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團,在世界多國多有所設置,是一種輔助治安的武裝部隊,平時協助警察維護治安、緝私偷竊強盜殺人逮捕;戰爭時期輔助正規軍、協助後勤補給、偷襲敵人,類似游騎兵游擊隊民防隊村里巡邏隊

縣保衛團旗,中華民國內政部1932年6月17日公布,旗幟靠旗桿側紅布橫寬9公分,內書寫總區甲牌團號。

在中国历史上,保安團有時候是由商會工會組織而成,或由農民組成,或由寺廟組成,或由地方武館團練組成,其目的是為了保護附近及自家的財產、生命安全。1937年之後,各县保安团、各鄉鎮保安隊,各村莊民防武館納編入各省政府保安处或省保安司令部管轄調度。由各省政府負責籌組、訓練、調動、後勤、補給與保養。

在中國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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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朝始即有保衛地方武力雛型,至宋朝始改為常駐型保甲團、壯丁團;在各朝代累積下來逐漸成為地方保家衛民的地方武力;至大清帝國時期各地已經有各式各樣保衛團;較為知名的如:

在周朝春秋戰國時期,大秦帝國商鞅變法即已成立保甲制度,兵農合一平時回歸故里從事各式各樣工作,戰時集合為軍兵。

宋代時王安石變法,改進為保衛地方保甲、壯丁團,為防衛地方鄉鎮村里竊賊盜匪。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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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辛亥革命后,大清帝國末代皇帝溥儀退位。1914年5月20日,北京北洋政府颁布《地方保卫团条例》,组织保卫团。保卫团由县知事任总监督,地方豪绅富商任协办,在县设团部,每户指定一人参加,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五甲为一保,分设牌、甲、保长,团设团总。其职责是辅助军警维持地方治安,经费由各该地处就地筹款。此为后日保安团的前身。

1929年7月,國民政府在南京颁布《县保卫团法》,把保卫团的编制改为:每闾为一牌,每乡(镇)为一甲,每区为一区团,每县为一总团,闾、乡(镇)、区、县长分派指任各级长官,二十至四十岁男子必须参加受训,平時回鄉里各作其事,遇有警戒,臨時緊急集合,因應以保衛家鄉。

1934年,國民政府颁布的《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省政府保安处成立以后,组建各式各樣省府保安团作为警备地方的常备武装。

1936年5月,國民政府召开地方高级行政人员会议,会议中通过《裁团改警案》。中国抗日战爭全面爆发后,國軍兵力需要大量增加,各縣市保安團因兵力不足而暫緩。

1936年12月,行政院制定颁布《省保安司令部组织规程》,將各地方各式各樣保安團隊(民防團、保衛團、壯丁團、保甲團、護鄉團、村里保鄉隊)逐漸納入地方防衛與預備兵力來源。每佔領一地,進駐團級部隊,團長代理縣長,正規軍、防衛軍改為保安團即改為駐防。1944年,《省保安司令部組織條例》立法,1978年废止。

有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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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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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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