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初步
概要编辑
孙中山为了要实现民权主义,特别重视议事程序。1917年《民权初步》成书,原名《会议通则》;此书乃是专研《罗伯氏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并参考美国女权运动者沙德(Harriette R. Shattuck,1850年-1937年)女士之《妇女议事手册》(The Woman's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Law)一书,全文共十三章、一百条。
会议规范编辑
1953年5月19日,中华民国内政部以孙中山先生《民权初步》为蓝本[1],颁布《试行会议规范》(内民字第五○四四○号);1965年7月20日,正式颁布现行的《会议规范》(内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号),系辅导社会民众或团体组织举行会议时有可遵循运作规范,不具强制性[注 1],非《中央法规标准法》所称“命令”[2],而是属《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规则”[注 2],由各该组织章程或会议自行决定是否适用。
因此,《会议规范》不尽然是议事之准绳。不少机关、团体皆有属于自己内部议事程序,通常称为“规则”,例如立法院的《立法院议事规则》,行政院、考试院、司法院、监察院亦自订其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