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
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简称控烟酒办,英语:Tobacco and Alcohol Control Office, Department of Health)于2001年2月26日成立(前称卫生署控烟办公室,英语:Tobacco Control Office, Department of Health)),是香港卫生署辖下的部门,负责推广无烟文化、执行控烟及控酒法例、提供戒烟服务等。
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 Tobacco and Alcohol Control Office, Department of Health |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 |
主管 | 封萤(医生) |
部门资讯 | |
成立日期 | 2001年 |
所属部门 | 卫生署 |
口号 | 我爱无烟香港(控烟) |
总部 | 香港九龙油麻地弥敦道345号永安九龙中心18楼1801-1803室 |
联络资讯 | |
网站 | www |
现时于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工作之全职公务员编制为140人,即平均每分区不足8人。[来源请求]从2008年至2016年官方统计显示,该部门每年平均检控约7千至8千名香港市民。[1]
历史
编辑2006年香港立法会通过大幅扩大禁烟范围,在餐厅、酒吧、公园、扶手电梯以至室内公共地方等,均会作不同程度的禁烟。但由于法例规定多个室内处所包括在不同程度的禁烟范围内,以至事实上,香港室外地方,例如街道人行道面以及不禁烟的休憩场所,吸烟情况几乎经常随处可见。
2009年开始,政府对违例吸烟人士征收港币1,500元定额罚款。为了使执行控烟法例程序顺利进行,警方的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有时会协助控烟人员执法。[2]
除了违例吸烟以外,没有把烟蒂丢在指定的烟灰缸,也会被罚款港币1,500元,但这个法例由食物环境卫生署执行,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并没有管辖权力。事实上,香港街道人行道面,随地乱抛的烟蒂几乎经常随地可见。
2018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通过,于2018年11月30日实施,新法例禁止以任何形式,包括当面或遥距(如网店),亦不论是否涉及付款,向18岁以下人士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酒精含量多于1.2%的酒类,违例者可被罚款5万港元[3][4]。同时卫生署控烟办公室亦改名为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3]。
2021年,《2021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获立法会通过。该例订明,自2022年4月30日起,任何人均不能贩售、进口、制造、宣传或为商业目的而管有电子烟或加热烟等新兴烟草产品。[5]
职责
编辑- 执行法例(纲领1法定职责)
- 巡查法定禁止吸烟区,确保没有人在禁止吸烟区内违例吸烟或携带燃着的香烟、雪茄及烟斗(烟斗包括水烟壶及电子烟),检控违例人士
- 审阅刊物,以确保没有烟草广告
- 巡查烟草零售商,以确保没有违例烟草广告及不恰当的烟草健康忠告与标志,防止出售烟草产品予18岁以下人士或派发烟草产品予任何人士,禁止以自动售卖机出售烟草产品
- 检阅互联网上香港网站,确保没有烟草广告
- 收集公众意见,协助检讨控烟/控酒条例及政策
- 禁止售卖焦油量超过17毫克的香烟
- 禁止进口、推广、制造、售卖或为商业目的而管有另类吸烟产品,包括电子烟、加热烟产品及草本烟(将于2022年4月30日起生效)
- 执行《2018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以禁止任何人为营商目的,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即酒精含量超过1.2%)的酒精饮品予18岁以下人士,禁止以自动售卖机出售令人醺醉的酒精饮品
- 健康教育(纲领3促进健康)
- 到各公众场所教育并协助负责人及员工遵守和执行(第371章)《吸烟(公众卫生)条例》
- 举办公众健康教育活动,推广无烟文化
- 资助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宣传无烟文化
- 戒烟服务(纲领2预防疾病)
