谣生话!

维基百科不是让你用来到处放炮而累积自己的积分以求升级地位用的,你如果想增加积分,为何不帮忙先将李安导演闻名世界的同志电影写入,以帮忙扩充同性婚姻的内容呢? 大家都不是三岁小孩了,会看不出来谁是贡献者或破坏者吗?—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Khhmel对话贡献)于2020年6月26日 (五) 09:15 (UTC)加入。回复

@Khhmel“全境通过同性婚姻中面积最大的国家”这句话本身的存在就是在指出“同婚通过与否和土地面积大小有关”,不然干么把这两者并列在一起?既然你不认为两者有关,那我把“全境通过同性婚姻中面积最大的国家”和“全境通过同性婚姻中面积最小的国家”删掉,你又为什么反对?你两度把这些内容放回去,不就表示你认同这样的内容吗?“全境通过同性婚姻中人口最多的国家”同理,我不认为有关,你如果认为有关,拿出根据,你如果认为无关,回退干什么? -KRF留言2020年6月26日 (五) 09:36 (UTC)回复
(~)补充,关于为什么“全境通过同性婚姻中面积最大的国家这句话本身的存在就是在指出同婚通过与否和土地面积大小有关”的论述,我举个例子,我可以说“日本是没有通过同婚的国家里、拥有姓氏为山本的国民中最多的一个国家”,虽然这是事实,可是是否通过同婚和有没有很多姓“山本”的国民没有关系,而我却把它们两者相提并论,你会不会觉得莫名其妙?同样的道理,“韩国是没有通过同婚的国家里,与朝鲜接壤的国家中最小的一个”也一样,把两个无关的东西放在同一个句子里,这就是我认为“全境通过同性婚姻中面积最大的国家”存在的问题。既然同婚通过与否和土地面积无关,那“全境通过同性婚姻中面积最大的国家”这种把两个无关的内容放在一起、导出另一个结论的句子就符合原创总结里提到的案例。-KRF留言2020年6月26日 (五) 09:55 (UTC)回复
@Khhmel“全境通过同性婚姻中面积最大的国家”这句话本身的存在就是在指出“同婚通过与否和土地面积大小有关”,下次我回退你的乱改时我就把你的这段话贴上去给大家开开眼界. 那面积最大的俄罗斯为何没有同婚? 你一直躲避回答为何将"世界之最"中其他重要内容也通通砍掉,大家在这也不是混一天两天的,直觉就知道你的真正动机了
我早就交代我的理由了,但很遗憾还是没看到你试图讨论与说服,只有不断指责别人破坏和说教。-KRF留言2020年6月26日 (五) 11:08 (UTC)回复
@Khhmel你自己都说同婚通过与否与国土面积或人口多寡无关了,还反复加入“全境通过同性婚姻中面积最大的国家”、“全境通过同性婚姻中面积最小的国家”这种硬是把两者凑在一起的内容,并说这个是“是非常有用的参考资料”?你倒是说一下你的动机和背后的逻辑阿?-KRF留言2020年6月26日 (五) 16:24 (UTC)回复

你为何对我提出中国境内没开放中文维基一事特别敏感? 却只字不提那些来搞政治小动作的人呢? 我们两人的编辑争议跟该件事有关吗? 反正我今天完成有关摩纳哥的更新之后,短期之内同性婚姻也没新的东西可以写了,安道尔是否会在今年通过同婚就拭目以待啰!—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Khhmel对话贡献)于2020年6月26日 (五) 23:24 (UTC)加入。回复

意定监护是否可用来说明同性伴侣权利?

编辑

此制度可以指定任意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并非仅适用于同性伴侣或所有伴侣。tanuki留言2020年12月10日 (四) 04:04 (UTC)回复

返回到“同性婚姻”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