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二条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二条是加拿大联邦宪制法律的一部分,其中列举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简称“宪章”)中所称的“基本自由”。这些自由理论上适用于加拿大的每个人,无论他是否为加拿大公民,亦或为个人或法人。[1]这些自由可以针对各级政府的行为,并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基本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和平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
宪章第一条允许加拿大国会或省及地区立法机关颁布法律,对第二条所列的自由施加某些有限的限制。此外,这些自由可能会因为宪章第三十三条的“但书条款”而暂时失效。
作为《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及《1982年宪法法令》的一部分,第二条于1982年4月17日生效。然而第二条所列举之大部分权利都源自《加拿大权利法案》(尽管该法案的法律效力有限)和理论上《默示权利法案》中的传统。同时其中有不少豁免牵扯到联邦制争议的焦点,比如言论自由。
法条内容
编辑“ | 2. 每个人都拥有下列基本自由:
(a) 良知和宗教自由; |
” |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2] |
基本自由
编辑信仰自由
编辑背景
编辑根据贝弗利·麦克拉克林的说法,加拿大的宗教自由可能早在1759年就已经确立。当时法裔加拿大人中的天主教徒被英国殖民者授予了礼拜的权利;后来这一权利在《魁北克法令》得到确认。《1867年宪法法令》又规定了教会学校的权利,,然后这一权利在宪章第二十九条被重申。
定义
编辑良心自由
编辑言论自由
编辑集会自由
编辑结社自由
编辑相关条目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The Constitution Acts, 1867 to 1982. Justice Laws Website. 加拿大政府. [2024-07-11] (英语).
- ^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PDF). 加拿大政府. [2024-07-11]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