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承担部分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采用独立司法体制,但其法院与内地的人民法院承担类似职能。
中国内地
编辑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属于欧陆法系;中国内地现行四级两审制(一般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设立常设派出机构巡回法庭管辖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 地方人民法院分为三级:
-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战区级、正军级三级)、铁路运输法院(设中级、基层二级)、海事法院(不分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以下审判组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从中央到县级地方各级党委设立了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实施对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的领导。各级法院依此设立了党委,根据《党章》的规定,服从同级政法委、党委及上级党委的领导。
法官是国家审判人员,由选举制和委任制相结合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地方法院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其他的审判人员采取委任制。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其他依次为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没有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官资格者,不得出任法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部分审判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同参与审判[2]。
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深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南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郑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重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西安)
- 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深圳)
- 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西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编辑- 北京市
- 天津市
- 上海市
- 重庆市
- 黑龙江省
- 吉林省
- 辽宁省
- 河北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陕西省
- 山西省
- 山东省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福建省
- 广东省
- 海南省
- 云南省
- 贵州省
- 四川省
- 西藏自治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专门人民法院
编辑军事法院
编辑海事法院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不分级,层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全称冠以国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铁路运输法院分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两级,2012年起移交给地方[注 1]。除南京铁路公安处辖区相关案件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注 2],其余涉铁路案件均由对应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铁路专门案件上诉于四中院,其余案件上诉于一中院)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3]
-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
-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5]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上诉于重庆一中院)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原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林区法院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林区法院分林区中级法院、林区基层法院两级。全国现有林区中级法院3个、林区基层法院11个。
农垦法院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农垦法院分农垦中级法院、农垦基层法院两级。全国现有农垦中级法院1个、农垦基层法院0个。(原黑龙江省农垦基层法院已改制。)
矿区法院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矿区中级法院1个,即甘肃矿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日起,该法院改制为专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法院,其原辖区内的案件移交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4]
知识产权法院
编辑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5]
互联网法院
编辑- 杭州互联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互联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成都互联网法庭(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长春互联网法庭(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 苏州互联网法庭(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金融法院
编辑澳门特别行政区
编辑-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 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
-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
-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
- 第一民事法庭
- 第二民事法庭
- 第三民事法庭
- 轻微民事案件法庭
- 第一刑事起诉法庭
- 第二刑事起诉法庭
- 第一刑事法庭
- 第二刑事法庭
- 第三刑事法庭
- 第四刑事法庭
- 劳动法庭
- 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
-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院
-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
编辑注释
编辑- 本表列明有关法院和法庭的官方语文标准全名。
- 人民法院的分院、法庭不是国家机关法人或公法人等独立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对应上一级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表示具体案件能如此上诉。
- ^ 铁路运输法院原由同级铁路局的组织部门管理人事,并由同级铁路局保障经费。2012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同年6月底前将铁路运输法院移交地方。此后,各级铁路运输法院的人、财、物均改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电〔2019〕877号文件规定,因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并改为南京海事法院,故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涉铁路案件,其上诉法院由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改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香港原裁判司署现名裁判法院。
“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它专门法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句
参考文献
编辑- ^ 法官制服变革折射我国司法进程时代变迁. 中国法院网. 2009-08-28 [2019-10-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05).
- ^ 孙航. 人民陪审:促进和彰显司法民主的最佳途径. www.hncourt.gov.cn. 人民法院报. 2020-12-04 [2021-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5).
- ^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设立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决定. [2014-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16).
- ^ 关于停止受理案件的公告.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2017-06-30 [2022-09-28] (中文).[失效链接]
- ^ 中国将设立首批知识产权法院. BBC中文网. 2014年8月31日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