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等機關(日语:施設等機関しせつとうきかん Shisetsu-tō-kikan */?、英語:Facilities, Affiliated institutions)為日本內閣府(含宮內廳、委員會、廳)及《國家行政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省、委員會、廳)設立的試驗研究機關、檢查檢定機關、文教研修設施日语文教研修施設(包含類似機關與設施)、醫療更生設施、矯正收容設施與作業設施的總稱[1]。依據1984年7月1日實施的《國家行政組織法》修正條文,原先的「附屬機關」細分為「審議會等日语審議会」、「設施等機關」、「特別機關日语特別の機関」。

設施等機關一覽

编辑

另見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內閣府設置法第39條、第55條、國家行政組織法第8條之2、宮內廳法日语宮内庁法第16條第2項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