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任远
王任远(1910年11月2日—1996年6月24日),河北清苑固上村人,出身军旅,曾任中华民国司法行政部部长。
王任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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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大清直隶省清河道保定府清苑县 | 1910年11月2日(清宣统二年十月初一日)
逝世 | 1996年6月24日 台湾台北市 | (85岁)
籍贯 | 河北清苑 |
国籍 | 大清(1910年-1912年) 中华民国(1912年-1996年) |
政党 | 中国国民党 |
配偶 | 杨允谦 |
1933年王任远毕业于朝阳大学法律系,并加入中国国民党。翌年前往日本明治大学深造,然遭逢九一八事变爆发,愤而返国。
中央训练团党政班三期、革命实践研究院九期结业。抗战八年,一直在平津地区从事敌后抗日活动。任华北党政军联合办事处秘书长(曾在王若僖被捕时,代理主任委员)。
1944年,参加完于重庆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返回途中,在山西运城被日军所俘,遭酷刑亦不吐露情报,坚守民族气节,国民政府于抗战胜利后特颁胜利勋章。
日本投降后,陆续当三青团天津支团部干事长、天津市党部副主任委员、教育部平津辅导处主任。
1946年,成为制宪国民大会代表。1948年在天津市当选第一届立法委员。
1950年,随国民党撤迁来台,奉派为对大陆工作同志的组织长,负责北方地区的敌后布建事务。
1958年,担任国家安全局在东京的督导长,亦复学攻读明治大学政治学硕士学位。
1961年,受蒋中正挑选为国防研究院第二期学员,受训后担任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秘书长,处理与立法院之沟通协调。
1970年,出任司法行政部部长[3],即今之法务部部长。任内大刀阔斧革新司法与狱政、迁建看守所远离市区、创设外役监、兴建绿岛监狱、兴办监狱补习学校、建立专业法庭体制、成立家事法庭与少年法庭、设置烟毒勒戒所等,其他如推动民法刑法的修正、办理两次减刑。[4]
1976年6月因内阁改组转任总统府国策顾问,1978年5月起担任中国国民党中央组织工作会主任,同时是中国国民党第十届、第十一届中央常务委员、中央评议委员。
1996年病逝,明令褒扬[5]
家庭
编辑前任: 查良鉴 |
中华民国司法行政部长 1970年—1975年 |
继任: 汪道渊 |
参考文献
编辑- ^ “王任远先生事略”,《国史馆现藏民国人物传记史料汇编》第17辑,第15页
- ^ 《第一届立法委员名鉴》,立法院立法委员名鉴编辑委员会编印,民国42年9月,第26页
- ^ 天津市选出之立法委员王任远,因出任司法行政部部长,业经辞去立法委员职务,自应依法注销其名籍,(59)台统(一)义字第6722号(59.08.24),《总统府公报》第2195号
- ^ 王任远; 马西屏. 王任遠司法六年回憶錄. 台湾: 传记文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1995.
- ^ 李总统登辉先生今天明令褒扬前司法行政部部长王任远,褒扬令全文如下:前司法行政部部长王任远,志虑纯诚,才识宏通。早岁毕业北平朝阳大学,专攻律理精义。嗣复负笈东瀛,精研法学奥旨。抗日军兴,秉书生报国之忱,遄返国门,效命敌后,出生入死,临难不屈,志节皭然,为时所重。胜利后,曾任天津市、河北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膺任制宪国民大会代表,弼成宪治,厥功至伟。民国三十七年当选立法院第一届立法委员,谠论嘉谟,宣勤议席,翊赞功深,声华日懋。民国五十九年洊任司法行政部部长,硕画荩筹,展布新猷,为健全司法体制丕奠宏基,建制修法,靖献孔昭,群伦共仰。综其生平,公忠体国,明法弼教,懋绩殊勋,允足矜式。兹闻溘逝,轸悼良深,应予明令褒扬,以示政府崇礼耆贤之至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