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木恺(1903年5月14日—1987年5月30日),一名铁恺,字铸秋,籍貫安徽當塗城关。中华民国政治人物。[1]

端木愷
个人资料
鑄秋
出生1903年5月14日
 大清安徽省太平府當塗縣
逝世1987年5月30日(1987歲—05—30)(84歲)
臺灣臺北市
国籍 中華民國
政党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配偶陳季蘋
儿女端木俊民、端木偉民、端木傑民、端木儀民、端木倩民、端木儷民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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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木恺先后自上海复旦大学政治系获文学士东吴大学法科获法学士[1][2]后来留学美国密歇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1](一说自纽约大学获法学博士[2])。他曾从事执业律师多年,并且历任安徽省政府教育厅秘书、科长,省立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国立中央大学行政法教授,东吴大学教授。[1]

民国23年(1934年),端木恺出任国民政府行政院政务处参事。抗日战争爆发后,端木恺任安徽省政府民政厅厅长。民国27年(1938年)去职,随国民政府迁往重庆,后来赴汉口,仍然担任行政院参事。民国30年(1941年),出任行政院会计长。民国31年(1932年)之后,历任国家总动员会议副秘书长、代理秘书长。民国34年(1945年)4月,出任第四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

民国35年(1946年)8月至民国36年(1947年)10月,端木恺任行政院粮食部政务次长。民国35年(1946年)11月,作为制宪国民大会代表出席了制宪国民大会。不久,因派系斗争以及政见不同,辞职迁居上海,开办“端木恺律师事务所”。

  • 民國23年9月21日,任行政院參事[3]
  • 民國23年9月26日,派首都承審員臨時考試典試委員[4]
  • 民國24年9月2日,派江西省普通考試典試委員[5]
  • 民國25年7月20日,派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總事務所第三組組長[6]
  • 民國27年1月14日,派國民大會安徽省代表選舉總監督[7]
  • 民國29年1月15日,免國民大會安徽省代表選舉總監督[8]
  • 民國29年8月2日,派二十八年高等考試再試典試委員[9]
  • 民國30年11月26日,派二十九年高等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0]
  • 民國31年4月14日,派三十年高等考試建設人員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1]
  • 民國31年4月25日,派國家總動員會議秘書處處長[12]
  • 民國31年7月6日,派三十年高等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3]
  • 民國32年1月2日,派國家總動員會議副秘書長[14]
  • 民國32年2月12日,派兼三十一年第一次高等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5]
  • 民國32年2月12日,派兼三十一年第一次普通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5]
  • 民國32年8月9日,派三十一年第二次高等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6]
  • 民國32年8月9日,派三十一年第二次普通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6]
  • 民國32年12月29日,代理國家總動員會議秘書長[17]
  • 民國33年7月3日,毋庸代理國家總動員會議秘書長[18]
  • 民國36年8月28日,任命糧食部政務次長[19]
  • 民國36年10月15日,呈請辭糧食部政務次長[20]
  • 民國36年12月13日,任立法院立法委員[21]
  • 民國37年5月4日,派行憲第一届立法院集會籌備處籌備委員[22],出席第一屆立法院第一會期財政及金融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法制委員會
  • 民國37年7月5日,特任司法院秘書長[23]
  • 民國37年12月22日,免司法院秘書[24]
  • 民國37年12月22日,特任行政院秘書長[24]
  • 民國38年3月21日,呈請辭行政院秘書長[25]
  • 民國38年4月1日,特任行政法院院長[26]
  • 民國38年6月4日,呈請辭行政法院院長[27]
  • 民國38年8月31日,任財政部政務次長[28]
  • 民國38年11月18日,呈請辭財政部政務次長[29]
  • 民國68年7月2日,派六十八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典試委員[30]
  • 民國69年6月12日,特派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31]
  • 民國72年6月11日,特派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32]
  • 1987年5月30日,端木恺在台北市病逝,享年84岁[1]

民国38年(1949年)4月,端木恺携全家迁居台湾[1]此后任总统府国策顾问[2]1969年至1983年,任台湾东吴大学校长。[1]1983年,改任台湾东吴大学董事长。[2]1976年至1986年,历任中国国民党第十一、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评议委员[1]

晚年,端木恺联络居住在海外的当涂县同乡,于1979年5月以清朝乾隆十五年《当涂县志》作为蓝本,经过历时8个月的断句、标点、补正,最终出版。端木恺为该书题签。[1]

另據1947年8月4日龍榆生“陳璧君手抄“雙照樓詩詞藁”云:丁亥夏大熱,冰如夫人以國事繫吳門獄中,終日據小几鈔書自遣,汗涔涔浹背。既為端木律師手寫“雙照樓詩詞藁”竟,復語余曰:“自前歲吾家遭難,老身而外,逮吾兒女,若壻,若在襁褓中之外孫,皆牽連入獄。乃端木先生挺身為吾兩子及壻任辯護,不特不受費,而往來於京滬吳間行旅所資,亦由自出,有心哉若人也!老身無以為報,惟竭其血汗之所注,勉寫汪先生此集,以表感激之微誠而已。”余惟汪先生憂國之情與四十餘年所從事,實歷吾中華亙古未有之變局,其難言之痛,自可於諸篇什絃外得之,而夫人之所以手寫此本以貽端木先生者,其微旨當為端木先生所默喻。伸公道而重人權,明是非而雪冤抑,此固法律家之神聖責任,而為舉國人士所共欽挹者也。於是乎書。

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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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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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端木鑄秋先生壁記。
  • 《社会科学入门》[1]
  • 《社会科学大纲》[2]
  • 《中国新分析法学简述》[2]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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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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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端木恺,新华网,2009-05-07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5-09-30.
  2. ^ 2.0 2.1 2.2 2.3 2.4 2.5 端木恺,苏州大学档案馆,于2013-06-23查阅[永久失效連結]
  3. ^ 《國民政府公報》第1546號
  4. ^ 《國民政府公報》第1550號
  5. ^ 《國民政府公報》第1835號
  6. ^ 《國民政府公報》第2105號
  7. ^ 《國民政府公報》第14號
  8. ^ 《國民政府公報》第223號
  9. ^ 《國民政府公報》第282號
  10. ^ 《國民政府公報》第420號
  11. ^ 《國民政府公報》第458號
  12. ^ 《國民政府公報》第460號
  13. ^ 《國民政府公報》第484號
  14. ^ 《國民政府公報》第532號
  15. ^ 15.0 15.1 《國民政府公報》第545號
  16. ^ 16.0 16.1 《國民政府公報》第596號
  17. ^ 《國民政府公報》第636號
  18. ^ 《國民政府公報》第689號
  19. ^ 《國民政府公報》第2914號
  20. ^ 《國民政府公報》第2954號
  21. ^ 《國民政府公報》第3004號
  22. ^ 《國民政府公報》第3124號
  23. ^ 《總統府公報》第41號
  24. ^ 24.0 24.1 《總統府公報》第185號
  25. ^ 《總統府公報》第217號
  26. ^ 《總統府公報》第218號
  27. ^ 《總統府公報》第228號
  28. ^ 《總統府公報》第240號
  29. ^ 《總統府公報》第244號
  30. ^ 《總統府公報》第3534號
  31. ^ 《總統府公報》第3681號
  32. ^ 《總統府公報》第4150號
   中國
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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