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

出租服务
(重定向自租车

汽车租赁一般简称为租车,指租车公司提供车辆给顾客使用并从中收取费用的服务,租赁期短从数小时,长可达数年不等。租车公司通常在各地设立营业据点,以方便顾客租、还车(亦可异地借还,但可能会加收费用)。营业据点通常设在机场车站市中心等,并且开设网站,以便顾客事先上网预订日期、车型、租还地点等事项。

位于德国慕尼黑机场欧洛普卡租车公司柜台

顾客使用租车服务是因为暂时需要车辆解决交通问题,譬如自助旅行者、自己的汽车进厂维修却需要租车代步、为搬运大型物品而租车、甚至是为了体验驾驶不同款式的汽车等需求。为了应付不同顾客的需求,租车公司提供不同种类的机动车辆:从厢型车多功能休旅车旅行车一直到摩托车速克达,甚至是跑车等均有提供。对于平常极少用车的人来说,租车的费用通常远低于自己买车及保养的整体成本及折旧损失。另外公司行号亦可能基于降低营运费用及节税等原因向租车公司长期租用车辆取代自购车辆。

除了基本的汽车租赁业务,租车公司也提供额外的产品:如保险、导航用品、娱乐用品甚至手机等物件,并与铁路或航空等交通业者合作促销。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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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的起源可追溯至1916年,美国内布拉斯加州人乔·桑德斯(Joe Saunders)把他拥有的福特T型车出租给本地人或者外地来的商人。他在左前轮装置了一个哩程计数器,以一英哩10美分的价格开始营业。世界上第一位租车的顾客是一位外地来的生意人,他为了跟当地的女孩约会出游而向桑德斯租车。

1925年桑德斯的租车生意扩及美国21个州,当时克莱斯勒曾经购买报纸的全版广告,吹嘘桑德斯的车队总共向他们购入了总价值1百万美元的车辆。19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桑德斯破产,被迫关闭其公司[1]

营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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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公司以购买或租赁的方式建立一个车队,然后出租车辆给顾客以收取费用。租车公司之车队可以分成:

  • 自购:自购的风险在于车辆被淘汰时,租车公司必须盘算该辆车在中古车市场的残值,纳入营运的考量。
  • 租赁或回购计划:租车公司可向汽车制造商或其附属融资部门租赁,甚至参与回购计划,也就是汽车制造商以某价格卖给租车公司,约定期满后购回(但比原价格更低)。

在这些出租车辆的使用年限到期时,租车公司可能把车卖给中古车商,或者利用专业的批发竞标拍卖车商流出。当然除了黑心销售商外,收购这些车辆的业者会视情况维修更新某些零件,以符合当地的交通安全法规。

业者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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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各地的风俗民情不同,用车习惯也有差异,以下概述各地租车业者型态: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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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幅员辽阔,高速公路网四通八达,租车公司往往将营业据点设于各国际性或区域性机场,以满足搭乘飞机往来各城市间的旅行者落地后的交通移动需求。

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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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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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湾的租车公司可概分成几种型态:

  • 本土公司:这一类的公司大多从单店少量车的小规模开始做起,逐渐扩大营业规模,譬如中租租车、小马租车、耐斯租车等。观光客较多的地方亦有不少个体经营的租车店家。

台湾的租车公司不仅提供短期租车,更因应在地顾客的需求发展出特殊的服务:

  1. 企业长租:由于大、中型企业公务用车必须考量维修保养费用及折旧率,加上油价大涨的不利因素,近年多采用长期租赁的方式,省下养车成本,且可节税。
  2. 婚礼:为因应台湾传统的迎娶车队需求,租车公司亦提供礼车[4],而车款大多为顶级轿车。
  3. 旅游:某些租车公司及客运公司可按旅游团体人数提供游览车或小巴士等服务。
  4. 机场接送。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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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制造商子公司:这一类的租车公司由汽车组装制造厂投资成立,所以提供的车款多属该品牌,诸如丰田租车日产租车、马自达租车(2009年3月已被普客二四公司并购,2013年4月更名为时代租车)、三菱MMC租车等。
  • 大型连锁品牌:这一类的租车公司并非隶属汽车制造商旗下,但公司规模不输前者。比如欧力士租车、隶属于JR集团车站租车日本租车、隶属于VT控股公司的J-net租车等。
  • 低价品牌:这一类的租车公司多半为中小型企业,且与汽车相关的产业,诸如:加油站业者、中古车贩售流通业者、汽车保养维修厂等。他们多半引进中古车,经内外一番修缮整理后,送至加油站或租车行等店面兼营。由于中古车源价廉、店铺营运成本低,故能提供低价租车费用。万一发生纠纷或事故时,他们的保险赔偿制度跟前述大型品牌大相径庭,所以消费者应谨慎阅读租车契约书内容,确保自身的权益。

车辆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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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美国租车公司依车身大小与引擎排气量将汽车区分成下列等级:

