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城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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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城镇法(德语:Deutsches Stadtrecht ) ,或称作德意志市政机要法 (Deutsches Städtewesen) ,是一套基于由奥托一世所创建的马格德堡权利的早期城镇特权马格德堡法不仅在德意志,而且在中欧东欧成为区域内城镇宪章的灵感源泉,这些地区是于中世纪对其作出过修订。该法以马格德堡权利为基础,由13世纪开始,是为许多德意志城邦、市镇和村庄创立而使用[1]

1355年2月11日起, 法兰克福赫希斯特和高-阿尔格斯海姆所实施的市镇宪章。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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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人跨越整个北欧建立起城镇,处于十世纪这么早的时期时,他们就有常获授予城镇特权,使他们得到不受制于在地世俗或宗教统治者的自治权限。这些特权通常包括自主管治、经济自主、刑事法庭和民兵方面的自治权利。这些拓垦地的城镇法或多或少完全是由邻近(德意志地区)市镇所复制得来,即如属威斯特法伦市镇的索斯特多特蒙德明登明斯特。随着德意志人开始向东定居,拓殖者们就仿照起其他城镇既有的十二世纪法规制订新的城镇法:范本包括了位处西部的科隆、北部的吕贝克(吕贝克法)、东部的马格德堡马格德堡法)以及南部的纽伦堡维也纳

德意志城镇获取权利的路线,是新城镇(法律)复刻被视为Rechtsvorort 即原始模范的既建立城镇,或后者大致以新特许城镇的法定保证人(legal sponsor)而完成法定过程。例如,马格德堡就在当时也同时成为可使用马格德堡权利的众多城镇的保证人,这些地方的非职业法官们(lay judges)可以在使用这类权利的城镇内对模棱两可的法律案件做出裁判。一些特定城镇所获权利,尽管它们最初来自同一来源,则是以不相像的名称而为人所知;一些城市权利的变体名称Rechtsvorort与这些地方所成名间的关联,并非源自基于Rechtsvorort 所蕴含权利的特定风格。另外随时间推移和领土边界改变,德意志城镇权利自身转变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

 
按类型所分组的中世纪诸德意志特许城镇的时间线。

沿着十五到十七世纪这段历程至终,许多地方的城镇法,被法律专家根据罗马法的各个方面做出过修改。在到尾声的时候,较古老的城镇法,与地方自治及司法管辖权一道,是让位于新入主的领土统治者。在1803年的帝国代表大会上,神圣罗马帝国几乎所有五十一个的帝国城镇,是被领地王君们所吞并;剩余的帝国自由城市法兰克福不来梅汉堡吕贝克就转变为主权城邦。 中世纪时代确立的城镇权利(法条)的唯一残余,直到1900年1月1日所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仅是剩下当中单独的条款,约定的内容是有关家庭和继承方面的法例。汉堡、不来梅和柏林等城镇,在当下是由Landesrechte,或称德国联邦州法所管辖。

许多获授予德意志城镇权利的市镇,是早已存在一段时间了,但在获授予城镇法的时候,也是将定居点的法律地位法典化了。许多欧洲地方尽管在很早之前是作为定居点而存在,他们都会以获授城镇宪章之时算做该地正式成立的标准。

扩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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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城镇法由十三世纪早初开始,在德籍定居者对中欧和东欧的东向移民运动时期里得到更多适用的空间。由于当时的许多地区被认为是较少人口或较少发展,在地统治者们就向来自德意志领土的农民们施以城市特权作诱因,以使他们向东部移民。一些获得德意志城镇法定宪章的城镇,是基于预先存在的定居点,而另一些城镇则是由移居者重新建造的。当时的许多城镇是与附近农村社区的定居点一起形成的,不过城镇的市镇权利则受到严慎的保护。最初,德意志城镇法仅适用于德籍人士,但后来逐渐的在大多数地方,所有城镇居民无论其种族出身,都被一律视为(法定框架下的)公民。

吕贝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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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贝克法当时是于波罗的海南部沿岸的涉海事定居点间迅速传播开,并被梅克伦堡北部、西波美拉尼亚以及东波美拉尼亚瓦尔米亚的部分地区所采用实行。这个法例之后是构筑起了里加法律的基础,而被利沃尼亚爱沙尼亚库尔兰利沃尼亚骑士团领土内的一些城镇所采用实行。

马格德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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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格德堡法是在迈森和上萨克森进军期间而流行开来的,其也是多个变体法例的来源,包括被上西里西亚所广泛使用的诺伊马尔克特-马格德堡法 ( 希隆斯克地区希罗达 ) ,和在普鲁士条顿骑士团领土内,以及沿着东波美拉尼亚维斯瓦河下游所使用的库尔姆法(Kulm law)。其他变体法律包括了勃兰登堡法、利托梅日采法和奥洛穆茨法。

利托梅日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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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托梅日采法和以纽伦堡法律为基础的法典,如旧布拉格法和切布法,在君主瓦茨拉夫一世主治时期被引入波希米亚,而德意志殖民者们在摩拉维亚引入了布伦(布尔诺)和奥尔穆茨(奥洛穆茨)法。南德意志法律,泛指纽伦堡法典与维也纳法典,则曾在巴伐利亚奥地利斯洛文尼亚所使用,并于君主贝拉四世主治时期传入了匈牙利王国伊赫拉瓦法是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上匈牙利山区和特兰西瓦尼亚采矿社区所常使用的一种变体法律。其他城镇法律时仅单一适用于或被修改为适应在地条件,例如格武布奇采格尔利茨戈斯拉尔吕讷堡希隆斯克-勒武韦克尼斯、斯皮斯和塞克什白堡法律。

诺伊马克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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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世纪的波兰王国,由于卡西米尔三世在位的情况,许多城镇尤其是归处马索维亚加利西亚沃尔希尼亚者,都被授予了诺伊马克特法。特兰西瓦尼亚的许多特兰西瓦尼亚撒克逊人定居点,尤其是在奥特兰、布尔岑兰和诺斯纳兰(Nösnerland),在十四世纪时都获授南德意志城镇法。

而于十五世纪时,立陶宛大公国内许多城镇也都按照波兰大部分地区所使用的诺伊马克特城镇法,进行了宪章化,而这样做的时候其是通过复刻波兰的行政方法而非德意志殖民化来实现的。到了十六世纪时的莫斯科,对于从波兰立陶宛联邦所夺取的第聂伯河沿岸各城镇,是继续授予或重申了马格德堡权利。波兰被瓜分后,直到1830年代之前,马格德堡法还是继续在俄罗斯帝国西部使用。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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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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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Peter Stearns. Magdeburg Law 1261: Northern Germany. World History in Documents: A Comparative Reader.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8. [28 February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9). 
  • Christiansen, Eric. The Northern Crusades. Penguin Books. London, 1997.ISBN 0-14-026653-4
  • Krallert, Wilfried. Atlas zur Geschichte der deutschen Ostsiedlung. Velhagen & Klasing. Bielefeld. 1958.
  • Magocsi, Paul Robert. Historical Atlas of Central Europe: Revised and Expanded Edition.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Seattle. 2002.ISBN 0-295-98193-8
  • Westermanns Atlas zur Weltgeschichte. Georg Westermann Verlag Braunschweig. Berlin. 1963.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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