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戡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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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全称全国总动员戡平叛乱,指国家战争或者紧急状况时,动用全部人员及资源以支援国防军事活动,用以平息叛乱。此词在汉语圈,常用来指称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国国民党治下的中华民国政府(包括国民政府)提出的政策概念,以对抗在抗日战争后实力急剧膨胀的中国共产党,并成为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长期的国家方针。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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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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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7月,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之间的战争全面爆发,由国民党执政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因而下令动员戡乱。7月4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举行国务会议,通过时任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提出之《厉行全国总动员勘平共匪叛乱方案》,提案称“为拯救匪区人民,保障民族生存,巩固国家统一,厉行全国总动员,以勘平共匪叛乱,扫除民主障碍,如期实施宪政,贯彻和平建国方针案”,“中国共产党拥兵割据,扰害地方,武力叛国”,“必须全国军民集中意志,动员全国力量,一面加紧戡乱,一面积极建设。”;会后,各省、市参议会及国民党控制之组织,纷纷通电拥护“戡乱”令,并召开戡乱救国大会[1]:8379

“为拯救灾区人民,保障民族生存,巩固国家统一,提请厉行全国总动员,以勘平共匪叛乱,扫除民主障碍,如期实施宪政,贯彻和平建国方针案:
政府自抗战胜利后,即积极进行复员,以期从事建设,与民苏息,虽一切措施未能尽如所期,但对于中国共产党拥兵割据,扰害地方,武力叛国之行动,则始终秉持政治解决之方针,不惜委曲求全,多方容息,以求其实现。乃共党自去年十月以来,始则拒绝政府颁布之停战令,继则拒绝参加国民大会,又复拒绝政府派员赴延安商洽和平之建议,最近复由其宣传机关,对国民参政会之和平建议,断然予以拒绝。政府方力谋整军,而共党则胁迫民众,大量扩充其叛国之武力。政府方力谋复员建设,而共匪则到处阻碍复员之进行,到处破坏我交通工矿之建设。政府方励图实现民建政治,准备行宪工作,而共匪则一面宣传民主,一面残虐人民,无所不用其极。
最近数月,共匪复在华北东北对我国国军发动大规模之攻势,妨碍政府对领土主权之完全接收。其必须欲以武力颠覆国家,已极彰著;而其煽动各地社会,扰乱治安秩序之盗匪暴行,亦日益明显。共匪既公然揭开其武装全面之叛乱,实已自绝于国人,且早已以武装叛乱集团自居,而自外于政党之林,不惜与国家民族为敌。其怙恶不悛,执迷不悟,一至于此,则政府和平建国之国策,已非以政治方式所能求得解决。尤其我北方受共匪蹂躏区域及接近匪区之同胞,水深火热,日甚一日。政府不能长此贻误,坐视不救。而我全国同胞欲求得安居乐业之生活,亦非以全力铲除此复兴建国之最大障碍,实不足以捍卫国家基础,安定社会秩序,而策我整个国家与全体人民之安全。况政府有巩固国家统一,保障民族生存之责任;若非从速戡平叛乱,则不仅宪政与民主无由实现,即国家之统一与安全亦已失其保障。故政府决心戡乱,实出于万不得已。必须全国军民集中意志,动员全国力量,一面加紧戡乱,一面积极建设,方能扫除民主宪政之障碍,达成和平建国之目的。
本此意旨,拟请国务会议决定实行全国总动员,号召全民一致奋起,淬厉进行经济建设,刷新地方政治,发动人力物力,改善粮政役政,保持社会安全,救恤人民疾苦,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厉行消费节约,增进农工生产,提高官兵待遇等项,均交各主管机关妥拟方案,制颁法令,一体依法进行。至实施时,应如何防止法外之滋扰,并饬主管机关严切注意。”[2][3]

7月上旬,中华民国国防部宣布为配合《戡乱动员令》,决定编余军官除志愿退役者外,一律留用,由中央训练团分发各部[1]:8382。7月18日,国民政府举行国务会议,通过《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继续征借实物以充军粮[1]:8384-8385。7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提出“厉行全国总动员,以戡平共匪叛乱”,凡“戡乱”所需之兵役、工役、军粮、物资、运输等,均应积极动员;凡规避及妨碍“戡乱”之言论行为,均应依法惩处;行政院并可随时发布必要之命令[1]:8385

1948年5月10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该条款具有优于《中华民国宪法》之位阶。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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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22日举行的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三读通过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咨请总统李登辉明令废止。4月30日,李登辉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十项规定,颁布总统令,宣告动员戡乱时期于中华民国80年(1991年)5月1日终止,并同时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5月1日,总统令公布,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即刻起,使终止“国共内战”在宪法上有法理依据。[4][5]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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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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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李新总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韩信夫、姜克夫主编 (编). 《中華民國史大事記》. 北京: 中华书局. 2011. 
  2. ^ “国民政府本日与举行第六次国务会议,通过厉行全国总动员提案一件,已由国府令行政院转行各主管机关遵照办理,并分行立法院等直属国府各机关一体知照。”见中央通讯社南京1947年7月4日电
  3. ^ 《国民政府公报》第2869号,1947年7月5日
  4. ^ 中華民國. 台湾大百科全书. 中华民国文化部国家文化数据库. [2021-04-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5). 
  5. ^ 刘子维 BBC中文记者. 台灣解嚴30年:平民生活的記憶. BBC中文. 2017-07-14 [2021-04-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