  1. 经济型(Economy或Subcompact):可容纳五人、一大件与二小件行李,车型如现代Accent英语Hyundai Accent,分成双门或四门。
  2. 小型车(Compact):可容纳五人、一大件与四小件行李,车型如福特Focus,分成双门或四门。
  3. 中型车(Mid-size):可容纳五人、一大件与四小件行李,车型以庞蒂克Grand Am英语Pontiac Grand Am作为代表。
  4. 大型车(Full-size):可容纳五人、二大件与四小件行李,车型如马自达6
  5. 运动型多用途车(SUV):可容纳五或七人、一大件与五小件行李,车型以马自达Tribute为代表。
  6. 高级车(Premium):可容纳五人、三大件与五小件行李,车型以水星Grand Marquis英语Mercury Grand Marquis为代表。
  7. 豪华车(Luxury):可容纳五人、三大件与二小件行李,车型以凯迪拉克CTS为代表。
  8. 厢型车(Minivan):可容纳七人、三大件与六小件行李,车型如马自达MPV
  9. 客货车(Passenger Van):可容纳九至十二人、十二小件行李,车型如福特E350。

保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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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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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险:
    •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 任意第三责任险。
    • 乘客责任险。
  • 附加保险:
    • 车体损失险。
    • 窃盗损失险。

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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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损失险: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其他保险事故招致车辆本身的损失。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
  • 全车盗抢险。
  • 全车玻璃单独破碎险:挡风玻璃或车窗玻璃单独破碎造成的损失。
  • 车辆自燃损失险:保险车辆由于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 车身刮痕险: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刮痕损失。
  • 保险公司认定不予理赔的事故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或保险公司不足额理赔的部分,须由客户全额承担。

美国、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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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欧洲租车公司常见的保险计有:

  • 碰撞意外免责(Collision Damage Waiver,缩写成CDW):某些租车公司或称“窃盗与碰撞意外免责”(Loss Damage Waiver,缩写成LDW),其实并非真正的保险,而是租车公司提供的付费购买免责权,可使租车人在合约有效期限内发生车辆失窃或碰撞意外时,获得适当的保障。但是其保障排除车辆附属设备(如轮胎、座椅)的失窃,且伊利诺伊州加州纽约州威斯康辛州等州政府会限制这种保险或出险条件。
  • 个人意外险(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缩写成PAI):针对车辆承租人或其乘客在合约有效期限内发生事故导致受伤或死亡,提供一定额度的保障,且无论意外发生当时承租人或乘客是否在承租的车辆内。
  • 车辆窃盗险(Theft Waiver,缩写成THW;或称Theft Protection,缩写成TP):当承租车辆被窃时,承租人只负责车价约10%之赔偿金额,视各家租车公司而定。
  • 个人延伸保障险(Personal Effects Protection,缩写成PEP;或者Extended Protection,缩写成EP;有时又称为Supple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缩写成SLI):针对承租人及所有登记在合约中的驾驶人,在合约有效期限内使用车辆发生车祸意外,所造成的受伤、死亡或第三者提出的财产损失,提供一定额度的保障。此外,也提供乘坐在车辆内承租人的家人(包含血亲、姻亲或领养人),因无保险或保险额度不足的一定额度上限的意外伤害或死亡保障。前述保障范围仅限意外发生时,驾驶人为合约内记载之驾驶人,且假若承租人的家人受伤或死亡系肇因于鲁莽驾驶,将无法获得理赔。
  • 无保险乘客保障险(Uninsured Motorist Protection,缩写成UMP):针对承租人及车内其他家人(包含血亲、姻亲或领养人),在合约有效期限内使用承租车辆发生车祸意外,造成的受伤或死亡,提供一定额度的保障。前述保障范围仅限意外发生时,驾驶人为合约内记载之驾驶人,且假若承租人的家人受伤或死亡系肇因于鲁莽驾驶,将无法获得理赔。
  • 乘客医疗照护险(Carefree Personal Protection,缩写成PERSPRO):保障范围有:
    • 意外医疗费用。
    • 某段期间(如一年)失去工作能力的收入补偿。
    • 一定额度的收入补偿(不论任何方面的收入减少)。
    • 一定额度的紧急医疗运送服务费用。
    • 一定额度的财产毁损或被窃损失补偿,系发生于承租车辆上。
    • 遗体送返母国之运输费用。
    • 意外死亡及截肢补偿。
    • 全天候免付费电话以协助旅行者,包含遗失护照或机票的协助、简讯服务及提供紧急现金支借服务。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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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日本租车公司提供的保险中常见的有:

  • 强制保险(日语:保険補償制度):根据日本的法律规定,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皆须投保。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依据保单内容针对四方面赔偿:
    • 驾驶人的伤亡
    • 乘客的伤亡
    • 第三者的财物损失
    • 出租车辆的损毁损失

其中对乘客的伤亡赔偿额有一定上限,因此当同行乘客的伤亡比较严重,而令实际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上限时,肇事驾驶人仍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赔偿。

  • 免则补偿制度(Collision Damage Waiver〔CDW〕/ Exclusion of Liability Compensation System),实质上这并非保险,客人可自行选购,但某些租车公司会规定未满21岁或取得驾驶执照未满一年等的驾驶人不得加购。发生交通意外时,驾驶人仍需对第三者的财物损失、出租车辆的损毁各自负担最高5万日元的自负额,购买免责补偿制度后便可免除这些自付额。
  • 营业损失赔偿(日语:ノン・オペレーション・チャージ,Non-Operation Charges〔NOC〕):交通意外发生后,客人必须向租车公司支付此一项目,以弥补因车辆损坏、无法出租所造成的营业损失。
  • 其他:部分租车公司另提供延伸保障,诸如道路救援、延长租车期的折扣优惠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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