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坐

刑罚制度

连坐(英语:Collective punishment),又称株连旁坐缘坐等,最早是军事术语,指一人犯错集体受罚的刑罚制度,将特定人数的团体或者家族视为同一人,因此连带受到处罚的其他人很可能本身并没有犯错。

目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世界唯一一个保留连坐刑罚制度的国家(中国香港虽然在字面上没有保留连坐法,但实际上仍然会透过使用其他法例或订立新的法例以违背人权法治精神的手段打压政治异见人士及其亲属朋友,例如港区国安法寻衅滋事罪等,所以在真正意义上朝鲜并非唯一保留连坐法的国家。),在朝鲜,如果一个人犯罪(往往是政治犯罪)往往全家(一般三代)都要投入集中营关押,该刑罚措施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与连坐相关的制度就是“联保”,指连带保证责任。

历史 编辑

连坐通常运用于军队英国十户联保(Frankpledge)、温彻斯特法(Statute of Winchester)等都有类似的集体处罚规定。一战二战时期,占领国对被占领地人民或战俘实施类似连坐的处罚规定,如纳粹德国犹太人大日本帝国中国人苏联德意志人以及波兰人美国日本人,严重者甚至引发大屠杀。在和平时期有侵犯人权的问题,多为战时军律。

朝鲜金日成的命令下,1970年代开始,对政治犯家人三代实行连坐法,以根绝他的血统。成为世界唯一一个仍然保留连坐刑罚制度的国家。[来源请求]

中国的连坐 编辑

一般认为,中国最早的有关株连制度的规定起源于《尚书》[1][2],到中国古代兵书《尉缭子》中,已有连坐的论说[3]西周时期周文王反对株连,“罪人不孥”,春秋时期,株连制度再次大行其道[1]

已知最早的连坐成文法由商鞅制定,秦国依靠商鞅变法,严刑峻罚的方式,迅速富国强兵并征服中原,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国家。随后历代王朝,除汉初“约法三章”等极少数时期外,在刑法领域沿用株连制度,连坐制度演变为朝廷管制民间的一般方法[4]。秦以后,连坐的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隋唐及以后历代施行的刑律对谋反、谋叛、恶逆等重罪始终不同程度实行连坐[1]

五代朱温有‘拔队斩’的规定[5]成吉思汗的连坐法则外加将家属处死[6]戚继光的连坐法,是以(九人称之一甲)为单位处斩[7]清朝八旗军的连坐法也相当严厉。[8]

连坐法直到清末新政才彻底废除。

2023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有地方对涉罪人员近亲属进行连坐,这违反了宪法,并督促各地禁止连坐。[9]

革命军连坐法 编辑

1926年1月6日,黄埔军校校长蒋介石公布对黄埔军校的连坐法,主要内容为:

  1. 班长同全班退,则杀班长。
  2. 排长同全排退,则杀排长。
  3. 连长同全连退,则杀连长。
  4. 营长同全营退,则杀营长。
  5. 团长同全团退,则杀团长。
  6. 师长同全师退,则杀师长。
  7. 军长亦如之。
  8. 军长不退,而全军官兵皆退,以致军长阵亡,则杀军长所属之师长。
  9. 师长不退,而全师官兵皆退,以致师长阵亡,则杀师长所属之团长。
  10. 团长不退,而全团官兵皆退,以致团长阵亡,则杀团长所属之营长。
  11. 营长不退,而全营官兵皆退,以致营长阵亡,则杀营长所属之连长。
  12. 连长不退,而全连官兵皆退,以致连长阵亡,则杀连长所属之排长。
  13. 排长不退,而全排皆退,以致排长阵亡,则杀排长所属之班长。
  14. 班长不退,而全班皆退,以致班长阵亡,则杀全班兵卒。

东征讨伐陈炯明时,黄埔教导第一团第一营第三连连长临战逃跑,东征结束后按照连坐法处决。[10]

1938年2月25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颁布《国军抗战连坐法》,扩大为纵的连坐与横的连坐,废止《革命军连坐法》。抗战后期,军事委员会颁布《国军抗战连坐法补充各点》,不必经过军法审判,各级军官直接处置下级的生杀权。

1957年4月4日颁布《国军作战连坐令》,包含三军及非作战单位:

注释 编辑

  1. ^ 1.0 1.1 1.2 郑延谱. 罪责自负原则——历史演进、理论根基与刑法贯彻. 刑事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9-20) –通过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2. ^ 尚书·甘誓》中提到,夏启征伐有扈氏时,曾颁布一条军令:“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对此,[南朝宋]裴骃《史记集解》引孔安国注曰:“非但止身,辱及女(汝)子,言耻累也”。
  3. ^ ‘军中之制,五人为伍,伍相保也,十人为什,什相保也;五十人为属,属相保也;百人为闾;闾相保也。伍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诛。什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诛。属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属有诛。闾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闾有诛。’‘即自什长以上,至左右将,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者,皆与却罪。’‘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
  4. ^ 周密:《中国刑法史》,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65页。
  5. ^ 为单面连坐法:‘将校有战歨者,所部兵悉斩之,谓之“拔队斩”’。
  6. ^ “其善将十人者,堪以十人委之;第若十人长不知驭其小队,我则并其妻一却处死。在十人中别选一人以代之。”“(作战中)其散逃者,及战时不战而肆掠者,皆处死刑。”
  7. ^ “戚家军凡每甲一人当先,八人不救,致令阵亡者,八人俱斩。获真贼一级,八人免罪。亡一得二,八人通赏,哨队照例。凡当先者一甲被围,二甲不救;一队被围,本哨各队不救;一哨被围,别哨不救,致令陷失者,俱军法斩其哨、队、甲长。凡一人对敌先退,斩其甲长。若甲长不退,而兵退阵亡,甲长从厚优恤,余兵斩首。若甲长退走,或各甲俱退走,斩其队长。若队长不退,而甲下之兵退走,致队长阵亡者,厚恤其队长之家,本队兵各扣工食二个月,给亡队长家领用,队下甲长俱斩。”
  8. ^ “遇敌交锋,若七旗败遁,一旗攻战有裨于七骑者,将七旗佐领下人丁给予一旗…,若一旗内一半攻战,一半败遁,将败遁人丁拨与本旗攻战之。”“出兵之处不遵号令妄行者,为首正法,余枷号三月,鞭一百,该管官罚俸一年。”若有“一战阵之际,听掌号击鼓鸣金为进止,如有闻声不进、闻声不止者斩。一临阵顸奋勇前进,如有回顾畏缩、交头接额私语者斩”。
  9. ^ 有地方对涉罪人员近亲属进行“连坐”,法工委督促废止. news.ifeng.com. 2023-12-26 [2023-12-27] (中文). 
  10. ^ 高建中:“话说国民党军队的"连坐法"——访黄埔一期生李默庵”,《纵横》, 1996年第8期第33-36页。

参考来源 编辑

参阅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