执法及训练人员编制
编辑职位 | 职级 | 人数 |
---|---|---|
控烟酒办公室主任 | 顾问医生 | 1名 |
高级医生 | 高级医生 | 2名 |
医生 | 医生 | 2名 |
土地测量师 | 土地测量师 | 1名 |
总控烟酒督察 | 高级行政主任 | 2名 |
总督察 | 总督察(警务人员) | 1名 |
高级控烟酒督察 | 一级行政主任 | 6名 |
高级控烟酒督察 | 二级行政主任 | 2名 |
高级控烟酒督察 | 巡察员 | 10名 |
控烟酒督察 | 高级管工 | 23名 |
助理控烟酒督察 | 管工 | 60名 |
警长 | 警长(警务人员) | 4名 |
- 非公务员合约员工编制[7]
职位 | 人数 | 备注 |
---|---|---|
兼职控烟酒督察 | 不定 | 大多数为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或者入境事务处退休纪律部队人员 |
助理控烟酒督察 | 不定 | 填补公务员(管工)空缺,不超过一年合约 |
- 曾经存在职位
职位 | 人数 | 备注 |
---|---|---|
警司(警务人员) | 1名 | 由于缩减训练人员编制,后来由低一级的总督察担任 |
一级助理控烟酒督察 | 17名 | 重新投考公务员为高级管工或巡察员 |
二级助理控烟酒督察 | 39名 | 重新投考公务员为管工 |
制服
编辑由于2008年在屯门公园曾出现数次有人假冒控烟督察向违例吸烟人士骗取罚款[8],为加强市民对控烟酒督察的认识,控烟酒办公室在不同的禁止吸烟区设置1:1身穿制服的“纸板控烟酒督察”,让市民容易识辨控烟酒督察及禁止吸烟区范围。
各级控烟酒督察于进行检控行动时必需穿着制服和配带证件。现时制服包括黑色无袖外套和黑色长袖防水外套。制服正面左胸绣有“TOBACCO AND ALCOHOL CONTROL OFFICE”白色字样,正面右胸绣有“控烟酒办公室”白色字样,背部绣有“卫生署”和“Department of Health”白色字样。
另外,由于控烟酒督察亦会在公共运输设施(例如巴士总站)及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巴士、小巴及的士等)的道路范围进行控烟巡查工作,为符合个人防护设备于职业安全方面的规定,制服正面和背面均缝上一条银色反光条。
控烟条例
编辑《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
编辑(第371章)《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于1982年制定,为香港最主要的控烟法例,旨在禁止在某些区域吸烟及就烟草产品的包装、售卖及推广等方面作出限制和规管。根据法例的第7(1)条,在禁止吸烟区内违例吸烟或携带燃着的香烟、雪茄及烟斗(烟斗包括水烟壶及电子烟)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最高罚款5,000港元[9]。
- 禁止吸烟的公共运输设施
根据法例的第3(1AB)条,卫生署署长可藉刊登于《宪报》的公告指明以下地方的全部或部分为禁止吸烟区—(a) 由2类或以上的公共运输工具的总站所组成,并用以达成及便利转换该类运输工具的区域;或(b) 多于一条的《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2条所界定的指明路线的任何巴士总站。 现时全港已实施禁烟的公共运输交汇处可分为以下三类:
类别 |
---|
室内公共运输交汇处 |
有上盖建筑物的公共运输设施 |
露天公共运输设施 |
- 指定禁止吸烟区
根据法例的附表2,指定禁止吸烟区节录如下:
项目 | 区域类别 |
---|---|
1 | 任何电影院、剧院或音乐厅。 |
2 | 任何公共升降机。 |
3 | 任何自动梯。 |
4 | 任何游戏机中心。 |
5 | 任何幼儿中心。 |
6 | 任何学校。 |
7 | 任何指明教育机构。 |
8 | 任何核准院舍。 |
9 | 任何拘留地方。 |
10 | 任何收容所。 |
11 | 任何感化院。 |
12 | 任何医院。 |
13 | 任何留产院。 |
14 | 任何公众游乐场地(泳滩除外)。 |
15 | 在任何泳滩内的以下范围— (a) 纯为供游泳人士之用的水域的任何部分(包括浮台及任何其他在该等水域的水面上、或该等水域上的东西); (b) 有沙或石头覆盖的海岸,以及在该等海岸上的任何构筑物、淋浴设施或自然事物;及 (c) 指明用作烧烤场、营地或儿童游乐场的区域。 |
16 | 在任何公众泳池内的以下区域— (a) 任何泳池; (b) 任何紧靠泳池的行人通道; (c) 任何跳水板或其他毗连泳池的器具或设施;及 (d) 任何观众看台。 |
17 | 在任何体育场内的以下区域— (a) 任何球场; (b) 任何跑道; (c) 任何紧靠球场或跑道的行人通道;及 (d) 任何观众看台。 |
