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丰改制
唐朝律令体制下,形成了以三省六部为首的精密官制体系,唐玄宗以降的社会变化,现实和理念偏离越来越大。唐朝大量设置临时官——使职。使职包括观察使、节度使和转运使等。使职让律令之外的官员掌握实权。唐朝灭亡,五代十国倾向更加严重。宋朝成立统一中国,并没有大规模改变混乱官制。北宋中期,宋神宗即位,任用王安石进行熙宁变法充实财政、军事。王安石退任后,元丰三年(1080年)着手官制改革,1年8个月完成。北宋官制根据《唐六典》,使唐风三省六部体制在形式上复活。又按照当时时代特征进行修正,对其后南宋、金朝、元朝、明朝、清朝官制影响巨大。宰相制度延续到明太祖洪武十三年,六部等制度沿用到清朝末年。
具体内容
编辑熙宁九年(1076年)王安石辞任宰相,翌年引退。元丰改制基本按照王安石的路线,但不同的是由宋神宗主导。
元丰改制内容首先是解体三司。三司(户部、度支、盐铁)为管理财政的巨大官厅。王安石新法实施,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在新法第一段阶集中新进官僚。同时三司解体,三司权限移交司农寺、太府寺、军器监、将作监、大理寺、刑部、工部,三司权限限制于经济事务。元丰时经济权限交到户部,三司完全消灭。
第二是移管人事权。改革以前人事权被审官院、流内铨、三班院、枢密院四者分割,分别管理京朝官(中高级文官)、选人(下级文官)、三班使臣(下级武官)、大使臣已上内臣(中高级武官)的人事安排。熙宁三年(1070年),审官院分割为审官东院、审官西院,枢密院人事权归属审官西院。分割的人事权在元丰时全部归属吏部,原人事四部署改为吏部属下四选司:审官东院改尚书左选、审官西院改尚书右选、流内铨改侍郎左选、三班院改侍郎右选。上级文武官人事权交到中书手中,枢密院还保有一些武官的人事权。
第三是宰相职务变更。元丰改制在外形上根据唐制恢复三省六部,三省长官(中书令、尚书令、门下侍中)空位,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任宰相,执政官(副宰相)则由尚书丞(左右各1人)和不兼任尚书仆射的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各1人)担任,自此双相四执政成为定制,宰执之任不复为员数不定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
第四是寄禄官一本化以及职事本官职权的恢复。宋代初期沿袭五代习惯,职事本官只是有名无实表明待遇的虚衔,而原本表示待遇的文武散官则形同虚设。元丰改制后,旧制文职本官按唐制散官名号进行更名,成为寄禄官,取代了唐朝散官九品二十九阶制,形成文官寄禄官九品二十四阶的格局,而原本的文武二十九阶散官则成为藩国羁縻官专用的官衔[注 1]。改制前,寄禄官根据科举成绩等因素,四阶或五阶寄禄官并立于一品秩,比如九品制从五品的寄禄官,元丰前分别担任光禄卿、卫尉卿、少府监、司农卿、太常少卿等,这些官职不理本衙实务,实际出任的官职为差遣,其中,有科举出身者授太常少卿,无出身者授光禄卿。而改制后,从五品官员,不论其出身成绩如何,寄禄官就是中散大夫,而原本的光禄卿、太常少卿等本官,则与对应的旧差遣(如“判光禄寺事”、“同判太常礼院”)进行统合,基本恢复了《唐六典》所规定的职权。这项改革在宋徽宗政和年间进一步推展到武官和技术官,形成五品五十二阶武阶[注 2]和四品二十二阶技术官[注 3]。
唐律令没有的枢密院是否废除也进行了讨论,最后得以保留。但是人事权被中书夺走,权限缩小。
神宗后,司马光为宰相,元丰改制基本方针继承。将御史台、谏官言官(台谏)权限强化,继承本来属于门下省的职务。为了回避频繁发生的宰相执政和言官之间的冲突,由宰相来强化人事权。
宋钦宗时,余应求上疏,言:“天下钱粮,祖宗时尽緫之三司使。自改官制以来,钱榖散漫,不尽属戸部久矣。近世中人緫领名色尤不一。欲乞令天下钱粮尽归戸部”。[1]据此,神宗元丰五年的官制改革,破坏了政府的财政制度,原先三司使掌管的事务,并未全归户部;徽宗时甚至命宦官掌管各样上贡,于是财政制度大坏。
注释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历代名臣奏议》,卷四十五,四库全书文渊阁本,页二十四,余应求上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