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同行評審/斯科特訴桑福德案
斯科特訴桑福德案
編輯- 說明:這一新條目少量參考了英語維基的條目,主要是根據5本翻譯過來的中文法律書籍和一本英文法律書籍編寫,另外輔助的歷史政法書籍有6本左右。敝人加入維基不久,期待多多向諸位學習;條目中一定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奢望大家花費寶貴時間,用特色條目的標準來審視,提出改進意見,幫助提升條目質量。—CYlanxin (留言) 2010年12月24日 (五) 08:33 (UTC)
- 評審期︰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1月24日
內容與遣詞
編輯- (!)意見:初步意見如下
- 以2:1的票數,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從後文來看,似乎是兩位法官反對,一位法官支持,不知是不是加上「3位法官以2:1的票數」比較好。
- 1850年密蘇里聯邦巡迴上訴法庭受理了訴訟,然而前文中提到密蘇里最高法院的審判是在1852年3月,而向聯邦法院上訴應該在此之後?
- 法院作出不利於被告的裁決,理由是斯科特仍然是桑福德的財產,似乎是不利於原告(斯科特)?
- 只有在第三點上,坦尼的判決意見相對沒有爭議,7位多數派大法官同意他的意見是指7位大法官同意第三點還是只有7位法官全盤同意?
- 暫時這樣藍色的頂夸克-對撞機·氣泡室- 2010年12月26日 (日) 07:43 (UTC)
- 完成:非常感謝您的幫助和指正
- 的確「3位法官以2:1的票數」表述得更確切,已改進。
- 「1850」年是在下寫錯了,查了施瓦茨的書,是「1853年」。已改。
- 「被告」二字是在下筆誤,本來是想寫「原告」,現已改為「斯科特」,理解時更方便些。
- 「只有在第三點上,坦尼的判決意見相對沒有爭議,7位多數派大法官同意他的意見」的意思是7位大法官只在第三點上有共識。因為有歧義,現已改為「只有在第三點上,坦尼的判決意見相對沒有爭議,7位多數派大法官均同意斯科特的身份應由密蘇里州最高法院判定。」
- 再次感謝--CYlanxin (留言) 2010年12月26日 (日) 17:56 (UTC)
格式與排版
編輯- (!)意見:
參考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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