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瓦爾德·波爾

奧斯瓦爾德·路德維希·波爾(德語:Oswald Ludwig Pohl;1892年6月30日—1951年6月7日)是納粹德國黨衛隊軍官。波爾曾任黨衛隊經濟與管理部部長和納粹集中營主管,是歐洲猶太人種族清洗「最終解決方案」的關鍵人物。

奧斯瓦爾德·波爾
在押時的波爾
出生(1892-06-30)1892年6月30日
 德意志帝國萊茵省杜伊斯堡
逝世1951年6月7日(1951歲—06—07)(58歲)
 西德萊希河畔蘭茨貝格
蘭茨貝格監獄Landsberg Prison
死因絞刑
職業黨衛隊軍官
知名於納粹集中營財政主管
刑事指控種族滅絕
刑事處罰絞刑
刑事狀況已執行
黨衛隊生涯
軍階親衛隊上級集團領袖
統率黨衛隊經濟與管理部

波爾在戰後一度得以藏身,直至1946年被捕。紐倫堡後續審判於1947年裁定波爾危害人類罪成立,判處死刑。波爾多次上訴無效,於1951年處以絞刑。

早年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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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瓦爾德·波爾於1892年6月30日出生於杜伊斯堡魯羅爾特區,[1]在八個孩子中排行第五。父親赫爾曼·奧托·埃米爾·波爾(Hermann Otto Emil Pohl)是一名鐵匠;母親名叫奧古斯特·波爾(Auguste Pohl),原姓塞非爾特(Seifert)。父母收入穩定,奧斯瓦爾德得以就讀實科文理中學Realgymnasium),學習拉丁文和希臘文。根據波爾的自述,他一直想學習科學,但父親沒辦法將他直接送進大學。[2]1912年波爾入伍德意志帝國海軍當水手,[3]一戰期間在波羅的海地區和佛蘭德沿岸服役。波爾後來進入海軍學校,於1918年4月1日成為主計官paymaster),同年10月30日成婚。[4]

一戰後的波爾到一所職業學校聽課,後來進入基爾克里斯蒂安-阿爾伯特大學學習法律和國家學;不久便再度輟學,加入德國自由軍團勒文費爾德旅(Brigade Löwenfeld)任主計官,在柏林上西里西亞省Provinz Oberschlesien)和魯爾盆地等地工作。1920年,波爾等卡普政變參與者被納入魏瑪共和國新成立的國家海軍。1924年,波爾被派駐至希維諾烏伊希切[4]

黨衛隊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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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波爾成為衝鋒隊成員,後於1926年2月22日加入重建的納粹黨,黨員編號為30842。1929年,波爾加入黨衛隊[5]波爾在1932年聲稱「在國家社會主義出現之前我就是國家社會主義者了」。[6]1933年,經威廉·卡納里斯將軍引薦,波爾得到海因里希·希姆萊接見。卡納里斯形容波爾是「精力旺盛的軍官」「熱忱的納粹分子」。[7]波爾和比自己年輕的希姆萊在基爾的一家啤酒園首次會面,立即表明自己願意助一臂之力。儘管此時波爾在德國海軍已經掌管500多名手下,他仍抓住機會成為黨衛隊委任軍官。 [7]波爾保證會為希姆萊效力,直到自己倒下為止;很快他便因自己的「無情」和「堅定不移的忠誠」而飛黃騰達。[8]

波爾迅速將自己二十多年的管理經驗投入到緊張的工作之中。他使黨衛隊會計業務標準化、專業化,足以經受公共審計的考驗。國家機構因而更加尊重黨衛隊,波爾得以迅速升遷。[9]經波爾努力,納粹得以招攬得力的行政官員並分派到集中營。[10]波爾後來被任命為黨衛隊全國領袖工作班子的行政部門長官。[4]1935年6月1日,希姆萊任命波爾為黨衛隊保安處黨衛隊人種與移居部的行政主管。[11]波爾的前任保羅·魏克特(Paul Weickert)和格哈德·施奈德(Gerhard Schneider)因挪用公款被解職。[12]波爾成立了「德國文化遺產保育會」(Gesellschaft zur Förderung und Pflege deutscher Kulturdenkmäler)。協會主要致力於修復維威爾斯堡Wewelsburg),打算按照希姆萊要求,把這座老城堡改造為黨衛隊文化與科學總部。協會後來併入波爾的黨衛隊行政辦公室。1935年,波爾退出羅馬天主教會[4]

集中營主管和經管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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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毛特豪森採石場的強迫勞役

