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蘭內戰

17世纪中叶的一场战争

英格蘭內戰(英語:English Civil War)是指1642年至1651年發生在英格蘭王國議會派(「圓顱黨」)與保皇派(「騎士黨」)之間一系列聚焦於管理體系和宗教自由的武裝衝突及政治鬥爭[3]

英格蘭內戰
不列顛三國之戰的一部分

議會派新模範軍於1645年6月14日的內斯比戰役戰勝保皇派,此戰役成為英國內戰的轉折點。
日期1642年8月22日-1651年9月3日
地點
結果

議會派取得勝利

參戰方

保皇派
騎士黨
蘇格蘭(第二次與第三次內戰)

愛爾蘭邦聯 (1644–45, 1649–51)

議會派
圓顱黨
誓約派(第一次內戰)
英格蘭及愛爾蘭共和國(第三次內戰)

指揮官與領導者
查理一世 處決
查理二世
魯普雷希特親王
羅伯特·德雷沃
托馬斯·費爾法克斯
奧利弗·克倫威爾
傷亡與損失
50,700人死亡
83,467人被俘[1]
34,130人死亡
32,823人被俘[1]
127,000人因其他因素死亡 (包含40,000名平民)[2]
查理一世的畫像

輝格派歷史學家稱之為清教徒革命Puritan Revolution[4]

第一次(1642年-1646年)和第二次(1648年-1649年)內戰發生在查理一世的支持者與長期議會的支持者之間,第三次內戰(1649年-1651年)則是查理二世的支持者與殘缺議會的支持者之間的衝突。1651年9月3日,內戰以議會派在伍斯特戰役的勝利而結束。

內戰期間,議會派領袖奧立佛·克倫威爾對查理一世的頑抗態度感到莫大威脅,於是他強勢要求議員簽名支持他,處死國王。當許多議員反對克倫威爾而表態保住查理之後,克倫威爾用軍隊驅逐反對自己的議員,順服自己的議員因此召開議會(史稱「殘缺議會」)處死查理。1649年1月30日,查理一世被依「叛國者」的罪名公開斬首,克倫威爾順勢創建了英吉利共和國。處死國王不但震驚全英,也震驚歐陸,引起各種批評。1658年克倫威爾死後,其子無能又無氣魄控制軍隊,1660年在英國迎回了查理一世的長子復辟,是為查理二世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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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航路開闢以後,歐洲主要的商業貿易中心從地中海轉移到大西洋沿岸。[4]英國人利用有利的地理位置拓展對外貿易,進行殖民掠奪。此期間進一步刺激了英國羊毛出口業和毛織業的發展。羊毛價格不斷上漲。養羊業成為獲利豐厚的產業。往往10英畝牧場的收益超過20英畝的耕地。英國圈地運動最早從工商業較發達的東南部農村開始。地主貴族作為土地主人最初圈占「公有地」,即終止農民的使用權,後來圈占小佃農的租地和公簿持有農的份地。在宗教改革中,國王把沒收的教會領地賜給親信寵臣,或賣給鄉紳、土地投機家、市民、商人和工場主。他們變成新貴族,也大規模地圈占被賜給他們但被農民使用土地。根據1630年和1631年的調查報告,萊斯特郡在兩年內圈了10萬英畝土地,約占該郡土地的百分之二十。圈占地在作為「公有地」時既是牧場,被圈之後大部分還作為牧場使用。主要的圈占者是鄉紳。1485年至1550年他們在萊斯特郡圈地的面積占圈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大批農民被迫出賣土地使用權,或遠走他鄉,或到處流浪。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1516年出版)中認為這是牧業對農業的侵占,指責這是「羊吃人」。但是也有歷史學家認為強遷的行為並不是那樣常見,地主圈的通常是無主地,只有在極端情況(如果大饑荒)下才過度使用暴力。[5]

1603年,伊莉莎白一世辭世,無嗣,因此蘇格蘭國王詹姆士·斯圖亞特繼承了英格蘭王位,開始了斯圖亞特王朝的統治,他一上任就竭力推行封建專制,鼓吹「君權神授」,認為國王的權力是神授予的,不可違抗。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權利受到侵害,他們利用議會與王展開鬥爭。[4]

1628年議會通過了限制王權的權利請願書。次年查理一世將議會解散,以後11年未再召集議會[6],歷史上這一時期被稱為「個人統治期英語Personal rule of Charles I, 1629–1640」或「十一年暴政期」英語Eleven Years' Tyranny。解散國會後不久,由於查理一世覺得在沒有國會的幫助下無法有效的獲得用於歐洲戰事的經費[7],或者是由於白金漢公爵的死,他與法國和西班牙媾和了[8]

