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消費稅種

增值税(英语:Value-added tax,缩写VAT)或加值型营业税是一种消费税,属累退税,是基于商品服务增值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

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称其为“商品及服务税”,新加坡华文亦称“消费税”。在日本称作消费税。在台湾称作“加值型营业税”。截至2020年11月,全球有170个国家或地区有征收增值税[1]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消费各个环节。

增值税是由法国经济学家Maurice Lauré于1954年所发明,目前法国政府有45%的收入来自增值税。增值税通常采用扣税法计税,应纳税额=销售全值×税率–投入物×税率。

增值税和销售税 编辑

增值税和销售税不同的地方是增值税在每一个商业环节的增值部分来征税,而销售税则在最终销售消费者的环节上才征税。

例子 编辑

假设一件货品被生产并出售。

没有任何消费税
  • 生产商花费了$1.00购买原材料并生产了一件货品。
  • 生产商以$1.20把该货品出售给零售商,并获利$0.20
  • 零售商以$1.50把该货品售予消费者,并获利$0.30
美国式销售税(假设税率为10%)
  • 生产商花费了$1.00购买原材料,而它并非最终消费者。
  • 生产商以$1.20把该货品出售给零售商,而它并非最终消费者,它能获利$0.20
  • 零售商以$1.65($1.50 + $1.50 × 10%)把该货品售予消费者,同时缴交$1.50 × 10% = $0.15的税款给政府,并获利$0.30

所以最终的消费者需额外付出10%的消费税给政府,而零售商则不会因消费税而直接有损失,但他们需要负担额外行政工作,而原材料供应商和生产商则不会受到影响,但他们需要核实他们的顾客是否是最终消费者。

增值税 编辑

假设某地征收10%的商品及服务税(一种增值税):

角色 商品原价(税前价) 商品原价之商品及服务税 最终售价(含税价) 应付税项金额
原材料供应商 $50 $5 $55 $5
生产商 $150 $15 $165 $15-$5=$10
零售商 $250 $25 $275 $25-$15=$10
商品及服务税总额 $25

限制 编辑

在以上例子,我们假设了在征税前后被生产和出售的货物的数量是相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如此。基于供应需求的原则,由于消费税或是增值税会提高成本,这会使需求曲线供应曲线左倾。这在功能上是相同的,因此购货的数量和/或它的售价会被降低。供应和需求的转变并没有包括在上述例子中,因为这效应对不同货品有所不同,上述例子假设了这种税是“不会扭曲的”。

由于对“某些人”的价格上升,所交易的商品数量会减少。相对地,有些人会被损害多于政府所能够从税收得到的,这主要因为供应和需求的变化,而又称作无谓损失(deadweight loss)。如果经济体系所损失的以入大于政府所得到税收,或政府花费多于“消耗”税收,这就是一个无效率的税。当扭曲出现时,消费税或是增值税会被认为是不太优越的,因为它们扭曲了投资意欲,并使消费下降。


 
在一个征税的市场中的供应需求图

在上图,税收带来的三角型的面积、原来的供应曲线和需求曲线代表无谓损失,而灰色区域则代要税政税收。

对增值税的批评 编辑

对增值税的批评主要在于其累退性质,税收最终会转嫁到最后的消费者,尤其是当政府对日用品粮食等征税时。相对来说,低收入人士所付出的增值税在其收入中占的比例比高收入人士为高,容易加深贫富悬殊。假设税率为5%。一个每年收入$80,000的低收入人士,不用交薪俸税,每年消费$70,000,便要额外缴交$3,500税款;至于一个每年收入$100,000,000的高收入人士,一年消费$10,000,000,如果政府减薪俸税5%,便可节省$5,000,000,同时要交$500,000增值税,一年合共节省了$4,500,000。

此外,由于个人入息本身已要交税,商业活动也要交利得税,部分商品及服务也会有本身的税项(如酒精香烟燃油汽车等),再征收增值税是多重征税

一般来说,最终政府所能收到的税款会比预计为低,这是因为执行上会遇到困难,以及高昂的行政费。

由于一般不会对出口的商品和服务征税,这容易引致虚报等骗案,如果进口关税低于增值税,也可能出现出口再进口的避税方法。

对于小型企业,为免增加成本,部分政府或会对之免税,但这却造成不公平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增值税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79年开始引入增值税,随后进行了三阶段改革:

  • 第一个阶段即1983年增值税改革:这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
  • 第二个阶段即税改革,属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大陆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是中国大陆最大的税种,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但存在一些缺陷。

根据199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开征范围: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分13%、17%和免征三部分[2]。具体实施过程中,课税对象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计税和管理办法。