波爾住在達豪集中營附近,時不時檢查集中營;久而久之,集中營系統便進入了波爾的職責範圍。[8]1930年代中葉時,集中營系統才剛剛起步,波爾就意識到強迫勞動的經濟潛力。[13]1938年3月德奧合併後不久,已經是黨衛隊行政部部長的波爾同希姆萊前往小城毛特豪森。根據決定,由黨衛隊運作的德國土方與石料公司(DEST)將把集中營囚犯用作奴工,在該城開採花崗石。[14]1938年,波爾獲得集中營的管理權和財政權、執掌骷髏總隊。他和同齡的同行特奧多爾·艾克由此對立,在行政、預算和建築項目等方面針鋒相對。[15]

1939年6月,波爾擔任黨衛隊行政與商務辦公室(Verwaltung und Wirtschaft Hauptamt, VuWHA)主管,兼任預算與建設局(Hauptamt Haushalt und Bauten,屬帝國內務部)長官。[16]希姆萊說明:「這些機構(集中營)的經濟事務和工作申請由地區總隊長波爾負責。」[17]萬湖會議前夕(1942年1月19日),希姆萊將波爾管轄的所有部門合併為黨衛隊經濟與管理部Wirtschafts- und Verwaltungshauptamt; WVHA)。[18][19]擔任新部門的部長後,波爾本已舉足輕重的地位再跨一大台階,成為僅次海因里希·希姆萊萊因哈德·海德里希的黨衛隊三號人物。[20]史學家海因茨·霍納(Heinz Höhne)如此形容波爾的權力:「四個強勁的部門讓波爾牢牢握住黨衛隊帝國的權力槓桿:他把控著武裝黨衛隊全軍的行政和後勤;他手下有20座集中營和165座勞改營;黨衛隊和警察的所有建築項目都由他指揮;他還掌握著黨衛隊所有的經濟實業」。[21]

作為黨衛隊經濟部門的領導,波爾受命經營德國工業公司(Deutscher Wirtschaftsbetrieb, GmbH)。[22]該組織由波爾協助創建,旨在統合希姆萊黨衛隊龐大的商業權益,把集中營的囚犯用作奴工並從中獲利。[23]波爾執掌的經管部轉變職能,從原本專注安保和再教育的部門轉為主抓經濟事務。[24][25]1942年3月13日,波爾宣布集中營檢查團併入經管部,從而統一行動。[26]對於將囚犯用作勞役,波爾在備忘錄中表達了意見:「黨衛隊工業的任務……是安排更高效(更高產)的處罰,並按照帝國總體發展來調整。」[27]總的來說,波爾認為多數囚犯應該活活累死;但他又自相矛盾地抱怨集中營死人太多——1942年6月到11月期間,新關押的136,870人中有約70,610人喪生。波爾堅持認為這樣死人妨礙了集中營兵工廠的生產。[28]

1943年3月12日,波爾就任東方領地工業公司(Ostindustrie GmbH)董事長,經濟權力再度擴張。[29]波爾明面上利用集中營囚犯從事生產,擴張黨衛隊經濟實業;實質上,他的作用仍受制於意識形態任務——剝削和種族滅絕。譬如在大羅森集中營(Gross-Rosen),有行政申訴支持為羈押者多添食物,但波爾仍不願為花崗岩採石場中挨餓的囚犯增加一絲給養。[30]史學家麥可·薩德·艾倫(Michael Thad Allen)認為「波爾的手下為自己是現代行政人員而自豪」。 波爾的人時常和打殺囚犯的獄卒衝突,認為他們「破壞生產」。[31]黨衛隊一方面有著波爾所見的務實的經濟效益,另一面是狂熱的種族主義意識形態,矛盾愈發不可調和。[32]波爾後來向帝國內務部寫信報告時,不僅考慮單純滿足經濟效益,還考量公共事務的需求:「遵照黨衛隊全國領袖(希姆萊)的意願,盈利企業的利潤將用來填補其他企業的虧損。非資本主義的最終目標限制這些企業的勞動,有時會讓我們的公司背上未來多年的虧損。」[33]由此,波爾為黨衛隊下屬公司提供了「意識形態上的存在理由」。[34]波爾等一眾黨衛隊擁躉希望黨衛隊革新納粹黨,摒棄取悅個人的西方資本主義原則,重建專注集體工業利益的經濟基礎。 在革新中,波爾計劃雇用集中營囚犯,為帝國大計效命。[35]在波爾眼中,這意味著「精疲力竭的強制勞役」。[36]

