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承擔部分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統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機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採用獨立司法體制,但其法院與內地的人民法院承擔類似職能。
中國內地
編輯中國內地的法律體系屬於歐陸法系;中國內地現行四級兩審制(一般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分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與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同時設立常設派出機構巡迴法庭管轄跨行政區域的案件。
- 地方人民法院分為三級:
-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戰區級、正軍級三級)、鐵路運輸法院(設中級、基層二級)、海事法院(不分級,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林業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
各級各類人民法院內部設立以下審判組織: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定,從中央到縣級地方各級黨委設立了中國共產黨黨委政法委員會,實施對審判、檢察和公安機關的領導。各級法院依此設立了黨委,根據《黨章》的規定,服從同級政法委、黨委及上級黨委的領導。
法官是國家審判人員,由選舉制和委任制相結合產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大選舉和罷免。地方法院由地方人大選舉和罷免。其他的審判人員採取委任制。
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官分為12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首席大法官,其他依次為大法官、高級法官和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沒有通過司法資格考試並取得法官資格者,不得出任法官[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部分審判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由人民陪審員與法官一同參與審判[2]。
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深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瀋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南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迴法庭(鄭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迴法庭(重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迴法庭(西安)
- 第一國際商事法庭(深圳)
- 第二國際商事法庭(西安)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編輯- 北京市
- 天津市
- 上海市
- 重慶市
- 黑龍江省
- 吉林省
- 遼寧省
- 河北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甘肅省
- 青海省
- 陝西省
- 山西省
- 山東省
- 江蘇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福建省
- 廣東省
- 海南省
- 雲南省
- 貴州省
- 四川省
- 西藏自治區
- 內蒙古自治區
- 廣西壯族自治區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專門人民法院
編輯軍事法院
編輯海事法院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海事法院不分級,層級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全稱冠以國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海事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海事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漢海事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寧波海事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廈門海事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州海事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海海事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南京海事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鐵路運輸法院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鐵路運輸法院分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兩級,2012年起移交給地方[註 1]。除南京鐵路公安處轄區相關案件由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及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外[註 2],其餘涉鐵路案件均由對應的鐵路運輸基層法院、中級法院管轄。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鐵路專門案件上訴於四中院,其餘案件上訴於一中院)
-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 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
- 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瀋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 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3]
- 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
- 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5]
- 成都鐵路運輸法院
- 重慶兩江新區人民法院(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上訴於重慶一中院)
- 貴陽鐵路運輸法院
- 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原西昌鐵路運輸法院)
-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林區法院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林區法院分林區中級法院、林區基層法院兩級。全國現有林區中級法院3個、林區基層法院11個。
農墾法院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農墾法院分農墾中級法院、農墾基層法院兩級。全國現有農墾中級法院1個、農墾基層法院0個。(原黑龍江省農墾基層法院已改制。)
礦區法院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礦區中級法院1個,即甘肅礦區人民法院。2017年7月1日起,該法院改制為專門審理環境資源類案件的法院,其原轄區內的案件移交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4]
知識產權法院
編輯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在北京、上海、廣州三地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5]
互聯網法院
編輯- 杭州互聯網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北京互聯網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廣州互聯網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成都互聯網法庭(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
- 長春互聯網法庭(吉林省長春新區人民法院)
- 蘇州互聯網法庭(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金融法院
編輯澳門特別行政區
編輯-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審法院
-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 第一民事法庭
- 第二民事法庭
- 第三民事法庭
-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
- 第一刑事起訴法庭
- 第二刑事起訴法庭
- 第一刑事法庭
- 第二刑事法庭
- 第三刑事法庭
- 第四刑事法庭
- 勞動法庭
- 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
-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
-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香港特別行政區
編輯注釋
編輯- 本表列明有關法院和法庭的官方語文標準全名。
- 人民法院的分院、法庭不是國家機關法人或公法人等獨立法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對應上一級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不表示具體案件能如此上訴。
- ^ 鐵路運輸法院原由同級鐵路局的組織部門管理人事,並由同級鐵路局保障經費。2012年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要求同年6月底前將鐵路運輸法院移交地方。此後,各級鐵路運輸法院的人、財、物均改為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 ^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蘇高法電〔2019〕877號文件規定,因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撤銷並改為南京海事法院,故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涉鐵路案件,其上訴法院由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改為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 香港原裁判司署現名裁判法院。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它專門法庭。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句
參考文獻
編輯- ^ 法官制服变革折射我国司法进程时代变迁. 中國法院網. 2009-08-28 [2019-10-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05).
- ^ 孫航. 人民陪审:促进和彰显司法民主的最佳途径. www.hncourt.gov.cn. 人民法院報. 2020-12-04 [2021-06-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5).
- ^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设立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决定. [2014-01-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1-16).
- ^ 关于停止受理案件的公告. 甘肅礦區人民法院. 2017-06-30 [2022-09-28] (中文).[失效連結]
- ^ 中国将设立首批知识产权法院. BBC中文網. 2014年8月31日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