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 (中华民国)
《出版法》是中华民国政府过去管理出版物的最高法源依据,而《台湾省戒严令》实施期间相关查禁的法源还包括有《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出版法施行细则》、《社会教育法》、《戒严法》、《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以及《中华民国刑法》。
出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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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已废止 | |
法规类别 | |
改组前类别 | 行政院新闻局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出版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废止历程 | |
重要记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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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编辑1914年12月4日,北洋政府公布了《出版法》,其中虽然使用了出版物的概念但是并未直接对出版物有所解释,只是提供了有关出版之概念。
1914年4月2日,北洋政府公布了《报纸条例》。
1919年,北洋政府公布《管理印刷业条例》。
1930年12月16日,国民政府颁布《出版法》,对报纸、书籍、杂志及其他出版物之出版发行作出种种限制。[1]其中要求以中国国民党政纲与政策以及三民主义思想作为最高指导原则。同此法律规定由中华民国内政部担任主要审理机关,而出版者出版刊物时必须申请登记并且自行限制出版品的内容。
不过虽然1935年7月15日立法院又通过了《出版法》修正案,但是因为条文变更太多反而使得实际操作上难以进行,最后在各界反对下修正法案并没有施行。其中修正案规定报刊应于首次发行前填写登记申请书,在经过发行所在地的地方主管官署核准后才能够发行。到了1937年7月8日时,国民政府在经过修正后重新公布《出版法》,改将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部以及中华民国内政部共同列为为主管单位,而这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版本基础。
1947年10月24日,行政院在临时议会提出了《出版法修正草案》,一度希望借由行政手段修订法律来进一步干预出版;但是因为当时社会舆论对于言论自由的要求,使得该次修正案最后未能通过。之后中华民国政府曾多次因为认定《出版法》过于宽松,而另外颁布其他辅助行政命令或者直接修正《出版法》。
1952年3月25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出版法》。
1952年11月29日,内政部又公布《出版法》的“施行细则”。正当立法院提案要检讨施行细则违法之处,行政院却于1958年3月28日提出“《出版法》修正案”,企图变“违法的行政命令为合法”。
1958年5月21日,国民党中常会罔顾激烈的反对声浪,仍然决议“限立法院于本届会期内照原案通过”。6月20日,这一修正案完成了所谓的“立法程序”。[2]《出版法》颁布了最后的修正版本,在规定中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处分内容。
废止
编辑1987年《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宣告废止后,《出版法》成为许多出版物所要求符合的审查制度。最后行政院新闻局先是多次邀请业界讨论《出版法》的存废问题,之后经过立法院审议通过,1999年1月25日总统令公告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