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現為中華民國政府文官編制一種,屬於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第十至十四職等,官等在特任之下、薦任之上,是文官的第二級官階。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簡任狀,任命蔣復璁擔任國立中央圖書館館長
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簡任狀,任命戴安國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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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名稱源自漢代選任官員的用語。《後漢書·卷二十九》記載東漢光武帝尚書令申屠剛生平:「剛每輒極諫,又數言皇太子宜時就東宮,簡任賢保,以成其德。帝並不納。」 「簡」通「揀」,即揀選之意。「簡任」就是擇優任用的意思。

北洋政府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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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10月16日北洋政府頒佈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和《中央行政官官俸法》規定,特任官以下文官分九等;其中第一、第二等為簡任官,由中華民國大總統就合格人員中簡任,包括國務院直轄各局局長和各部次長。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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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頒佈的《公務員任用條例》及1933年頒佈的《公務員任用法》,簡任官共分8級,由國民政府主席選拔並予任命。1933年9月23日公佈執行的《暫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規定,簡任各級俸別為法幣680、640、600、560、520、490、460、430元。[1]

簡任1級包括:中央各部次長、各委員會的副委員長、中央政府所屬各局局長、各省政府主席。

其餘簡任官有:

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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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簡任第十四職等。(事務官最高職等)
  2. 簡任第十三職等。
  3. 簡任第十二職等。
  4. 簡任第十一職等。
  5. 簡任第十職等。

官職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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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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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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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職等跨列者以最高職等計)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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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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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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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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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933年9月23日公佈執行的《暫行文官官等官俸表》,來源:《司法院公報》1933年第91期。
  2. ^ 朱洪濤:「民國大學校長的薪俸標準」,來源:《隨筆》2021年第7期。
  3. ^ 註:警政署署長職務列警監(特階),亦相當於簡任(14職等)事務官職務。
  4. ^ 註:教師不列職等,惟在大學兼任校長等行政職務者兼具公務員身分,並得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4職等之主管加給。
  5. ^ 註:教師不列職等,惟在獨立學院兼任校長等行政職務者具公務員身分,並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加給。
  6. ^ 註:具公務員身分,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加給。
  7. ^ 註:具公務員身分,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加給。
  8. ^ 註:教師不列職等,惟在專科學校兼任校長等行政職務者具公務員身分,並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加給。
  9. ^ 註:具公務員身分,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加給。
  10. ^ 註:具公務員身分,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加給。
  11. ^ 註:教師不列職等,惟在高級中等學校兼任校長等行政職務者具公務員身分,並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0職等之主管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