18 | 香港湿地公园。 |
19 | 在以下地方内的室内区域— (a) 任何店铺、百货公司或购物商场; (b) 任何街市; (c) 任何超级市场; (d) 任何银行; (e) 任何食肆处所; (f) 任何酒吧; (g) 任何卡拉OK场所; (h) 任何麻将天九耍乐处所; (i) 任何浴室; (j) 任何按摩院; (k) 任何院舍; (l) 任何治疗中心;或 (m) 任何共用宿舍。 |
20 | 在工作地方或公众地方内的室内区域。 |
- 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烟(公众卫生)条例》内的“室内”定义
根据终审法院对上诉案件FAMC68/2009作出的判决,“室内”指有天花板或上盖的,或有充当(不论是暂时性或永久性)天花板或上盖的封盖的;及除有任何窗户或门户,或任何充当窗户或门户的可关闭的开启口外,围封程度(不论是暂时性或永久性)至少达各边总面积的50%的地方[10]。
- 禁止吸烟的公共交通工具
根据法例的附表1,禁止吸烟的公共交通工具节录如下:
项目 | 区域类别 |
---|---|
1 | 根据专营权经营的公共巴士。 |
2 | 根据客运营业证经营的公共巴士,包括- (a) 旅游服务; (b) 国际客运服务; (c) 酒店服务; (d) 学生服务; (e) 雇员服务; (f) 住客服务; (g) 多种运输服务;或 (h) 经运输署署长批准的任何其他服务(合约包租专用除外)。 |
3 | 公共小巴(合约包租专用除外)。 |
4 | 的士(合约包租专用除外)。 |
5 | 香港铁路的地下铁路上运作的列车。 |
6 | 香港铁路经营权有效期以外的九广铁路上运作的列车。 |
6A | 香港铁路经营权有效期以内的九广铁路上运作的列车。 |
7 | 香港铁路经营权有效期以外的西北铁路上运作的轻便铁路车辆。 |
7A | 香港铁路经营权有效期以内的西北铁路上运作的轻便铁路车辆。 |
8 | 电车轨道上行驶的电车(合约包租专用除外)。 |
9 | 缆车轨道上行驶的缆车。 |
10 | 根据专营权或牌照而经营的渡轮。 |
《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第600章)
编辑定额罚款制度于2009年9月1日生效[11],透过此项简化检控程序,执法人员可以即场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予被检控的违例者而无需要以传票方式检控,能够节省法院处理时间。条例同时授权控烟酒督察和警务人员以外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食物环境卫生署及房屋署的指定人员,在他们所管辖的场地向违例者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
在禁止吸烟区内违例吸烟或携带燃着的香烟、雪茄及烟斗(烟斗包括水烟壶及电子烟)的定额罚款通知书,定额罚款1,500港元。违例者自定额罚款通知书的发出日期起计的21天内,藉着缴付该罪行的定额罚款,解除他可能因犯该罪行而被定罪的法律责任,否则将面对更高罚款。
控酒条例
编辑《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
编辑健康教育及戒烟服务
编辑为了向大众推广无烟文化,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透过健康推广活动集中于控烟法例推广、戒烟服务及减少二手烟,并且资助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宣传无烟文化。与此同时,运作综合戒烟热线及网上互动戒烟中心,提供戒烟辅导,资助东华三院及博爱医院的戒烟服务,协调各戒烟机构及团体,提供转介及跟进服务。向医护人员提供专业培训课程,加强技巧协助吸烟者戒烟。
健康教育及戒烟服务人员编制
编辑- 公务员编制[6]
职位 | 职级 | 人数 |
---|---|---|
高级医生 | 高级医生 | 1名 |
医生 | 医生 | 1名 |
科学主任(医务) | 科学主任 | 1名 |
护士长 | 护士长 | 1名 |
注册护士 | 注册护士 | 2名 |
二级院务主任 | 二级院务主任 | 4名 |
- 非公务员合约员工编制[7]
职位 | 人数 | 备注 |
---|---|---|
合约护士 | 不定 | 注册护士 |
合约经理 | 1名 |
公众教育
编辑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在各社区层面进行不同形式的健康推广及教育活动。
- 向场所负责人解释法例
控烟酒督察巡察烟草零售商和各禁止吸烟区有否遵守《吸烟(公众卫生)条例》,向场所负责人解释法例要求和零售限制,提供禁烟标志予场所负责人。
- 户外巡回展览
无烟大使到访室内公众场所及公共运输设施,向市民提供健康教育。另外,举办反吸烟巡回展览和推广二手烟和三手烟的危害。
