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
此条目内容疑欠准确,有待查证。 (2024年7月10日) |
三清,又作道祖,即玉清、上清、太清,原本指“三清境”:太清境大赤天、上清境禹余天、玉清境清微天,它们位于道教神话中的天庭层级“种民天”的上方,后来三清一词被用以指称三清尊神,即玉清之主元始天尊、上清之主灵宝天尊、太清之主道德天尊。这三清尊神乃是在道教神话中,天地被造创之初出现的神仙,故号称三清道祖。
天之定位
编辑“天”在中国原本按方位分为中央钧天、东方苍天、东北旻天、北方玄天、西北幽天、西方颢天、西南朱天、南方炎天、东南阳天(《淮南子》),然在佛教传入中国之后受其天地观影响[1],亦产生出高低上下层次之别。道教认为天地万物乃由“炁”所生,气清轻者上升为天,浊重者下降为地(《列子·天瑞》),因此诸天层次愈高者地位愈尊。
道教源由
编辑道教的前身古道教奉道家创立者老聃为开创者并称之为老君。晋代葛洪撰写的《抱朴子》中,有老聃师“元君”的说法。南朝梁陶弘景编撰《真灵位业图》、排列神仙等次,将“元始天尊”尊为地位最高者,放在老子之上。唐代时配上太上玉晨道君,与元始天尊、太上老君并列,称为“三清”,后来太上玉晨道君又改称灵宝天尊,太上老君又称道德天尊。道教教内又有另外一种说法,即太清境为大赤天,神宝君所居,上清境为禹余天,灵宝君所居;玉清境清微天,天宝君所居;三清境之上是大罗天,元始天尊所居(见《云笈七签》卷三《道教本始部》)。
北宋帝国统治末年,道教教内的一些神霄派人士声称地位最高的神仙是浮黎元始天尊[2],并且声称其为元始天尊及天寿星君之父和道德天尊之祖[3]。
诸天法源
编辑由于道教神话并非一时一人所创作,因此诸说相异,有三天、九天、三十二天、三十六天、八十一天等说法,而当中最高层皆为玉清、上清、太清三种天界。上述诸天各有管理者,道教多数典籍宣称玉清之主是元始天尊,其他二清之主则诸经所言有异,现今道教则以灵宝天尊为上清之主而道德天尊为太清之主。
一炁化三清
编辑三清是道教所认可的“三垩三体论”的象征。道教教内有“一炁化三清”之说。《道德经》宣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意思是道化生为混沌元气,由混沌元气化生为阴、阳二气,再由阴阳二气衍化为天、地、人三才,由此产生天下的万事万物,一化为三,三本于一,因此,三清尊神就是“道”的人格化。
儒家的观点
编辑著名理学家朱熹声称道教关于三清的观念来自佛教关于释迦牟尼佛的法身、报身、化身的观念,朱熹也声称老聃只是一个凡人,故此太上老君根本不应该居于昊天上帝[注 1]之上,朱熹更愤怒地表示: “悖戾僭逆, 莫此为甚!”[4]
此外, 朱熹表示他认为昊天上帝之所以有资格成为 天 ,是因为有天理在主宰之,如果没有天理,昊天上帝便不可以成为 天 ,就像君王必须以仁义之道统治人民,虽然天理是苍天的主宰,但是真实情况不是像道教所宣称的那样 有被称为三清的天尊坐在天空上方[5]。
崇信三清的宗教
编辑道教
编辑其他宗教
编辑庙宇道院
编辑参见
编辑注释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见《魏书·释老志》
- ^ 鍾國發,《道教神靈譜系簡論》,第3頁 (PDF). [2015-10-0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04).
- ^ 《無上九霄玉清大梵紫微玄都雷霆玉經》,道教學術資訊網站. [2015-10-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16).
- ^ 《朱子语类》:“盖仿释氏‘三身’而为之尔。佛氏所谓‘三身’:法身者,释迦之本性也;报身者,释迦之德业也;肉身者,释迦之真身,而实有之人也。今之宗其教者,遂分为三像而骈列之,则既失其指矣。而道家之徒欲仿其所为,遂尊老子为三清:元始天尊,太上道君,太上老君。而昊天上帝反坐其下。悖戾僭逆,莫此为甚!且玉清元始天尊既非老子之法身,上清太上道君又非老子之报身,设有二像,又非与老子为一,而老子又自为上清太上老君,盖仿释氏之失而又失之者也。况庄子明言老聃之死,则聃亦人鬼尔,岂可僭居昊天上帝之上哉?释老之学尽当毁废。假使不能尽去,则老氏之学但当自祀其老子、关尹、列子、庄子徒,以及安期生、魏伯阳辈。而天地百祠自当领于天下之祠官,而不当使道家预之,庶乎其可也。”
- ^ 《朱子语类》:“天之所以为天者,理而已。天非有此道理,不能为天,故苍苍者即此道理之天,故曰:‘其体即谓之天,其主宰即谓之帝。’如‘父子有亲,君臣有义’,虽是理如此,亦须是上面有个道理教如此始得。但非如道家说,真有个‘三清大帝’着衣服如此坐耳!”
- ^ 道教信仰的神和仙. 道教太一宗. [2023-09-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11).
- ^ Oliver, Victor L. Caodai Spiritism: A Study of Religion in Vietnamese Society. BRILL. 1976 [2023-09-24]. ISBN 978-90-04-04547-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11)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