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世一身法
三世一身法 (日語:/三世一身法/さんぜいっしんほう)[1]又名三世一身之法、養老七年格[2]。是日本於奈良時代初期的723年 (養老7年)長屋王主導頒布的律令修正案,允許私人開墾者可以擁有最多三代的土地所有權,以鼓勵土地開墾與耕種。
背景
編輯從7世紀後期開始日本實施土地公有,並每6年進行一次耕地分配的班田制 。因為農民預期分得的耕地在6年後會被收回,因此期限臨近時,耕地會被拋荒 。此外,土地開墾者的權利沒有明確界定,國司有時會任意沒收土地,使人民開墾土地的意願下降,在此背景下,頒布了三世一身法。
內容
編輯在建造新的灌溉設施(溝渠或池塘)並開墾土地的情況下,允許開墾者獲得土地的所有權,並維持三個世代(一種說法是自己、孩子和孫子;另一種說法是孩子、孫子和曾孫)。但是如果是利用現有灌溉渠道開墾土地,只能獲得土地的所有權一個世代。[1]開墾土地的面積沒有限制。
影響
編輯由於三世一身法只是延緩了土地收歸公有的時間,因此對促進土地開墾沒有起到顯著作用 。此外,由於開墾農田需要大量資金,因此開墾者多為富裕的貴族和寺社,導致大地主開始出現 。[1]在三世一身法效果不張的情況下,聖武天皇於743年頒布了《墾田永年私財法》 ,作為進一步推進土地開墾的措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