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決
複決,由孫文在三民主義中提出,是人民的四種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一。這是一種直接民權,近似於西方政治中的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1]。這主要是用於防杜代議政治之弊端。
在三民主義的原始設計中,立法權屬於政府,人民只能在縣級事務中直接行使複決權,全國性事務由國民大會代為施行。但其內容並不清楚,因此長期存在爭議,在《中華民國憲法》中徒具條文,沒有明確施行程序。在2018年《公民投票法》修正之後,將複決權回歸到公投。
概論
編輯在三民主義中,創制與複決是一個成對的觀念。創制為由人民建立新的法律,而複決,而是由人民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這也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1]。創制與複決的概念,都來自於瑞士的直接民主,但孫中山在《三民主義》中並沒有明確的界定複決的程序[2]。
複決並不完全是指公民投票,在孫中山原始設計中,立法是屬於政府的治權。只有縣級的事務,人民可以直接行使創制、複決,而全國性的事務的創制及複決,由國民大會代表執行,不是由人民直接投票,使祇盡其能,不竊其權。
因此中華民國憲法所說的複決,是交由國民大會議決。國大廢除後才交由公民公民投票表決。台灣的政治學者,許多都以複決為公民投票的同義詞。實際上,中華民國國民直接透過公投行使複決權,至2018年(民國107年)的2018年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才實現。
參見
編輯註釋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公民投票有:重要投票(plebiscite)、複決(referendum)、創制(initiative)的三種(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公民投票與議會政治·公民投票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