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毅中(1567年—1631年),字弘甫,號中山,又自號濮陽子,河南承宣布政使司汝寧府光山縣(今河南省光山縣)民籍,江西萬年縣人,明朝政治人物,萬曆辛丑進士。谥文庄

蔡毅中
大明禮部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
籍貫北直隶高阳县
族裔漢族
字號弘甫,号中山
諡號文庄
出生隆庆元年(1567年)
逝世崇祯四年(1631年)
配偶娶刘氏
親屬蔡鳳翹,正德庚午舉人,平陽府丞
蔡光世,嘉靖己酉舉人,臨洮府府丞
出身
  • 萬曆七年己卯科舉人
  • 萬曆二十九年辛丑科同进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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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毅中出生于官宦世家。祖父蔡凤翘,曾任山西平阳府同知。父亲蔡光世,曾任陝西临洮府同知。蔡毅中幼年即通晓《孝经》。父亲曾问他为何读书,他答:“欲為聖賢”。萬曆七年(1579年),舉河南己卯科鄉試第十名。五十四岁登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辛丑科會試第二百七十六名,殿试三甲第一百三十六名進士,改庶吉士,授翰林院检讨。当时百姓承担巨额矿税,蔡毅中选取《祖训》、《会典》,建议禁戒矿税监,收集成二卷,呈上明神宗。不久后,他陷入党争:当时大学士沈鲤与蔡毅中同乡,而沈鲤与首辅沈一贯不和。其時温纯任河南参政,在诸生中器重蔡毅中。温纯在担任都御史,奏疏得罪沈一贯。沈一贯怀疑此奏疏出自蔡毅中之手,是为沈鲤争势力,心里忌恨他。于是沈一贯乘考察之便,削蔡毅中官职,六年后蔡毅中才起任麻城县丞。很快以行人司副[1],被召见,提升为尚宝司丞[2]。却又因陪推国子监司業一职不满,而稱病回乡。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被削去官职[3]

天启初年,起前朝被黜官員,蔡毅中补长芦盐运判官。歷升行人司副、尚寶司丞、国子司業等职。天啓三年(1623年)六月升至左春坊左谕德,仍管国子监司业,充纂修官,十一月升任国子监祭酒 [4],次年再晋礼部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读学士,仍署国子监祭酒[5]。当时杨涟弹劾魏忠贤,反遭熹宗严加叱责,蔡毅中率部属上奏争辩:

奏疏送入宫中后,魏忠贤扬手大骂。蔡毅中便一再上奏请求回乡,熹宗不許。此后,為魏忠贤唆使党羽弹劾,天啓五年五月致仕[7]。卒於家。

崇祯五年(1632年),追赠礼部尚书,谥文庄[8][9]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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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毅中是耿定向门生,曾经参与到耿定向和李贽的争辩中,并著有《焚书辨》攻击李贽[10]。蔡毅中被罢免在家期间,曾纂修《万年县志》。此外撰有《注古文孝经》、《六经注疏》、《祖训节略注疏》、《濮阳子》、《胎产须知》、《馆阁宏辞》等,均失传。此外他还擅长诗作,辑入《沐天遗草》、《随搓小录》、《江西诗征》等中。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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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蔡斌,光山县训导。祖父蔡显德,官平阳府同知,与王阳明为友,嘉靖初因参与議大禮被廷杖下诏狱。父蔡光世,歷官海州判官、临洮府同知,与耿定向沈鲤为友。母何氏,封太淑人。妻子劉氏,生二子:劉琮、劉𤥻。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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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希孟 【通議大夫禮部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协理詹事府事中山蔡先生墓誌銘 / 棘門集】
  1. ^ 明實錄:熹宗實錄 ,14卷 ,1217
  2. ^ 明實錄:熹宗實錄 ,33卷 ,1703
  3. ^ 《明史》(卷216):蔡毅中,字宏甫,光山人。祖鳳翹,平陽同知。父光,臨洮同知。毅中五歲通孝經。父問:「讀書何為?」對曰:「欲為聖賢耳。」萬曆二十九年第進士,改庶吉士,授檢討。時礦稅虐民,毅中取祖訓、會典諸書禁戒礦稅者,集為二卷,注釋以上。大學士沈鯉於毅中為鄉先達,與首輔沈一貫不相能。而溫純參政河南,器毅中於諸生。至是為都御史,疏侵一貫。一貫疑出毅中手,為鯉地,銜之。遂用計典,鐫秩去。起麻城丞。旋以行人司副召擢尚寶丞。移疾歸。四十五年,以浮躁鐫秩。
  4. ^ 明實錄:熹宗實錄 ,41卷 ,2154
  5. ^ 明實錄:附錄‧史語所藏鈔本崇禎長編 ,41卷 ,2479
  6. ^ 《明史》(卷216):天啟初,大起廢籍,補長蘆鹽運判官。屢遷國子祭酒,擢禮部右侍郎,仍領祭酒事。楊漣劾魏忠賢得嚴旨,毅中率其屬抗疏言:學校者,天下公議所從出也。臣正與諸生講「為君難」一書,忽接楊漣劾忠賢疏,合監師生千有餘人無不鼓掌稱慶。乃皇上不下其奏於九卿,而謂一切朝政皆親裁,以奸璫為忠,代之受過,合監師生無不捫心愁歎不已也。臣惟三代以後,漢、隋、唐、宋諸君,其受權璫之害與處權璫之法,載在通鑑。我朝列聖受權璫之害與處權璫之法,載在實錄。臣皆不必多言。但取至近至親如武宗之處劉瑾,神宗之處馮保二事,願皇上遵之。瑾在武宗左右,言聽計從,一聞諸臣劾奏,夜半自起,擒而殺之。神宗臨御方十齡,保左右扶持,盡心竭力。既而少作威福,臺省劾奏,未聞舉朝公疏,神祖遂不動聲色而戍保於南京。 今忠賢無保之功,而極瑾之惡。二十四罪,無一不當悉究。舉朝羣臣欲於朝罷,跪以候旨,忠賢遂要皇上入宮,不禮羣臣。今又欲於視學之日,羣臣及太學諸生面叩陳請矣,而皇上漫不經意。數日以來,但有及忠賢者,留中不發,如此蒙蔽,其中寧可測哉。乞將漣疏發九卿科道從公究問,即不加劉瑾之誅,而以處馮保之法懲之,則恩威並著,與神祖媲美矣。
  7. ^ 明實錄:熹宗實錄 ,59卷 ,2728
  8. ^ 明實錄:附錄‧史語所藏鈔本崇禎長編 ,55卷 ,3236
  9. ^ 《明史》(卷216):疏入,忠賢戟手大訽。毅中乃再疏乞歸,不許。已,嗾其黨劾罷之。 毅中有至性。四歲父病,籲天請代。公車時,聞母喪,一慟嘔血數升,終喪斷酒肉,不入內寢。方母病,盛夏思冰,盂水忽凍。廬居,有紫芝、白鳥、千鴉集墓之異。卒,贈禮部尚書。
  10. ^ 李贽; 北京市第一机床厂. 工人理论组; 北京大学. 中文系. 文学专业. 七二级工农兵学员. 李贽文選讀.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75: 3.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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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史卷二百一十六》,出自《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