 
1943年,布痕瓦爾德集中營的囚犯被迫修築由布痕瓦爾德至魏瑪的鐵路

波爾監管集中營組織工作、決定如何將囚犯在各集中營和「出租」作奴工之間分配,直至1944年。他基於納粹「勞動滅絕」(extermination through labor)原則壓榨囚犯。[37]人力資源將在這一過程中高效地剝削殆盡。史學家歐根·科貢(Eugen Kogon)曾在布痕瓦爾德作為政治犯關押;他指出,波爾堅持徹底榨乾集中營勞工的財務價值。[38]科貢斷定,波爾甚至有表格評估囚犯作為外包工人的價值(扣除吃穿開銷)、他們死後可提取的財物價值(如手錶、衣物、錢財等,扣除火化開支)、乃至兜售遺骨和骨灰可填補的開支。總體而言,囚犯進入集中營後平均可存活不到九個月,價值1,630馬克。[39]為了這些評估,波爾監督集中營搜刮猶太人的頭髮、衣物、珠寶、補牙的金料等財物。[40]從集中營囚犯(多為猶太人)搜刮的「戰利品」經仔細登記,按黨衛隊經管部的定價出售。[41]

納粹按照波爾的計劃在奧斯威辛、盧布林(馬依達內克)、施圖特霍夫修建集中營,以促成「垂直整合的建設企業與建材供應企業」。[42]希特勒妄自尊大,打算按照青年建築師阿爾貝特·施佩爾主持的規劃,隨著帝國擴張建立巨型城市和大型紀念碑;黨衛隊建設項目因而從中滋長。希姆萊也頗受建設規劃鼓舞:建設計劃可擴大黨衛隊生產,「提升黨衛隊的身份」。[43]為實現元首設想,波爾經埃米爾·邁爾(Emil Meyer)博士協助,創立「東德建材廠」(Ost-Deutsche Baustoffwerke GmbH; ODBS)與「德國精品家具公司」(Deutsche Edelmöbel GmbH)。邁爾是一般黨衛隊軍官,也是德勒斯登銀行的知名人物。[44]

儘管波爾在武裝黨衛隊有個「名義軍階」,他和整個經管部與黨衛隊作戰部隊「並無直接聯繫」。[45]波爾仍堅定不移地獻身納粹信條與事業,強調完成黨衛隊全國領袖勾畫的任務至關重要。波爾口中的「任務」包括集中營系統和產業相關任務、制訂帝國安全相關政策、宣揚納粹世界觀、以及一切「鞏固日耳曼勢力」的行動。[46]希姆萊在德國入侵蘇聯前夕致信波爾,讓他不要再隱瞞什麼「秘密日程」,強調通過營養和黨衛隊安置「輸送優質血液」(即日耳曼人)是根本任務。[47]

 
集中營囚犯在梅塞施密特工廠做工

1942年春季,局勢表明戰爭不會速戰速決,希特勒和納粹高層因而打算利用集中營囚犯,提高軍備產量——此時恰逢波爾掌控集中營系統。[48]波爾採取了自認為審慎且必要的新路線,將雄心勃勃的黨衛隊東線設施建設計劃擱置,為軍械生產讓路。[49]波爾和希姆萊構想了由黨衛隊運作的軍工巨頭,但他們的設想遭到新任裝備部長施佩爾阻撓,二人的初期項目也被施佩爾從中作梗。[50]黨衛隊在弗洛森比格集中營Flossenbürg)的飛機零件廠小有成就;希姆萊在1943年10月還曾吹噓黨衛隊運作的「巨型」軍械廠系統——然而除此之外,「黨衛隊沒能成為正經的武器製造廠」。[51]儘管施佩爾不信任黨衛隊產業集團,波爾還是和他合作,生產武器。[52]根據二人協商,黨衛隊和實業家著手合作,集中營的附屬「衛星營」遍地開花,對外出租集中營勞力。[53]希姆萊下令集中營的囚犯不得外租,但波爾對此置之不理:黨衛隊短期內沒法建立生產流程,希姆萊的指示因此顯得不切實際。[54]多拉-米特堡集中營Dora-Mittelbau)及其地下V-2火箭工廠由波爾監督建設,施佩爾也對此頗為熱心。[55]利用波爾提供的集中營勞力,這座巨型地下工廠只用兩個月就在諾德豪森附近的哈茨山山區落成。[56]然而黨衛隊和施佩爾的部門仍為「奇蹟武器V-1飛行炸彈和V-2火箭的生產計劃爭執不休。[57]

1944年夏季,波爾的經管部不再掌握集中營控制權,各集中營的行政權由所在地高級黨衛隊和警察領袖(HSSPF)辦公室接管。根據波爾所述,調整是出於運營原因。[58]武器生產由施佩爾的裝備部接管,避免經管部插手工業企業與帝國之間的業務申請。[59]根據波爾估計,在1944年下半年時,各私有企業共有超過25萬名奴工、地下工廠有17萬名奴工做工、另有1.5萬名奴工負責清理盟軍空襲廢墟。 [60]