  • 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新变化: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五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六是放宽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第三个阶段为全面营改增阶段,属于增值税的成型阶段。在这一阶段,所有行业所有企业均不再缴纳营业税,而是缴纳增值税。至此营业税这一税种被正式废除。同时,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在增值税方面的分配方法,在过渡期内,中央与地方各占一半份额。

  •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过渡期暂定2年至3年。
  •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至此,增值税这一税种正式取代营业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3]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其中,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4]。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统一为年应税收入500万元,允许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5]。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宣布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新政自4月1日起施行,新政策将规定原先适用16%税率的行业税率降低为13%,将原先适用10%税率的行业调整为9%,而适用6%行业可以加计扣除进项税,并规定满足信用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购进固定资产时于当期一次扣除所有进项税额[6]

2019年4月1日以后,中国大陆境内的增值税税率大致如下[7]

征收率为3%,5%。

根据具体产生项目,税率为6%,9%,13%不等。

  • 纳税人

依具体货物,服务,资产,税率为0,或免征税。


适应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的管理、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税收相关一般性法律法规外,专业性的法规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已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法字【1993】第0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1994年3月15日,国税发【1994】第059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国税发【1994】第116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1999年3月2日,国税发【1999】第029号)。

 欧洲联盟的增值税 编辑

所有欧盟成员国必须征收增值税。然而,部分成员国有部分免税地区,例如西班牙加那利群岛休达梅利利亚芬兰奥兰群岛等,而葡萄牙马德拉则征收一个相当低的增值税率。在欧盟国家,增值税率不尽相同,最低的标准税率是15%,然而部分国家的部分商品(如家用燃料和电力)则可低至5%。至于欧盟国家最高的税率是25%。

在欧盟的税制中,当一个人进一项经济活动,供应商品及服务给另外一人,而供应的价值超过免税额,他就需要登记并向他的顾客征税。增值税可以包括在双方所同意的价格的一部分;或在双方同意的价格以外再加上。由一间商业机构收取但由顾客付出的增值税被称为输出增值税(Output VAT),至于由另一间商业机构付出给供应商的被称为输入增值税(Input VAT)。如果该商业机构把被征收输入增值税的原料来生产需付输出增值税的商品,它便可获得退税。

标价方法的规定 编辑

  • 当交易是商业对顾客时,标价必须含税。
  • 当交易是商业对商业时,标价不必含税。

 印度的增值税 编辑

 墨西哥的增值税 编辑

 美国的增值税 编辑

美国目前没有在联邦层面对任何商品或服务课征增值税。销售税为绝大多数所采用。

美国是少数没有增值税的工业国家之一。在历史上,对增值税的关注在1990年早期达到了高峰,特别是在1992年总统竞选中被柯林顿竞选阵营所主张,但它并没有引起国会的重视。后来在各总统竞选中,对增值税的关注式微[8]。尽管学界对此呼声甚高,不过政府对此并无很强反映[9]

美国密歇根州征收一种称为单一商业税英语Sales taxes in the United StatesSingle Business Tax, SBT)的增值税,这是美国唯一使用增值税的州份。当地由1975年开征此税,并连同企业收入税Corporate Income Tax, CIT)。根据当地法例,单一商业税会在2009年前全面废除。

世界各地的增值税率[1] 编辑

  欧洲联盟国家 编辑

国家 实行年份 税率
标准税率 扣减(即适用于部分商品的较低税率)
  奥地利 1973 20% 13%或10%
  比利时 1971 21% 12%或6%
  保加利亚 1994 20% 9%
  克罗地亚 1998 25% 13%或0%
  塞浦路斯 1992 19% 9%或5%或0%
  捷克 1993 21% 15%或10%
  丹麦 1967 25% 0%
  爱沙尼亚 1991 20% 9%或0%
  芬兰 1994 24% 14%或10%或0%
  法国 1968 20% 10%、5.5%或2.1%
  德国 1968 19% 7%
  希腊 1987 24% 13%或6% (扣减30%至13%,在岛屿6%至3%)
  匈牙利 1988 27% 18%或5%
  爱尔兰 1972 23% 13.5%或9%或4.8%或0%
  意大利 1973 22% 10%或5%或4%或0%
  拉脱维亚 1995 21% 12%或5%
  立陶宛 1994 21% 9%或5%
  卢森堡 1970 17% 14%或8%或3%
  马耳他 1999 18% 7%或5%或0%
  荷兰 1969 21% 9%
  葡萄牙 1986 23% 13%或6%
  波兰 1993 23% 8%或5%或0%
  罗马尼亚 1993 19% 9%或5%
  斯洛伐克 1993 20% 10%
  斯洛文尼亚 1999 22% 9.5%或5%
  西班牙 1986 21% 10%或4%
  瑞典 1969 25% 12%或6%或0%

