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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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簡稱綜援;英語:Comprehensive Social Security Assistance,縮寫:CSSA)前身為於1971年4月1日設立的公共援助計劃(英語:Public Assistance,簡稱公援,俗稱救濟金),於1993年更改為現時的計劃,是香港社會福利中的一項入息補助。作為經濟上無辦法自給自足的香港市民的社會福利安全網,由香港社會福利署負責統籌。截至2015年4月,申領綜援個案有250 436宗,受助人數有376 990人。[1]香港政府在2010/2011年度的綜援總開支為184.8億港元[2]。
歷史
编辑1968年,社會救濟不以現金援助,一家四口只提供20斤米/月(當年絲苗米0.12元/斤)。1971年之前,每位成年人扣除租金及學費後少於40元,可申請救濟金,九歲以下小童則作半個成年人計算,此等人可得到援助,最高援助額3元[3]。1971年4月1日起,社會福利署重組公共援助計劃,計劃擴大:每位成年人扣除租金、學費及主要交通費後少於50元,可得到現金援助,全無收入人士最高可得70元援助;申請家庭合資格首3名家庭成員每人50元援助,次3名家庭成員每人40元援助,其餘人士每人30元援助[4]。翌年增至最高110元援助,家庭合資格首3名家庭成員每人80元援助,次3名家庭成員每人60元援助,其餘人士每人50元援助[5]。
申請資格
编辑2004年1月1日起,申請人必須在香港居住滿7年,並在申請前一年內離港不多於56日。非法入境者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而在香港居留的人士(如外勞、旅客等)均不符合申請資格。18歲以下兒童可獲得豁免居港7年限制。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運用酌情權,批准向個案發放綜援金。惟當局於2008年檢討政策,建議18歲以下者不可獨自申請,必須由父母或照顧者代為申請。
申請人亦需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申請人的家庭總收入以及總資產不得超過指定規定限額。
綜援金
编辑綜援金本身可分為三部份:標準金額、補助金以及特別津貼。
- 補助金又可細分為六類:
- 長期個案補助金:連續領取綜援12個月或以上者,家庭成員或申請人本身高齡、傷殘、或有醫生證明健康欠佳,每年可獲發一次長期個案補助金,用作更換家居用品或耐用品。
- 單親補助金:單親家庭或獨力照顧家庭者,每月可獲發單親補助金。
- 社區生活補助金: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如獲得醫生證明殘疾程度達100%,或需長期護理而沒有居住院舍,每月可獲發社區生活補助金。
- 交通補助金:12-64歲的受助人而獲得醫生證明殘疾程度達100%或需要經常護理,每月可獲發交通補助金;此外,該等受助人(連同12歲以下殘疾程度達100%或需要經常護理的兒童)亦可申請「殘疾人士身分」個人八達通,並透過「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於港鐵、輕鐵、港鐵巴士(新界西北)、專營巴士、渡輪及大部份綠色專線小巴可享有每程優惠收費HK$2[7]。
- 院舍照顧補助金:居於非資助院舍而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綜援受助人,每月可獲發院舍照顧補助金。
- 就業支援補助金:
- 特別津貼:這類津貼用以應付申請人個人或個別家庭需要,例如租金、水費、排污費、子女學費等教育費用、必需的交通費用、醫生建議的膳食、復康及醫療用具、殮葬費等支出。
個案類別
编辑類別 | 2015 (二月)[8] | 百分比 |
---|---|---|
年老 | 148,811 | 59.19% |
永久性殘疾 | 18,232 | 7.25% |
健康欠佳 | 24,723 | 9.83% |
單親 | 29,218 | 11.62% |
低收入 | 7,416 | 2.95% |
失業 | 18,131 | 7.21% |
其他 | 4,873 | 1.94% |
社會問題
编辑香港社會一方面關注市民濫用或騙取綜援的個案;但另一方面,受助家庭備受歧視的問題也是社會焦點。
詐騙綜援個案有惡化的趨勢;根據社會福利署的統計,經深入調查後確證有詐騙成分的個案2001/02財政年度236宗、總金額涉及1100萬港元,2004/05年則有665宗,總金額涉及3960萬港元。
