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员
附员,通称副官、别称附属官,简称为“附”,军队的军官或士官职位,曾流行于法军与德军,后传至全世界,现今各地已经废除殆尽。团、营、连、排等编制之部队,称“附属官”,简称“团附”、“营附”、“连附”、“排附”等。司令部、集团军、军团、军、师等高级单位,称为“附员”。[来源请求]
历史
编辑“附员”起源于法军的“adjudant-major”,直译为“营长(少校)助理”,由上尉担任,直接执行上级命令,并负责训练教育、操演、纪律和内务等各种事务。1811年10月14日,拿破仑发布敕令,法军每个战列步兵团或轻步兵团团部必须有一位上尉衔“adjudant-major”。
日本
编辑1881年大日本帝国陆军参谋本部出版日法德英荷文对照的字典《五国对照兵语字书》,把“adjudant-major”译作“联队副官又大队副官,相当大尉副官”。1911年,日本《千九百十一年改正佛國将校野外必携》[1]采取了不同译法:“adjudant-major”译作“附”,有“联队附”或“大队附”等;“adjudant du régiment/de bataillon”译作“副官”。旧日本军亦有“参谋本部附”等职。自卫队成立后,则有“幕僚监部附”、“○○队附”等职。
德国
编辑德意志地区各国把“adjudant-major”这个军职,对译为“Regimentsadjutant”(团部附)和“Bataillonsadjutant”(营部附)。
清末新军
编辑晚清新军与北洋政府时期军制,各支部队各级长期不设副职,但有类似附属官的“协行官”、“督队官”、“教练官”等编制。
晚清新军在营级设“督队官”,沿袭为“营附”。晚清新军在团(标)这一级设“教练官”,薪水为白银100两,沿袭为团附。“协行官”不详,应是排(哨)、班(棚)等单位的。
我回晋之初,被派为山西陆军学校教官;越三月,升任监督。旋为实际掌握新军,以种种努力,获调山西陆军第二标教练官(中校团附);一年后,升任标统(团长)。
中华民国
编辑1912年中华民国开始实行新军制,正式在步兵团编制表中设团附军官一、中尉副官一、营附骑兵军官二。例如1921年组建的大元帅府警卫团,设中校团附李章达、少校团附邓定远。
国民革命军在北伐结束后,效仿德军将主管作战训练的参谋或助理官称为附属官,简称为“附”,故有“连附”、“营附”、“团附”等,在不设置副手的情况之下,附属官在主官阵亡或离职时,可接替主官的位置,继续战斗。国民革命军在步兵团、骑兵团设中校、少校团附各一员,在炮兵团设中校团附一员,如李天霞担任军政部陆军编练处第三团团附。而当时军、师级部队都已经有副军长、副师长等职,故不能简称“军附”、“师附”,而称“军部附员”、“师部附员”。
中国抗日战争后,国民革命军增设副团长,但仍设团附。1940年版《陆军军官服务纲要》中,设团附、团副官、营附、营副官,具体规定如下:
团附之职务
- 团附秉承团长之命令,拟定本团之训练教育一切计划事宜。
- 团附辅佐团长,整理本团之军纪风纪,并帮同处理团之一切业务。
- 团附监督指正各营之训练教育,督促其按所规定之计划施行;并对各营之内务装械之经理差视指导,使之整齐一致。
- 团附监督本团各官佐,确实遵守法令,忠勤尽职。
- 团附秉承团长命令,担任野外演习动员筹备等计划。
- 团附辅佐团长,进行或改善军官团之教育,并拟具军官团之教育计划。
团副官之职务
- 团副官掌管命令、报告、日记、公文之传达及收发事宜。
- 团副官将每日团内之事件拟定处理办法,请示团长施行。
- 团副官保管本团之图书器材机要文件关防门照车船票证护照公出证并消耗品兼严限共出纳。
- 团副官管理本团兵舍、阵营、器具、马匹之喂养卫生。
- 团副官秉承团长之命令,兼理军官团一切事务。
营附之职务
- 营附按照团附职务之规定,处置营之一切事务。
- 营附担任本营人马一切之教育管理。
- 营附秉承营长命令,处理人事公文及营内装械器材及一切教育用品及给养之分配事宜。
- 营附秉承营长命令,拟具本营之一切进行及改善计划。
营副官之职务
- 营副官之职务按照团副官之规定,帮同营附处理营之一切庶政事宜。
- 营副官秉承营长命令,随时查视各连准尉官之业务,加以指导,而报告于营长、营附。
现今在中华民国陆军常常会尊称资深士官(上士或士官长)为“排附”,意即本排的附属官,而士官督导长则会被尊称为“老欸”,表达对其资历的尊重。部分士兵会将“排附”误以为是“排副”,而误把“排附”当成副排长之意。中华民国海军舰艇单位依各工作班名称,称工作班之士官长为“○○附”,意即本工作班的附属官,如炮械工作班“炮械附”(炮械士官长)、雷达工作班“雷达附”(雷达士官长)、射控工作班“射控附”(射控士官长)、损管工作班“损管附”(损管士官长)等。
美国
编辑副官在美国可以代表军队的主要参谋,即行政官或人事官的角色,而指挥官也会透过副官接收讯息和发布军事命令。
美国各州国民警卫队的军事首长也会被称为副官,这个术语的使用反映了美国的早期历史,每个州都拥有自己的主权,包括维持军事力量的权利。
参考文献
编辑- ^ 《1911年改正法国军官野外指南》
- ^ 阎锡山回忆录. 三晋出版社. ISBN 978-7545703757 (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