- 学校推广
以外展方式向学校以讲座形式作健康教育予学生以推广无烟文化。
- 保安员禁烟法例讲座
为提高现职或即将任职的保安员对《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的认识,及协助管理人如何处理违例吸烟者;办公室特别为他们提供禁烟法例讲座,协助他们更有效地执行有关法例,以保持禁烟区内良好的无烟环境。
由二零零三年二月开始,控烟酒主任分别到不同机构举行保安员禁烟法例讲座;透过不同形式的内容讲解,让管理人和保安员更了解法例的要求及法例所赋予他们的权力。
- 戒烟培训课程
向医护人员提供专业培训课程,进一步加强技巧协助吸烟人士戒烟。
- 控烟资源中心
控烟资源中心成立的目的是为市民大众提供全面的控烟资讯,加强市民对烟害及有关法例的认识。
世卫控烟及烟瘾治疗合作中心
编辑世卫控烟及烟瘾治疗合作中心位于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10楼1030室,其开放时间为:星期一: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至6时;星期二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至5时45分;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世卫控烟及烟瘾治疗合作中心内收藏了不同类型有关控烟的参考资料,当中包括各类中英文书籍、医学期刊、文章、研究报告及视听资料等,欢迎市民查阅。另外,中心备有多种小册子和单张供大众索取。此外,中心亦会定期用作举办讲座及训练场地。
收藏资料包括:逾400本中、英文书籍及刊物;仪器及模型;二手烟焦油含量示范模型;一氧化碳测量器;可吸入悬浮粒子量度仪;医学期刊;研究报告;文章及法例文件;剪报;声音及视像资料;各类小册子及海报等(除小册子及海报外,所有收藏物品只供在中心内参考阅览,不设外借。)
参考文献
编辑- ^ 檢控數字 - 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 (PDF). [2019-08-0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9-08-03).
- ^ 反黑警「護送」 控煙辦掃場 - 星島日報. [2017-03-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21).
- ^ 3.0 3.1 商戶本月底起禁止向未成年人士提供酒精飲品. 香港商业电台. 2018-11-14 [2018-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30).
- ^ 禁向未成年人售酒規定月底生效. 香港政府新闻网. 2018-11-14 [2018-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09).
- ^ 存档副本. [2022-04-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7).
- ^ 6.0 6.1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審核二零一四至一五年度開支預算 管制人員的答覆 (PDF). [2015-03-1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1-03).
- ^ 7.0 7.1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審核二零一一至一二年度開支預算 管制人員的答覆 (PDF). [2015-03-1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0-31).
- ^ 专向违例烟民埋手 冒充控烟督察当街屈钱 《苹果日报》 2008年5月12日
- ^ 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烟(公众卫生)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律政司 双语法例资料系统》
- ^ 终院将厘清室内禁烟定义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苹果日报》 2009年12月04日
- ^ 香港法例第600章《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律政司 双语法例资料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