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西贡条约

《法越和平同盟条约》(法语:Traité de Saigon (1874)),又称《甲戌和约》(越南语Hòa ước Giáp Tuất和約甲戌)或《第二次西贡条约》,是1874年越南阮朝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法越和平同盟条约》
类型不平等条约
签署日1874年3月15日
签署地点南圻西贡
签署者黎峻阮文祥
法国 杜白蕾
缔约方大南国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语言汉语
法语

1873年,法国人让·迪皮伊在中越边境从事走私,与越南发生冲突。安邺大尉奉南圻统督马里·儒勒·杜白蕾(越南称作“游悲黎”)之命,率领法军前往北圻处理此事。安邺未经许可便攻破了河内,逮捕了阮知方,史称北圻变故。不久后法军在北圻遭到越南军队和黑旗军的袭击,安邺阵亡。

杜白蕾得知后,派遣南圻民政视察专员保罗-路易-费利克斯·菲拉斯特(越南史料称之为“霍道生”)前往北圻交涉。越南官员阮文祥负责同法国谈判,并将安邺之死的责任推在黑旗军身上。

为了让法国归还河内,越南政府派遣黎峻、阮文祥前往西贡谈判,并于1874年3月15日与杜白蕾少将签订和约。

内容

编辑

条约共二十二款,其中包括:

  • 法国承认越南的独立主权,不必向任何国家臣服;但越南提出征讨匪帮的要求时,法国应给与无条件援助。
  • 法国总统赠送给越南皇帝军舰5艘、大炮100尊(每尊配备200发炮弹)、枪1000枝(包含子弹5000发)。
  • 法国派遣教官协助越南训练海、陆军队,派遣工程师教做诸事,派遣财政专家帮助越南征收税收、关税。
  • 越南割让南圻六省给法国。
  • 越南同意外国传教士自由传教,准许越南人自由信教。
  • 越南开放尸耐港归仁)、宁海港海防)、河内及红河流域为通商口岸。
  • 法国在通商口岸有权设立领事
  • 任何外国人,只要有法国领事和越南官员的批准,即可在越南全境自由通行。
  • 外国人在越南发生诉讼,应由法国领事断其曲直。

参考资料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