審訊、宣判、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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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瓦爾德·波爾接受絞刑判決。

1945年二戰結束後,波爾先是藏身上巴伐利亞,又跑到不萊梅附近。1946年5月,英軍抓獲扮成農夫的波爾。[61]波爾是第四次紐倫堡後續審判波爾審判)的主要被告。美國的特別軍事法庭審理波爾主持黨衛隊經管部時期,波爾及其同謀在經管部下轄集中營中犯下的罪行。[62]波爾不否認自己知道猶太人遭到大規模屠殺,但他把自己說成單純的執行者,控告檢方為復仇和憎恨所把控。[63]

1947年11月3日,波爾被判死刑,為此他多次上訴。審訊期間,波爾開始面見一位羅馬天主教神父,再度皈依天主教。[5]波爾從未正式退出天主教會,但他自1935年起就未曾參與禮拜。1950年,經天主教會批准,波爾發表《信經:我通往上帝的道路》(Credo. Mein Weg zu Gott)一書。[64]1951年6月7日午夜時分,波爾在蘭茨貝格監獄絞刑處死。[65]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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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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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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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Wistrich 1995,第192頁.
  2. ^ Allen 2002,第24–25頁.
  3. ^ Allen 2002,第25頁.
  4. ^ 4.0 4.1 4.2 4.3 Holocaust Research Project.org, Oswald Pohl.
  5. ^ 5.0 5.1 Zentner & Bedürftig 1991,第711頁.
  6. ^ Allen 2002,第26頁.
  7. ^ 7.0 7.1 Allen 2002,第24頁.
  8. ^ 8.0 8.1 Wachsmann 2015,第161頁.
  9. ^ Allen 2002,第27頁.
  10. ^ Allen 2002,第29頁.
  11. ^ Longerich 2012,第182頁.
  12. ^ Longerich 2012,第169頁.
  13. ^ USHMM–Holocaust Encyclopedia, SS and the Camp System.
  14. ^ Friedländer 2009,第91頁.
  15. ^ Wachsmann 2015,第161–162頁.
  16. ^ Höhne 2001,第404–405頁.
  17. ^ Avalon Project–Yale University, USA vs. Pohl et. al.
  18. ^ Longerich 2012,第559頁.
  19. ^ Yahil 1990,第316頁.
  20. ^ Read 2004,第672–673頁.
  21. ^ Höhne 2001,第405頁.
  22. ^ Read 2004,第672頁.
  23. ^ Longerich 2012,第485頁.
  24. ^ Longerich 2012,第560頁.
  25. ^ Buchheim 1968,第273頁.
  26. ^ Tuchel 1994,第88頁.
  27. ^ Allen 2002,第81–82頁.
  28. ^ Read 2004,第799頁.
  29. ^ Krausnick 1968,第120頁.
  30. ^ Allen 2002,第9頁.
  31. ^ Allen 2002,第20頁.
  32. ^ Allen 2002,第19–20頁.
  33. ^ Allen 2002,第82–83頁.
  34. ^ Allen 2002,第83頁.
  35. ^ Allen 2002,第94頁.
  36. ^ Wachsmann 2015,第425頁.
  37. ^ Bartov 2018,第233頁.
  38. ^ Kogon 2006,第295頁.
  39. ^ Kogon 2006,第295–296頁.
  40. ^ Laqueur & Baumel 2001,第476頁.
  41. ^ Friedländer 2009,第354頁.
  42. ^ Allen 2002,第100頁.
  43. ^ Wachsmann 2015,第162頁.
  44. ^ Allen 2002,第102頁.
  45. ^ Stein 1984,第261頁.
  46. ^ Allen 2002,第108頁.
  47. ^ Allen 2002,第195頁.
  48. ^ Wachsmann 2015,第403–404頁.
  49. ^ Wachsmann 2015,第404頁.
  50. ^ Wachsmann 2015,第404–405頁.
  51. ^ Wachsmann 2015,第405頁.
  52. ^ Allen 2002,第196–201頁.
  53. ^ Wachsmann 2015,第406–410頁.
  54. ^ Longerich 2012,第634頁.
  55. ^ Stackelberg 2007,第231頁.
  56. ^ Read 2004,第818頁.
  57. ^ Allen 2002,第203–222頁.
  58. ^ Blatman 2010,第173頁.
  59. ^ Sofsky 1997,第181頁.
  60. ^ Bloxham 2009,第253頁.
  61. ^ Snyder 1976,第271頁.
  62. ^ Bloxham 2003,第94, 192頁.
  63. ^ Nuremberg Military Tribunal 1950,第934頁.
  64. ^ Krondorfer 2008,第62–81頁.
  65. ^ Schulte 2001,第45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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