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

“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英语: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德语:Raum der Freiheit, der Sicherheit und des Rechts)是欧盟的政治理念之一,它的前身可追溯到欧盟初成立时的“司法与内政合作”,在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则为《欧盟运作条约》中所设定的“欧盟主要任务领域”之一[1],其实现方式则由几个更具体的任务领域所构成:民事司法合作、刑事司法合作警察合作、边境管制、难民政策、移民政策。

历史 编辑

在欧洲整合的历程中人们逐渐发现,尤其是由于欧洲共同市场国界自由通行德语Freizügigkeitsgesetz/EU的制度,也给会员国和其人民带来新的危险:特别是跨国犯罪、非法移民、以及利用会员国之间法制的落差来钻法律漏洞。

《马斯垂特条约》时期 编辑

为了对付这些事,1992年签订、1993年生效的《马斯垂特条约》在延续欧洲共同体的经济合作之外,也将政治合作事项扩张到会员国之间的“司法和内政合作”(英语:Justice and Home Affairs;德语:Zusammenarbeit im Bereich Justiz und Inneres),并成为此时期的“欧盟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带有浓厚的政府间合作色彩:政策的形成一律由欧盟立法机关的上议院,即欧盟部长理事会的一致决议始能通过;而欧盟立法机关的下议院,欧洲议会,则毫无参与决策的权力。具体而言,此时期的第三支柱分为以下三个部门:

  • 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与司法合作(英语: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PJCCM;德语:Polizeiliche und justizielle Zusammenarbeit in Strafsachen
  • 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英语: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ivil Matters;德语:Justizielle Zusammenarbeit in Zivilsachen
  • “促进第三国人员在欧盟境内自由交通的配套措施”(德语:Flankierende Maßnahmen zum freien Personenverkehr),亦即关于政治庇护、难民、移民政策的谐调。

《阿姆斯特丹条约》时期 编辑

1997年签订、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将上述这些总称为“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并明文将它提升为欧盟的政治目标。同时,“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与“促进第三国人员在欧盟境内自由交通的配套措施”被移到“欧盟第一支柱”,使它们得以适用欧盟两个立法机关的共同决策机制--由欧盟部长理事会多数决之后,再由欧洲议会表决。“第三支柱”的内涵改名为“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与司法合作”。

《里斯本条约》时期 编辑

2007年签订、2009年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将第三支柱中仍存留的“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与司法合作”拆成欧盟政治领域事务中的“警察合作”“刑事司法合作”,并与其他项目统整于“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这个理念之下,后者为目前“欧盟主要任务领域”之一。至此,原本的第三支柱被完全拆散,不复存在;而欧盟的一切内政与司法合作决策,皆复归由两个立法机关(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共同参与的通常立法程序。

依据《里斯本条约》的架构,“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的体系位置如下:

《欧盟运作条约》
第1部:原则
第1篇:联盟权限与任务分类
第4条2项:联盟与会员国共同的主要任务领域
(j)款: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
第3部:联盟内政与措施
第5篇: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
第1章:一般规定
第67条2项:消除联盟内部的国界管制,形成共同的难民政策、移民政策、联盟外部边界管制政策。
第3章(第81条):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
第4章(第82-86条):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
第5章(第87-89条):警察合作

会员国参与程度 编辑

爱尔兰丹麦行使了附加议定书里的权利,对于内政与司法合作只做有限的参与。

欧盟制度演变图 编辑

签署
生效
条约
1948
1948
布鲁塞尔条约
1951
1952
巴黎条约
1954
1955
布鲁塞尔条约修正英语Treaty of Brussels#Modification巴黎会议英语London and Paris Conferences#Paris
1957
1958
罗马条约
1965
1967
合并条约
1975
N/A
欧洲理事会成立
1986
1987
单一欧洲法案
1992
1993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条约
2001
2003
尼斯条约
2007
2009
里斯本条约
               
                       
欧盟三支柱  
欧洲各共同体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
欧洲煤钢共同体 (ECSC) (条约于2002年终止英语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Merger and expiry 欧洲联盟 (EU)
    欧洲经济共同体 (EEC) 欧洲共同体 (EC)
    TREVI英语TREVI 司法与内政合作 (JHA)  
  刑事领域警务与司法合作 (PJCC)
  欧洲政治合作英语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 (EPC)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CFSP)
(松散个体) 西欧联盟 (WEU)    
(条约于2010年失效英语Western European Union#2009–2011: Dissolution  
                     

注脚 编辑

  1. ^ 《欧盟运作条约》(官方英文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0年3月30日):第1部(Part)、第1篇(Title)、第4条(Article)、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