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之(344年—386年),子敬琅邪郡临沂县(今山东省临沂市),王羲之第七子。官至中书令,为与族弟王珉区分,人称王大令。与其父并称为“二王”。逸事多见于《世说新语》与《晋书·王羲之传》中。

王献之
王献之休郗道茂续娶新安公主图,唐寅绘,现藏于沃尔特斯艺术博物馆英语Walters Art Museum
性别
出生344年
东晋 今江西省
逝世386年
东晋
国籍东晋
别名王子敬、王大令
职业文学家
活跃时期4世纪
配偶郗道茂
新安公主司马道福
桃叶
亲属王羲之
郗璿
六兄弟
女儿 王神爱
嗣子 王静之
学历
  • 家学
经历
  • 州主簿、秘书郎、秘书丞
    长史、吴兴太守
    中书令

生平 编辑

从小王献之自幼聪明好学,在书法上专攻草书隶书,亦擅长绘画。他自小随父练习书法,胸有大志,后期兼取张芝,别为一体。他以行书草书闻名,而楷书隶书亦深厚功底。由于其作品并未受唐太宗之赏识,使得他的作品未如其父之作大量留存。

家族 编辑

 
今日桃叶渡

王羲之第七子。与其父并称为“二王”。

据《晋书》记载,王献之卒后,无子,以五兄王徽之子王静之(或曰靖之)为嗣,晋时官至义兴太守,至刘宋时,官至司徒左长史。[1]

轶事 编辑

王献之七八岁时始学书法,师承父亲。有一次,王羲之看献之正聚精会神地练习书法,便悄悄走到背后,突然伸手去抽王献之手中的毛笔,献之握笔很牢,没被抽掉。王羲之夸赞他:“此儿后当复有大名。”[2]

有一次,桓温让献之在扇子上写字,献之挥笔便写,突然笔落扇上,把字污染了,王献之画小牛掩于扇面。[3]

一日,王献之和戴安道一起喝酒,安道请求王为其写文,子敬振臂高呼自己的文采虽不及古人,但也要一起将这洁白的墙壁填满。[4]

王氏兄弟起初很难分出优劣,只有谢安在接待他和兄长王徽之王操之的一次拜访之后说:“小者佳”,即指当中的幼弟献之。后来一次失火,兄弟二人在屋中,王徽之颠三倒四,魂飞魄散;王献之收拾物品,从容而出,于是人知安言不虚。

绍兴鹅池碑,相传其“鹅”字系王羲之一笔而就,“池”字由王献之从容续成。

王献之与青梅竹马的表姐郗道茂成婚,极为恩爱。郗愔忠于王室,其子郗超却与桓温密谋造反,故郗超死后郗氏衰败。王献之兄弟明显表示出对郗愔一族的轻视。

晋简文帝想拉拢王氏排挤名重一时的大臣谢安,盯上王献之要把新寡的新安公主相嫁,新安公主也非常爱慕王献之愿以身相许;但王献之不愿与郗道茂离婚,竟自焚双足致残以避免赐婚,不料新安公主完全不在意献之残废仍执意要嫁,王献之最终还是与郗道茂离婚改娶公主,自残举动也导致王献之双足终身伤残。生有一女,即晋安帝皇后王神爱

临终时,家人请道士作法,问有何遗言。献之答:“没什么要交代的,唯难忘与郗道茂离婚之憾事”。[5]

王献之送侍姬桃叶、桃根的故事导致今日有桃叶渡地名。“红楼梦”借薛宝琴之懐古对其进行了铺叙。

作品流传 编辑

王献之是魏晋书家群体中的一位巨子。父亲王羲之的悉心传授和指导,使他奠定了坚实的笔法基础。由于他是名家中晚出的一位,客观上为他提供了博采众家之长、兼善诸体之美的机遇,赢得了与王羲之并列的艺术地位和声望。

王献之的遗墨保存很少,数量远远没有王羲之那么丰富。因太宗贬献之而不购求其书作,内府的王献之书迹“仅有存焉”。宋初的书法,并举“二王”,宋太宗赵光义留意翰墨,购募古先帝王名臣墨迹,命侍书王著摹刻十卷,这就是著名的《淳化阁帖》。“凡大臣登二府,皆以赐焉。”帖中有一半是“二王”的作品。单著录王献之书帖的有七十三件,经后人考证为伪作或他人所书者达二十余件,北宋宣和年间,宋徽宗雅好王献之书法,《宣和书谱》所收的王献之书迹增至八十余件。但这些墨迹本绝大多数没有保存下来,仅存的墨迹本,不逾七件,而且都是摹本。好在历代刻帖还保留着一些真迹刻本。

代表作 编辑

  • 行书
    • 鸭头丸帖(绢本行草书,唐摹本,藏于上海博物馆
    • 东山松帖(纸本行草书,摹本)
    • 廿九日帖(双勾摹拓,硬黄纸本。行楷书)
    • 鹅群帖(临本行草书。刻入《淳化阁帖》)
    • 淳化阁帖(拓本,卷九、卷十为王献之画,二卷计七十三帖)
  • 楷书
    • 洛神赋十三行(又称:玉版十三行)

延伸阅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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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书·卷080》,出自房玄龄晋书

参考资料 编辑

  1. ^ 《南史‧王悦之传》:“王悦之字少明,晋右军将军羲之曾孙也。祖献之,中书令。父靖之,司徒左长史。”
  2. ^ 晋书·列传第五十》:“七八岁时学书,羲之密从后掣其笔不得,叹曰:‘此儿后当复有大名。’”
  3. ^ 《晋书·列传第五十》:“桓温尝使书扇,笔误落,因画作乌驳牸牛,甚妙。”
  4. ^ 《白氏六帖》唐.白居易撰:“王子敬过戴安道,饮酣,安道求子敬文,子敬攘臂大言曰:‘我辞翰虽不如古人,与君壹扫素壁。’今山阴草堂碑是也。”
  5. ^ 《晋书·列传第五十》:“献之遇疾,家人为上章,道家法应首过,问其有何得失。对曰:“不觉余事,惟忆与郗家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