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叶永鋕事件

SFF0901在话题“请勿修改有可靠来源的内容”中的最新留言: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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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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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提删很大一部分是挂{{关注度}}模板30天无改善,提删的时候才给作者发提删通告,在这30天内作者可能还不知道发什么了什么,到最后措手不及。为什么挂关注度模板的人不能给作者或者主要贡献者的对话页留一句话呢?现在是变成了机械性的按照程序维护,而不是为了提升整个维基百科条目质量而维护。--蓝色理想 @ZJU113 2010年4月22日 (四) 23:58 (UTC)回复

恰好在罢免案期间我开了个新条目叶永鋕,开了没多久,就被贴上关注度模板。当我看到条目被贴上这个模板时,我并没有太惊讶,毕竟这个条目的开头是“叶永鋕(-2000年4月20日),一位台湾中学生。......”我想不出“叶永鋕,一位XXX”的“XXX”该怎么写,只好写成这样,但是不知道他是谁的人,看到这行,挂上关注度模板,其实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我并没有太在乎这个模板,继续编辑,加上“影响”这个段落,并且额外补了四个参考资料。接下来我会找时间进一步把叶永鋕的事件作比较仔细的描述。一个月后,这个模板即使没有被移除而条目被提删,我也不怎么担心,还满有把握这个条目不会被删除,因为叶永鋕的确在台湾的性别教育以及性别平权运动是一位关键性的人物,有很多的报导甚至研究,很容易找到资料来支持它。我想用这个例子来说:我认为目前这个程序没有多大问题。--mingwangx (talk) 2010年4月23日 (五) 05:20 (UTC)回复
叶永鋕这个主题写成人物传记有点不妥,主题应该直接侧重对台湾某些方面的影响,在首段的开头就要明确的表达这个题目的价值所在,为什么值得记载,给予这个事件的概括性描述。接著在内文在提到事件主角的身份和事情过程,接下来的社会影响等等,这是写作功力的问题。--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05:36 (UTC)回复
其实我有考虑这点,想说是不是写成叶永鋕事件叶永鋕案会更好一点。但是“叶永鋕事件”和“叶永鋕案”这种字眼我又找不到一个来源,总觉得会是一个自创的名词,我很不喜欢发明一个自创的名字来当条目名称。所以就变成现在这个样子。--mingwangx (talk) 2010年4月23日 (五) 05:53 (UTC)回复
其实不想被挂模板最好的方法是先在自己的个人沙盒内将文章完善好才复制/提交为正式条目。--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05:39 (UTC)回复
叶永鋕条目的确写的不是很好,我已经尽量帮你改进了。希望日后能参考一下其他人物的维基页编写,尽量写出其重要性。—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7:01 (UTC)回复
我看了一下,主要改变是“由于他的意外过世与其性别特质有关,因此对台湾的性别教育工作带来深远影响”这句移到第二段。但是它移到第二段的话,第一段就变成真的只是一桩校园死亡意外,完全看不出与性别教育的关连,更看不出关注度和重要性。所以我移回去。(抱歉啊一直岔题。)--mingwangx (talk) 2010年4月25日 (日) 18:5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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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修改有可靠来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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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确实因其性别特质 而被霸凌。--叶又嘉留言2018年6月17日 (日) 08:22 (UTC)回复