2006年最受矚目的騙取綜援案件,被告是2004年印度洋大地震的生還者。梁惠淇及其丈夫高忠強在2004年底在泰國旅遊期間遇上海嘯,女方隨海漂流多時終獲救,兩夫婦在香港傳媒前大談生還經驗。但事件卻揭發梁惠淇是綜援申領者,2003年更申報丈夫失蹤,從而領取單親家庭補助金,涉案總金額達113,000港元。證據顯示梁惠淇報稱丈夫失蹤期間,曾離港旅遊9次,但由於離港日數沒有超過指定限期而沒有被社會福利署揭發。梁氏以個人名義申請單親綜援,因此其丈夫的資料未有在社署資料庫出現,當局未有發現破綻。屯門裁判法院於2006年3月3日裁定梁惠淇罪名成立,21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8個月,緩刑2年,及歸還多取的2475元予社會福利署。[9]
事件揭露社會福利署審批綜援申請人漏洞,但社會團體社區組織協會幹事施麗珊接受《明報》訪問表示,這是例外的個案,擔心事件會妨礙有需要人士申請,建議社會福利署加強前線審批人手。[10]
另外,前香港最高法院法官李栢儉夫婦於2003-2005年期間,隱瞞193萬元資產申領綜援,在2007年1月26日被判入獄11個月。[11]年屆82歲的李栢儉及81歲的李夫人,成為全港年紀最大的服刑囚犯之一。懲教署發言人表示,獄中不會對年長囚犯有任何優待。[12]主審裁判官李瀚良批評,社會福利署的評估機制存在漏洞並且容易被濫用。員工機構華員會社會保障助理分會主席陳振華同意機制存在漏洞,並表示人手短缺是導致調查不足的主因:「負責調查的部門員工有1600多人,每年卻要調查30多萬宗個案。」[13]
2011年,擁有碩士學歷的梁健鵬因為畢業後一直找不到工作,而申請每月領取1,830港元度日。中大碩士梁健鵬失業事件被香港傳媒報道後,引起了香港社會的廣泛關注。
另外,2013年高等法院的判決變相容許新來港人士住滿一年即能申請綜援,引起了社會對綜援申請資格的反思。學者指出其爭議點有二︰第一類支持者認為綜援為社會福利(welfare),則其爭議點在於誰有權接受此福利;第二類支持者認為綜援是基本人權(human right),即爭議點在於綜援需要是否可預見的,個人人生規劃中的個人責任。[14]
相關條目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存档副本. [2015-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24).
- ^ 社會福利署新聞稿:《2006年1月領取綜援個案數字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發布於2006年2月8日,存取於2007年1月27日
- ^ 香港工商日報, 1971-08-16 第12頁
- ^ 香港工商日報, 1971-01-12 第4頁
- ^ 香港工商日報, 1972-04-03 第12頁
- ^ 終院:「須居港七年」條件違憲 新移民可領綜援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3-12-19. 成報,2013年12月18日
- ^ http://www.lwb.gov.hk/fare_concession/index_c.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勞工及福利局網頁,2015-11-24查閱。
- ^ 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page_socsecu/sub_statistics/l[永久失效連結] ,按個案類別劃分的綜援個案數目(2015年2月)
- ^ 香港司法機構案件編號:TMCC3745/06。另見〈妻騙綜援罪成 海嘯鴛鴦鐵窗相隔〉,載香港《明報》2006年3月4日
- ^ 〈社署稱有助阻嚇 團體憂歧視加劇〉,載香港《明報》2006年3月4日
- ^ 香港司法機構案件編號:KCCC637/06。另見〈前法官夫婦騙綜援囚11月 官斥咎由自取毫無悔意〉,載香港《明報》2007年1月27日
- ^ 〈年老囚犯獄中無優待〉,載香港《明報》2007年1月27日
- ^ 〈官指綜援制度存漏洞 只抽樣調查〉,載香港《明報》2007年1月27日
- ^ 梁亦華(2014.1.5)︰綜援是人權?,《蘋果日報》。. [2014-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1-10).
外部連結
编辑- 社會福利署:綜援計劃介紹網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香港經濟研究中心:《從多角度看綜合社會保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