1639年1月,查理一世重新召開了1628年解散的國會,會議剛一開始,他就發表了關於噸稅和磅稅英語Tonnage and Poundage問題的演講,下院的議員們開始提出反對的呼聲,並且以羅爾地區的事情為例。在那裡,有些議員由於付不起噸稅和磅稅而被沒收了貨物。很多議員認為這種行為違反了權利請願書[9],議員們認為請願書中「不得隨意逮捕公民」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公民的貨物。當查理一世在3月10日宣布休會的時候,議員們把院長(英國下議院院長)——約翰·芬奇爵士英語John Finch, 1st Baron Finch——按到椅子上,他們擔心國會會被無限期拖延,而那些關於天主教阿民念主義以及噸稅和磅稅等長期懸而未決的問題還是得不到解決,於是議員們大聲讀出了這些議案[10]。最後的決議認為如果任何人在未經國會同意的情況下交噸稅和磅稅就「會被認為是對英格蘭自由的背叛,也是英格蘭的敵人」[註 1]。儘管最後這一決議沒有通過,但是還是有很多議員投了贊成票。不管怎樣,查理一世被徹底激怒了,他在當天就解散了國會[11],並且逮捕了8個國會領袖,其中包括約翰·埃利奧特[12]

1630年代末,因查理一世試圖強制在蘇格蘭推廣《公禱書》,引發當地人民不滿,蘇格蘭爆發主教戰爭,成為導致英國內戰爆發的導火索。查理一世為了籌措軍費,於1640年4月13日召開新的國會。遭到了商工階層和新貴族議員的抵制,他們要求進一步限制王權,給予發展工商業的自由。但遭查理一世拒絕,於是於5月5日又解散了議會,史稱短期議會

隨著蘇格蘭軍隊又大舉進攻,查理一世被迫於11月3日重開議會,議會一直存在到1653年4月20日,史稱長期議會。一般把這個議會的召開視為革命開始的標誌。

第一次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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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議會召開後,議會處死了國王的寵臣斯特拉福伯爵溫特沃思通過《三年法令》,規定議會應定期召集,不經議會同意不得將其解散;廢除了星室法院。經過多次的鬥爭,查理一世無計可施,於1642年1月離開倫敦到英國北部約克郡。8月間在諾丁罕升起王家軍旗,宣布討伐國會,挑起了內戰。[13]

 
克倫威爾像

1642年的夏天,對戰雙方都在緊鑼密鼓的武裝自己的部隊,而真正的戰鬥還沒有開始。隨後雙方進行了一些毫無意義的談判,查理一世遂於1642年8月22日在諾丁罕豎起王旗[14],然後他在牛津建立了新的政府,當時他的勢力範圍大體上涵蓋中部地區,威爾斯,西部鄉村和英格蘭北部地區。國會方面則仍然占領倫敦,東南部地區和東英吉利[15]。查理根據古老的陣列委託法英語Commission of Array徵召民兵。

1642年10月26日,第一次英國內戰開始於刀鋒山之戰英語Battle of Edgehill,戰爭爆發的一段時間內,國會軍戰績不佳,為扭轉戰局,國會決定與蘇格蘭結盟,於1643年9月與蘇格蘭簽訂《莊嚴同盟與聖約》,英國國會同意以長老宗喀爾文派)為國教,並提供軍費,蘇格蘭同意出兵支持英國國會,英國國會與蘇格蘭組建兩王國委員會,共同指揮作戰。此後局勢向國會傾斜。1644年,國王軍在馬斯頓荒原戰役中慘敗[16]。在內斯比戰役中,國會軍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隨後查理一世的軍隊又遭遇了一連串的失敗,國會軍最終攻克英語Siege of Oxford牛津。查理一世於1646年4月從牛津逃脫[17]後,在紐瓦克被蘇格蘭長老會的軍隊俘獲,他被送到位於諾丁罕郡索斯韋爾,查理一世的命運已被蘇格蘭長老會完全掌握在手中了,他們最終在1647年與國會達成了協議,將查理一世交給了國會。

