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教

教徒违背教义
(重定向自背教

叛教叛道,指叛离道、违背道。中文“叛道”二字的出处:“孔子曰:‘博学约之,弗叛矣夫’;夫学而不约,必叛道也”[1],又有“离经叛道”一词[2]。道是中华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广韵》:“道,理也,众妙皆道也,合三才万物共由者也。”

西班牙集体叛教运动徽标,呼吁天主教徒叛逃
叛教属可判死刑重罪的国家
萨尔曼·鲁西迪因出版撒旦诗篇被指控。
被基督教指为叛教者的尤利安罗马帝国最后一位多神信仰的皇帝

后来,“叛道”被引用作为一宗教用词。“道”字在此义中作宗教信仰用,“叛道”在此时是指信徒放弃了其原先的宗教信仰。《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表明“改变宗教或信仰之自由”是基本人权之一。

对佛教的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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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心认同佛教是自己的信仰,并认同三皈依的人就是佛教徒。如果放弃三皈依则被视为退出佛教,此对居士出家人均适用。具体的步骤依不同僧团传承有所不同,大体来说,需要亲口对着一位或多位能够听懂自己语言的人说出“我自今日不再皈依佛、不再皈依法、不再皈依僧”一遍或数遍,即退出佛教。[来源请求]

常见的误解是将犯戒退教当作同义词。实际上,内心认同三皈依的人即是佛教徒,不必然受戒(包括五戒八戒十戒)。对于出家人而言,在三皈依的基础上必须受相应的戒律,违反戒律将受到处罚,特别是犯四根本的出家人将自动失去僧人的身份,被破门,逐出僧团。但是,该僧人仅仅是丧失比丘比丘尼戒体,只要该僧人不宣布放弃三皈依,他仍然是一个佛教徒破戒还俗均不影响佛教徒的身份。

释迦牟尼佛对出家人破戒还俗的后续处理作了规定。破根本戒及犯五逆重罪者将不许再次出家,而主动还俗的比丘仍有数次重新出家的机会,有说法甚至说可以三次到七次重新出家。相反,对于仅放弃三皈依再重新皈依的人,佛教中并无次数或程序上的限制。

对基督宗教的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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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督宗教希腊文圣经里,“叛道”(希腊文,a·po·sta·si′a)这个名词含有“遗弃、舍弃或反叛”的意思。(使徒行传21:21,《新世》脚注)这主要是指宗教变节而言,意即脱离或舍弃纯真的崇拜。部分基督教徒对离开教会并不再相信基督教信仰的人作这样的称呼,此称呼带有贬义。按照基督教的说法,叛道就是背弃或反叛上帝。有些叛道的人会自称认识和事奉上帝,却拒绝接受某些或全部《圣经》所提出的道理或规定。

有些人因为不认同部分牧者和教会领袖的传道手法和言行举止(例如牧者反对堕胎和同性恋),而离开其所属教会(不等于脱离宗教),同样会被指叛教。

对天主教的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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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天主教的信仰,一个人受洗后就永远是天主教徒,“圣洗圣事基督徒身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精神印记,表示他属于基督。任何罪恶也消除不了这个印记。”[3]不少天主教徒一出世就受洗,于天主教小学及中学受洗成为教徒,受洗成为教徒的要求比较宽松,因此不少教徒一般在中小学后不会再望弥撒,这些会被指是冷淡教友,但终其一生仍会保留其教徒的身份,除非遭到罗马教廷处以破门律,如马丁·路德

“叛教者”是指公开背弃信仰的人,常会发生于人民受到教会迫害的时期。

对伊斯兰教的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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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穆斯林放弃伊斯兰教信仰,可被视为叛教。虽然《古兰经》没有经文明确指示穆斯林可以伤害退教者,但是记载穆罕默德言行的《布哈里圣训实录》却有记载指穆罕默德说过叛教者应被杀死,见4:52:260[4]、9:84:57、58及64[5]、9:89:271[6]。时至今日,沙特阿拉伯伊朗阿富汗等一些伊斯兰国家仍设有“叛教罪”,违者可能被判死刑伊斯兰世界中对于“叛教”视为大过,即使在不设叛教罪的世俗国家(深受共产主义文化和强烈世俗主义、异教影响的阿尔巴尼亚科索沃除外),退教者仍有可能受到周围穆斯林的恐吓甚至人身伤害。[7]

对犹太教的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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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犹太教没有对退教者实施宗教事务以外的现世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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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后汉书·郑范陈贾张列传》
  2. ^ “旦本官志大言浮,离经畔道。” 费唐臣:《苏子瞻风雪贬黄州》
  3. ^ 圣洗圣事─新生命的诞生. 梵蒂冈广播电台. [2018-09-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27). 
  4. ^ Fighting for the Cause of Allah (Jihaad)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ranslation of Sahih Bukhari, Book 52.
  5. ^ Dealing with Apostate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ranslation of Sahih Bukhari, Book 84.
  6. ^ Judgments (Ahkaam)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ranslation of Sahih Bukhari, Book 89.
  7. ^ Marshall, Paul. Apostates from Islam. The Weekly Standard. 2006-04-10, 011 (28) [2011-0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1-21).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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