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通商,西方國家稱為廣州制度廣州體系(英語:Canton System),是中國自1757年至1842年簽訂《南京條約》之前,清朝規定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廣東(指廣州,具體指廣州十三行)通商的政策,但中國商民不受此令限制。[來源請求]

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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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進入明朝之後,實行海禁政策近200年,到明隆慶元年(1567年),福建巡撫涂澤民請開海禁,實施「船引」制度,獲准。但明政府只開放了福建漳州的月港一處通商口岸,即隆慶開關

清初,為了削弱、消滅鄭成功等抗清力量一度實行海禁。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軍平定台灣。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朝正式開海,准許百姓對外貿易[1],並在「粵東之澳門(一說廣州)、福建之漳州府、浙江之寧波府、江南之雲台山」分別設立粵海關、閩海關、浙海關、江海關作為管理對外貿易和徵收關稅的機構。江浙閩粵四大海關總領各自所在省的所有海關口岸,通常下轄十幾至幾十個海關口岸[2]。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爆發了洪任輝事件,乾隆帝以海防重地規範外商活動為理由,諭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廣東通商,是謂「一口通商」。直至鴉片戰爭後的1842年,清政府簽訂《南京條約》被迫向英國「五口通商」。

乾隆諭令「本年來船雖已照上年則例辦理,而明歲赴浙之船,必當嚴行禁絕。……此地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將來只許在廣東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寧波。如或再來,必令原船返棹至廣,不准入浙江海口。豫令粵關,傳諭該商等知悉。……令行文該國番商,遍諭番商。嗣後口岸定於廣東,不得再赴浙省」[3]

學者指出這一上諭只是讓「外洋紅毛等國番船」、「番商」只在廣東通商,不得再赴浙江等地(原因是浙江等地接近茶絲產地,價格便宜,如果商船直接去浙江購貨,會造成以外貿為主要收入之一的廣東無利可圖),而不是關閉江、浙、閩三海關。乾隆四十一年還有諭旨:「朝鮮安南琉球日本南洋東洋西洋諸國,凡沿邊沿海等省份夷商貿易之事皆所常有,各該將軍督撫等並當體朕此意,實心籌辦。遇有交涉詞訟之事,斷不可徇民人以抑外夷」[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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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清聖祖實錄》卷一一七,第10頁
  2. ^ 2.0 2.1 劉軍《財經問題研究》(大連)2012年11期 第21-30頁
  3. ^ 《清高宗實錄》第550卷,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中華書局1986年版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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