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指个人或组织涉及不同方面相同的利益时,向自己或与自己相关人士作出偏袒或优待的不当行为。利益冲突常出现于公职人员或律师身上。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利益申报制度让公众监察,便很容易引起利益冲突出现。
然而利益冲突在任何行业、任何领域都有可能出现。像例如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有时也会面临利益冲突,一些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润,因此可能会赞助某些学者的研究,使其作出有利自己企业的研究成果。在研究中,利益冲突可以透过财务或非财务的形式呈现,而研究人员也可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做出有利赞助者的偏见。[1]
影响
编辑研究指出,人类在碰到现实利益时,可能会禁不起诱惑而违背良心,选择伤害人拿钱。[2]在单纯的思想实验中,大约64%的人声称不会为了钱而给人电击;但同样的实验指出,在碰到真实的利益时,绝大多数(96%)的人都会选择电人拿钱。对这些人脑部活动的观察显示,这些人拿钱时心里很挣扎,但最后良心依旧抵不过现实利益的诱惑。[3][4]
层次
编辑利益冲突是指专业服务领域特别是律师职业中的一种现象,即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专业服务的业者本人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专业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专业服务过程当中存在利益冲突必将伤及专业服务的职业精神和特定职业的社会公信力。因此,无论立法或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利益冲突。通常的做法是,在接受一项委托前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查证,确保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未向委托人的对立方(或者在利益上有对抗的任何一方)提供过或者正在提供服务;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的,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必须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主动辞去委托。在某些情形下,经过委托人的同意(通常要求书面形式),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可以豁免此项义务,比如:利益冲突并不显著的情形;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为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前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已经超过了一定的年限等。[5]
各地制度
编辑2000年制定公布的中华民国法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系规范公务员利益冲突回避的主要法律规范,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廉能政治以遏阻贪污腐化及不当利益输送。该法第4条对于何谓“利益”作出立法定义,系指“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财产上利益,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他财产上权利与其他具有经济价值或得以金钱交易取得之利益。非财产上利益,指有利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于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之任用、升迁、调动及其他人事措施。
至于所谓的“利益冲突”,在《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5条的定义为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时,得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其关系人获取利益者。需特别指明的是,所谓的获取利益,是指获取私人利益,不包括获取公共利益。
政府规定公职人员,包括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及立法会议员须申报个人及配偶之资产及职衔,行政长官须于就任时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此外亦有法律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于执行公务时偏袒或优待如亲属等人士。曾有人被裁定普通法中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入狱,如前立法会议员程介南及产业署总物业经理岑国社等。
注释
编辑- ^ Paul L. Romain.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research: looking out for number one means keeping the primary interest front and center. Curr Rev Musculoskelet Med. 2015 Jun, 8 (2): 122–127 [2020-09-08]. PMID 25851417. doi:10.1007/s12178-015-92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1).
- ^ Oriel FeldmanHall; Tim Dalgleish, Russell Thompson, Davy Evans, Susanne Schweizer, Dean Mobbs. Differential neural circuitry and self-interest in real vs hypothetical moral decisions. Soc Cogn Affect Neurosci . 2012-10, 7 (7): 743–51. PMID 22711879. doi:10.1093/scan/nss069.
- ^ CASE PRESS. 【社會心理】人會為了小錢電擊別人. CASE 报科学. 2011-04-21 [2023-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5).
- ^ People Say They Won't Shock Others for Cash, But Do. WIRED. 2011-04-07 [2023-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20).
- ^ Lo and Field (2009). The definition originally appeared in Thompson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