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德法典
《洪德法典》(越南语:Luật Hồng Đức/律洪德),越南后黎朝时期采行的法典,由黎圣宗于1483年(洪德十四年)正式颁行。其正式名称为《国朝刑律》(越南语:Quốc triều hình luật/國朝刑律),又有《洪德律》、《黎朝刑律》等名称。
内容
编辑《洪德法典》于1474年(洪德五年)开始编纂,1483年(洪德十四年)正式颁行。共计722条,分为六卷十六章,规定了包括刑事、婚姻、家庭、民事、诉讼相关的条例。其中,200条参照中国的《唐律疏议》、17条参照《大明律》,其余参照越南李朝时期的《刑书》并加以修改而成。
有《名例律》一卷冠于卷首,该卷共49条,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贵、议宾)等。其中杖刑分五等,从六十杖至一百杖;徒刑分三等,徒为犒丁、徒为象坊兵、徒为屯田兵;流刑分为三等流至近州(乂安)、流至远州(布政)、流至外州(新平)。死刑分为绞刑、斩首、枭首示众和凌迟。
《洪德法典》中严厉禁止赌博、盗窃以及聚众的行为。该法典规定,“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凡赌博则刖手五分,围棋则刖手一分;无故聚众饮酒茶者杖一百;收容此等歹徒者亦罪之,量刑时减罪一等。”
《洪德法典》一直作为越南的法律,直到1815年被《嘉隆法典》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