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教

教徒违背教义

叛教叛道,指叛離道、違背道。中文「叛道」二字的出處:「孔子曰:『博學約之,弗叛矣夫』;夫學而不約,必叛道也」[1],又有「離經叛道」一詞[2]。道是中華文化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廣韻》:「道,理也,衆妙皆道也,合三才萬物共由者也。」

西班牙集體叛教運動徽標,呼籲天主教徒叛逃
叛教屬可判死刑重罪的國家
薩爾曼·魯西迪因出版撒旦詩篇被指控。
被基督教指為叛教者的尤利安羅馬帝國最後一位多神信仰的皇帝

後來,「叛道」被引用作為一宗教用詞。「道」字在此義中作宗教信仰用,「叛道」在此時是指信徒放棄了其原先的宗教信仰。《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表明「改變宗教或信仰之自由」是基本人權之一。

對佛教的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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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內心認同佛教是自己的信仰,並認同三皈依的人就是佛教徒。如果放棄三皈依則被視為退出佛教,此對居士出家人均適用。具體的步驟依不同僧團傳承有所不同,大體來說,需要親口對著一位或多位能夠聽懂自己語言的人說出「我自今日不再皈依佛、不再皈依法、不再皈依僧」一遍或數遍,即退出佛教。[來源請求]

常見的誤解是將犯戒退教當作同義詞。實際上,內心認同三皈依的人即是佛教徒,不必然受戒(包括五戒八戒十戒)。對於出家人而言,在三皈依的基礎上必須受相應的戒律,違反戒律將受到處罰,特別是犯四根本的出家人將自動失去僧人的身份,被破門,逐出僧團。但是,該僧人僅僅是喪失比丘比丘尼戒體,只要該僧人不宣布放棄三皈依,他仍然是一個佛教徒破戒還俗均不影響佛教徒的身份。

釋迦牟尼佛對出家人破戒還俗的後續處理作了規定。破根本戒及犯五逆重罪者將不許再次出家,而主動還俗的比丘仍有數次重新出家的機會,有說法甚至說可以三次到七次重新出家。相反,對於僅放棄三皈依再重新皈依的人,佛教中並無次數或程序上的限制。

對基督宗教的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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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督宗教希臘文聖經裏,「叛道」(希臘文,a·po·sta·si′a)這個名詞含有「遺棄、捨棄或反叛」的意思。(使徒行傳21:21,《新世》腳注)這主要是指宗教變節而言,意即脫離或捨棄純真的崇拜。部份基督教徒對離開教會並不再相信基督教信仰的人作這樣的稱呼,此稱呼帶有貶義。按照基督教的說法,叛道就是背棄或反叛上帝。有些叛道的人會自稱認識和事奉上帝,卻拒絶接受某些或全部《聖經》所提出的道理或規定。

有些人因為不認同部份牧者和教會領袖的傳道手法和言行舉止(例如牧者反對墮胎和同性戀),而離開其所屬教會(不等於脫離宗教),同樣會被指叛教。

對天主教的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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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天主教的信仰,一個人受洗後就永遠是天主教徒,「聖洗聖事基督徒身上留下了不可磨滅的精神印記,表示他屬於基督。任何罪惡也消除不了這個印記。」[3]不少天主教徒一出世就受洗,於天主教小學及中學受洗成為教徒,受洗成為教徒的要求比較寬鬆,因此不少教徒一般在中小學後不會再望彌撒,這些會被指是冷淡教友,但終其一生仍會保留其教徒的身份,除非遭到羅馬教廷處以破門律,如馬丁·路德

「叛教者」是指公開背棄信仰的人,常會發生於人民受到教會迫害的時期。

對伊斯蘭教的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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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穆斯林放棄伊斯蘭教信仰,可被視為叛教。雖然《古蘭經》沒有經文明確指示穆斯林可以傷害退教者,但是記載穆罕默德言行的《布哈里聖訓實錄》卻有記載指穆罕默德說過叛教者應被殺死,見4:52:260[4]、9:84:57、58及64[5]、9:89:271[6]。時至今日,沙烏地阿拉伯伊朗阿富汗等一些伊斯蘭國家仍設有「叛教罪」,違者可能被判死刑伊斯蘭世界中對於「叛教」視為大過,即使在不設叛教罪的世俗國家(深受共産主義文化和強烈世俗主義、異教影響的阿爾巴尼亞科索沃除外),退教者仍有可能受到周圍穆斯林的恐嚇甚至人身傷害。[7]

對猶太教的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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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的猶太教沒有對退教者實施宗教事務以外的現世處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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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後漢書·鄭范陳賈張列傳》
  2. ^ 「旦本官志大言浮,離經畔道。」 費唐臣:《蘇子瞻風雪貶黃州》
  3. ^ 圣洗圣事─新生命的诞生. 梵蒂岡廣播電台. [2018-09-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27). 
  4. ^ Fighting for the Cause of Allah (Jihaad)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Translation of Sahih Bukhari, Book 52.
  5. ^ Dealing with Apostate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Translation of Sahih Bukhari, Book 84.
  6. ^ Judgments (Ahkaam)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Translation of Sahih Bukhari, Book 89.
  7. ^ Marshall, Paul. Apostates from Islam. The Weekly Standard. 2006-04-10, 011 (28) [2011-0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1-21).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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