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豐改制中國北宋神宗元豐年間進行的大規模官制改革。

唐朝律令體制下,形成了以三省六部為首的精密官制體系,唐玄宗以降的社會變化,現實和理念偏離越來越大。唐朝大量設置臨時官——使職。使職包括觀察使節度使轉運使等。使職讓律令之外的官員掌握實權。唐朝滅亡,五代十國傾向更加嚴重。宋朝成立統一中國,並沒有大規模改變混亂官制。北宋中期,宋神宗即位,任用王安石進行熙寧變法充實財政、軍事。王安石退任後,元豐三年(1080年)著手官制改革,1年8個月完成。北宋官制根據《唐六典》,使唐風三省六部體制在形式上復活。又按照當時時代特徵進行修正,對其後南宋金朝元朝明朝清朝官制影響巨大。宰相制度延續到明太祖洪武十三年,六部等制度沿用到清朝末年。

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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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九年(1076年)王安石辭任宰相,翌年引退。元豐改制基本按照王安石的路線,但不同的是由宋神宗主導。

元豐改制內容首先是解體三司。三司(戶部、度支、鹽鐵)為管理財政的巨大官廳。王安石新法實施,設置制置三司條例司,在新法第一段階集中新進官僚。同時三司解體,三司權限移交司農寺太府寺軍器監將作監大理寺刑部工部,三司權限限制於經濟事務。元豐時經濟權限交到戶部,三司完全消滅。

第二是移管人事權。改革以前人事權被審官院流內銓三班院樞密院四者分割,分別管理京朝官(中高級文官)、選人(下級文官)、三班使臣(下級武官)、大使臣已上內臣(中高級武官)的人事安排。熙寧三年(1070年),審官院分割為審官東院、審官西院,樞密院人事權歸屬審官西院。分割的人事權在元豐時全部歸屬吏部,原人事四部署改為吏部屬下四選司:審官東院改尚書左選、審官西院改尚書右選、流內銓改侍郎左選、三班院改侍郎右選。上級文武官人事權交到中書手中,樞密院還保有一些武官的人事權。

第三是宰相職務變更。元豐改制在外形上根據唐制恢復三省六部,三省長官(中書令尚書令門下侍中)空位,尚書左僕射門下侍郎尚書右僕射中書侍郎宰相執政官(副宰相)則由尚書丞(左右各1人)和不兼任尚書僕射的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各1人)擔任,自此雙相四執政成為定製,宰執之任不復為員數不定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參知政事

第四是寄祿官一本化以及職事本官職權的恢復。宋代初期沿襲五代習慣,職事本官只是有名無實表明待遇的虛銜,而原本表示待遇的文武散官則形同虛設。元豐改制後,舊制文職本官按唐制散官名號進行更名,成為寄祿官,取代了唐朝散官九品二十九階制,形成文官寄祿官九品二十四階的格局,而原本的文武二十九階散官則成為藩國羈縻官專用的官銜[註 1]。改制前,寄祿官根據科舉成績等因素,四階或五階寄祿官並立於一品秩,比如九品制從五品的寄祿官,元豐前分別擔任光祿卿衛尉卿少府監司農卿太常少卿等,這些官職不理本衙實務,實際出任的官職為差遣,其中,有科舉出身者授太常少卿,無出身者授光祿卿。而改制後,從五品官員,不論其出身成績如何,寄祿官就是中散大夫,而原本的光祿卿、太常少卿等本官,則與對應的舊差遣(如「判光祿寺事」、「同判太常禮院」)進行統合,基本恢復了《唐六典》所規定的職權。這項改革在宋徽宗政和年間進一步推展到武官和技術官,形成五品五十二階武階[註 2]和四品二十二階技術官[註 3]

唐律令沒有的樞密院是否廢除也進行了討論,最後得以保留。但是人事權被中書奪走,權限縮小。

神宗後,司馬光為宰相,元豐改制基本方針繼承。將御史台諫官言官台諫)權限強化,繼承本來屬於門下省的職務。為了迴避頻繁發生的宰相執政和言官之間的衝突,由宰相來強化人事權。

宋欽宗時,余應求上疏,言:「天下錢糧,祖宗時盡緫之三司使。自改官制以來,錢榖散漫,不盡屬戸部久矣。近世中人緫領名色尤不一。欲乞令天下錢糧盡歸戸部」。[1]據此,神宗元豐五年的官制改革,破壞了政府的財政制度,原先三司使掌管的事務,並未全歸戶部;徽宗時甚至命宦官掌管各樣上貢,於是財政制度大壞。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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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國武官則保持原本的武選-軍職序列,未作變更。
  2. ^ 宋制,武階最高只到正五品內客省使(政和時易為通侍大夫),進一步升遷的話是加刺史團練使等遙郡牧守官,再進一步則是去武階改為正任牧守官,最高為正二品正任節度使徽宗時曾短暫設立從一品太尉作為武階之首。
  3. ^ 宋初,伎術官最高為正七品軍器庫使(政和易為成全大夫),政和後在其上加從六品三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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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歷代名臣奏議》,卷四十五,四庫全書文淵閣本,頁二十四,余應求上疏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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