他被囚禁在諾丁罕郡霍爾姆比城堡英語Holdenby House,直到喬治·喬伊斯英語George Joyce新模範軍的名義將其押送到沙福郡的紐馬克特。此時,國會軍與新模範軍之間已經相互產生了猜忌,而查理一世審時度勢,積極地利用了這一弱點。他先被押送到奧特蘭茲英語Oatlands,然後又被押送到漢普頓法院,在那裡國會軍與新模範軍又進行了多次毫無結果的磋商。此時,查理一世窺透時局,認為逃跑的最佳時機來到了——也許可以到國外去,到法國,或者讓羅伯特·哈蒙德英語Robert Hammond (Governor)上校羈押也可以,他現在是國會任命的懷特島郡總督[18]。他決定採取最後一個方案,認為哈蒙德上校一定會同情他,11月11日他逃往懷特島郡[19]。然而哈蒙德實際上是反對查理一世的,他剛到懷特島郡就被哈蒙德軟禁在了卡里斯布魯克城堡[20]

卡斯布魯克,查理一世繼續與不同的黨派進行協商。雖然上一次他與蘇格蘭教會有很大衝突,但是1647年12月26日,他還是與蘇格蘭簽署了秘密協定。在協定英語Engagers中,蘇格蘭承諾幫助查理一世入侵英格蘭,並且恢復他的王位,作為回報,查理一世將會同意長老會建立為期3年的政府。[21]

 
英國內戰形勢圖

第二次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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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年春,南威爾斯、肯特、埃賽克斯等地王黨暴動,並與蘇格蘭軍隊同盟,發動了第二次內戰。在英格蘭,小規模的武裝起義已經被忠於克倫威爾的勢力鎮壓了,但是肯特郡艾塞克斯郡昆布蘭郡的起義,威爾斯的暴亂以及蘇格蘭的入侵使英國徹底陷入了長期的混戰狀態。8月克倫威爾在普雷斯頓戰役英語Battle of Preston (1648)中擊潰蘇格蘭軍隊,並將蘇格蘭併入英國,第二次內戰結束。

最初長期議會並不想與國王本人公開決裂。在小亨利·范恩爵士,「一個針對國王的所有罪行的參與者」,的回憶錄中描寫道:「在一次與國王的談判中,他明顯的表現出了想把事情做好的決心,能夠讓國家有最好的發展機會,並且希望國家能夠永遠自由」[註 2][22]。1648年12月1日,下院最終以129票贊成,83票反對,通過了國會提出的關於改造國王查理一世政府的議案。這一決議使得國王可以復位,而且可以解決國會與國王之間長期的僵局。奧利弗·克倫威爾和亨利·范恩爵士實際上投了反對票。看似一切已經結束,國王可以復位,只是被限制了王權。

結果軍隊第二次開進倫敦,占領了議會,托馬斯·普萊德上校逮捕了41名贊成國王復辟的國會議員,並將其他的贊成者、長老宗議員趕出了議會,還有很多其他議員都自動離開了。餘下議員約200餘人。剩下的這個長期議會歷史上被稱為殘缺議會。亨利·范恩爵士暫時辭去了國會議員和海軍大臣的公職,他直言自己無論是對國王還是對聯邦政府都持批評態度。范恩爵士雖然退出了歷史舞台,但他為後世擁護共和的人和制憲運動都樹立了榜樣,在後來的美國革命中有很多人都以范恩爵士的行動作為自己的座右銘[23]。這個議會設立審判查理一世的最高法庭。 1649年1月30日,最高法庭判決「查理·斯圖亞特作為暴君、叛徒、殺人犯及國家的敵人,應該被斬首」,查理一世被當眾處決。隨後,議會又先後通過取消上院和廢除君主制的決議,5月19日正式宣布英國為「沒有國王和上院」的共和國和自由邦(英格蘭聯邦)。

1653年4月20日,克倫威爾解散了殘餘的長期議會,另組小議會(貝爾邦議會)。因其中部分激進的議員不斷提出改革要求,小議會又被迫解散。接著克倫威爾於1653年12月16日被宣布為護國公,共和制被推翻,建立了護國公制/護國政體(英格蘭聯邦-護國公時期)。

王朝復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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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年9月克倫威爾去世。此後,在高級軍官和議會之間展開爭奪權力的鬥爭,國內政局動盪。駐紮在蘇格蘭蒙克將軍率軍回到倫敦,並與亡命法國的查理·斯圖亞特達成復辟協議。1660年4月4日查理發表《布雷達宣言》 ,表示宣言發布後40天之內向國王表示效忠的一切革命參加者可予寬大赦免,許諾大赦政治犯,實行宗教自由,保護議會的權利。1660年5月查理二世回到倫敦登位,斯圖亞特王朝復辟。查理二世即位後,進行血腥報復。許多人遭到迫害,連克倫威爾的屍體也被挖掘出來施以絞刑。[4]