非欧盟国家 编辑

国家或地区 实行年份 税率 当地对本税的称呼
标准税率 扣减
  阿尔巴尼亚 1995 20% 6%或0%
  阿根廷 1974 21% 10.5%或5%或2.5% IVA = Impuesto al Valor Agregado
  亚美尼亚 1993 20% 0%
  澳大利亚 2000 10% 0% GST = Goods and Service Tax
  阿塞拜疆 1992 18% 0%
  孟加拉国 1991 15% 7%或5%
  巴林 2018 5% 0%
  白俄罗斯 1991 20% 10%或0%
  玻利维亚 1986 13% 0%
  波黑 2006 17% PDV = porez na dodatu vrijednost
  巴西 1964 17%或18% 12%或7%或4%
  柬埔寨 1999 10%
  加拿大 1991 5%或11%或12%或13%或14.975%或15% GST = Goods and Service Tax, Taxe sur les produits et services
  智利 1975 19% IVA = Impuesto al Valor Agregado
  中华人民共和国2 1994 13% 13%或9%或6%或1% 增值税
  多米尼加 1983 18% 16%或0%
  厄瓜多尔 1970 12% 0% IVA = Impuesto al Valor Agregado
  埃及 2017 14% 5%或0%
  萨尔瓦多 1992 13% 0% IVA = Impuesto al Valor Agregado
  埃塞俄比亚 2003 15% 0%
  格鲁吉亚 1993 18% 0%
  加纳 1998 12.5% 3%或0%
  圭亚那 1996 18% 0%
  海地 1982 12%
  冰岛 1990 24% 11%或0%
  印度3 2017 18%或12% 5%或0%
  印度尼西亚 1985 10% 0%
  以色列 1976 17%6 0% Ma'am = מס ערך מוסף
  日本 1989 10% 8% 消費税(Comsumption Tax)
  约旦 2001 16% 10%或5%或4%或0%
  韩国 1977 10% 부가가치세附加價値稅
  哈萨克斯坦 1999 12% 0%
  老挝 2010 10%
  黎巴嫩 2002 11% 0%
  马达加斯加 2011 6% 0%
  北马其顿 2000 18% 5%
  马来西亚4 2015 6% SST = Sales and Service Tax
  墨西哥 1980 16% 0%
  蒙古 1998 10% 0%
  摩洛哥 1986 20% 14%或10%或7%或0%
  新西兰 1986 15% 0% GST = Goods and Service Tax
  挪威 1970 25% 15%或12%或0% MVA = Merverdiavgift (informally moms)
  巴基斯坦 1990 17% 0%
  巴拉圭 1993 10% 5%或0% IVA = Impuesto al Valor Agregado
  秘鲁 1991 16% 0% IGV = Impuesto General a la Ventas
  菲律宾 1988 12%5 5%或0%
  俄罗斯 1991 20% 10%或0% НДС = Налог на добавленную стоимость
  沙特阿拉伯 2018 5% 0%
  塞尔维亚 2005 20% 10% PDV = Porez na dodatu vrednost
  新加坡 1994 9% 0% GST = Goods and Service Tax
  南非 1991 15% 0%
  斯里兰卡 1998 8% 0%
  瑞士 1995 7.7% 3.7%或2.5%
  台湾 1986 5% 0%
  泰国 1992 10% 7%或0%
  突尼斯 1988 19% 13%或7%或0%
  土耳其 1984 18% 8%或1% KDV = Katma deger vergisi
  阿联酋 2018 5% VAT = Value-added tax
  乌克兰 1992 20% 7%或0% ПДВ= Податок на додану вартість
  英国[10] 1973 20% 5%或0%
  委内瑞拉 1993 16% 8%
  越南 1999 10% 5%或0%
  津巴布韦 2004 14.5%

Note 1:不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Note 2:在其中两个邦不征此税。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OECD. Consumption Tax Trends 2020 VAT/GST and Excise Rates, Trends and Policy Issues. Paris: OECD Publishing. 2020-12-03 [2021-11-11]. 
  2. ^ 书商迎“喜讯” 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已限期免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中国经济网 2014-06-01
  3.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细则出台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人民网 2016-03-25
  4. ^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18-04-14 [2018-05-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25). 
  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2018-05-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1-26). 
  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0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8). 
  7. ^ 国家税务总局. 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3). 
  8. ^ Robert D. Lee, Jr; Ronald W. Johnson, Philip G.Joyce. Public Budgeting Systems. Sudbury, Massachusetts, USA: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2008: 110-111. ISBN 978-0-7637-4668-1 (英语). 
  9. ^ Zodrow, G.R. The sales tax, the VAT, and taxes in between - or, is the only good NRST a "VAT in drag". National Tax Journal. 1999, 52: 429–442 (英语). 
  10. ^ UK Government. VAT rates. [2021-1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