1685年查理二世死後,其弟詹姆士二世繼位,對異議分子的打壓更甚。

光榮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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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榮革命,又稱作1688年革命,亦稱作宮廷政變,是由英國國會議員及荷蘭執政者威廉發動的一場政變。

1685年宗教寬容後,國王詹姆士二世的政策遭到越來越多人反對。危機在1688年國王的兒子詹姆士·弗朗西斯·愛德華·斯圖爾特的誕生時達到了頂點[24],當時國王詹姆士二世置國內大多數人為新教徒的國情於不顧,企圖重新將天主教定為國教,而且強行鎮壓反對派,解散議會,已經處於眾叛親離的邊緣。當時以丹比伯爵為首的托利黨輝格黨等七位權貴(包含威廉·卡文迪許在內,後來被稱為「不朽的七人」),秘密邀請威廉夫婦成為英王。於是威廉三世看準時機,親率2.1萬大軍渡過英吉利海峽,登陸英國。雖然詹姆士任命親信約翰·邱吉爾率領三萬英軍,在陸上迎擊威廉;但英國人紛紛倒戈(包括主帥約翰·邱吉爾),使威廉輕而易舉地攻下了倫敦,將岳父詹姆士二世驅逐到了法國。[25]

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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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年,新召開的議會與威廉三世協商,威廉與其妻子瑪麗可以一起擔任英國君王,但條件是必須接受議會通過的《權利法案》,法案規定,不經議會的批准,國王不能徵稅,也不能在和平時期維持常備軍:同時,還規定國王既不能隨意廢除法律,也不能停止法律的執行。《權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對國王的權力進行了明確的制約,使得國會得以運作,君主立憲制體制確立,而權利也相對地的保障。[4][25]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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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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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四〇年英國革命史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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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文:"be reputed a betrayer of the liberties of England, and an enemy to the same"
  2. ^ 原文:"During the negotiations with the King, he manifested a fixed resolution to do all that could be done to make the best of the opportunity the country then enjoyed, of securing to itself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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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Clodfelter, Micheal. Warfare and Armed Conflicts: A Statistical Reference to Casualty and Other Figures 1500-1999. McFarland & Co. 2002: 52. ISBN 978-0-7864-1204-4. 
  2. ^ (EB staff 2016b)
  3. ^ Causes of the English Civil Wars. [2021-09-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27). 
  4. ^ 4.0 4.1 4.2 4.3 4.4 ENGLISH CIVIL WARS. History.com. [2014-10-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4). 
  5. ^ A Historical Archaeology of the Modern World P155
  6. ^ The citation of this Act by this short title was authorised by section 5 of, and Schedule 2 to, the Statute Law Revision Act 1948. Due to the repeal of those provisions, it is now authorised by section 19(2) of the Interpretation Act 1978.
  7. ^ Carlton, 170
  8. ^ Carlton, 172
  9. ^ Info Please: Charles I's Reign. Infoplease.com. [2008-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9). 
  10. ^ Adamson, 16
  11. ^ Kenyon, 105-06
  12. ^ Loades, 375
  13. ^ Wedgwood 1970,第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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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Loades, 423
  16. ^ 錢乘旦; 許潔明. 英国通史. Beijing Book Co. Inc. 2017-08-01: 238 [2020-07-05]. ISBN 978-7-5520-1965-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16) (俄語). 
  17. ^ Info Please: Charles I's Civil War. Infoplease.com. [2008-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04). 
  18. ^ List of Persons Desired by His Majesty to Attend Him the Isle of Wight, The Parliamentary or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1763. 
  19. ^ House of Lords Journal Volume 9: 12 November 1647 | British History Online. www.british-history.ac.uk. [2022-1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1-01). 
  20. ^ House of Lords Journal Volume 9: 18 November 1647 | British History Online. www.british-history.ac.uk. [2022-1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07). 
  21. ^ King Charles I. Luminarium Encyclopedia. [2010-04-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08). 
  22. ^ Sparks, Jared. The Library of American Biography. Hilliard, Gray. 1835: 223 (英語). 
  23. ^ 查爾斯·溫特沃思·阿珀姆, "Life of Sir. Henry Vane, Fourth Governor of Massachusetts" in "The Library of American Biography conducted by Jared Sparks" p. 223, 227, 1842
  24. ^ Coward. 1980: 298–302. 
  25. ^ 25.0 25.1 (美)威爾·杜蘭著、幼獅文化公司譯,《世界文明史‧第八卷‧路易十四時代》,第二部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