  • (!)意见可以提供一下资料嘛?你曾经以法院判决有提到为理由删除,但我查了和本件事相关的法院判决纪录皆无此记载[1],由于涉及叶生在世的同班同学的名誉,应该最谨慎以对。--SFF0901留言2018年11月26日 (一) 16:22 (UTC)回复
  • 当年的判决新闻,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2016--叶又嘉留言2019年1月12日 (六) 23:17 (UTC)回复
  • 你所附上的连结已经查阅不到内容,涉及本事件的判决内容也没有霸凌的记载,在没有事实根据下修正本条目内容。法律界的路人甲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07:07 (UTC)回复
  • 来源失效,不代表 无来源--叶又嘉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15:40 (UTC)回复
  • 另一个来源,来自文化部的。http://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100117--叶又嘉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15:48 (UTC)回复
  • 你所提供的来源并不是可靠来源,台湾大百科全书本质和wiki的编辑模式毫无二异,而且光是开头就是错误的陈述1.台大的鉴定书是第二审高等法院去函询问后才存在,所以第一审法院审理当时并不存在有法医研究所和台大鉴定死因不同的情况。2.台大从未鉴定过死因为何,只是被动的回答法官的问题。--法律界的路人甲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20:44 (UTC)回复
  • 为什么那么在乎来源呢?从日常生活经验来谈,在国中生的年纪互相脱裤子、阿鲁巴、戳鸡鸡..是种很常见的开玩笑方式,甚至是交情好的朋友间的互动,这和带著恶意的霸凌完全是2回。单纯就以公正第三方鉴定死因而论,叶永鋕死亡直接因素是自身罹患疾病、厕所未妥善修缮,而非当下有外力介入。所以该怎么中立的去评价在校内间和同侪的互动关系就必须谨慎,尤其是处于他的同学无法反驳、叶永鋕无法自己发声的现况,在没有客观证据下不应该出现“因为...就是霸凌”的推断。--法律界的路人甲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22:01 (UTC)回复
    • 你好,我是对岸的大陆人,根据你的说法,如此行为在台湾中学很常见?甚至只是开玩笑的方式,不觉得带有恶意?先不跑题,首先,这是一起命案,既然有法院的审理和证据收集,还有死者家人的口述,死者生前有基于刻板印象的女性特质。首先,你描述自己是法律界人士,在台湾,现在同性伴侣已经可以依法登记了,难道仍然将男性视为“不可能是性骚扰、性侵犯的受害者”吗?很抱歉因为信息的严重封锁我难以得到对岸的信息,这起案件也是我前两年才得知的。与此相似的,在大陆,像这位学生一样的人,无论年龄,都会被扣上所谓“娘炮”、“娘娘腔”、“不男不女”之类的帽子,你认为这是没有恶意的玩笑吗?即使是一个有着基于刻板印象的男性特质的男生,其他人对其脱裤子,甚至玩弄性器官就是合理的玩笑?对此,基于本案死者家人的供述,我支持User:叶又嘉的主张:不要修改有可靠来源的内容,因为蔡依林的歌曲MV也在大陆可以随意浏览,视频开头就是死者家人的供述。--小玲留言2019年8月19日 (一) 15:34 (UTC)回复
      • 1)“玩弄性器”不晓得你想像的行为是什么?但这里这里提到戳鸡鸡的行为,是像“千年杀”那样,隔著裤子、短暂的接触来吓对方。算是性骚扰吗?如果对方感觉不悦就算,反之,就不算。2)“娘、娘娘腔”绝对是是负面的吗?这个问题你可以搜寻"蔡康永、康熙来了、娘",简单的来说这是特质,而不是纯粹的辱骂。算是一种羞辱吗?如果对方感觉不悦就算,反之,不算。3)死者妈妈的陈述未必是全然客观、中立的证据来源(底下那篇留言有提到为什么),而蔡依林更不是。4)维基百科的编辑者不是柯南、更不是灵媒,或许叶永鋕被全班欺负、或许叶永鋕只把这些行为当玩笑、或许叶永鋕只是遭少数人欺负、...,对于这个事实只能凭借第2、3、4、5手的资料来推论,而我忧虑的是因为维基百科的记载会让无辜的同学背负起骂名。法律界的路人甲讨论2019年8月21日 (三) 21:07 (UTC)回复
  • (:)回应,维基的内容以来源为主 不是你的经验--叶又嘉留言2019年4月20日 (六) 03:24 (UTC)回复
  • (:)回应,另一个来源。反霸凌与性别平等教育http://163.21.249.63/joomla/upload/cht/article/5-4-d-3.pdf--叶又嘉留言2019年4月20日 (六) 03:29 (UTC)回复
  • (:)回应,另外从你的回答 可得知,台湾性平教育 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引用来源 “然而有些看似轻微的霸凌事件,如说黄色笑话、叫 人“娘娘腔”、“男人婆”等,师长们可能会以孩子间的玩闹来看待或 是霸凌者也会以“没有啊,我是在和他玩!”来回应,而错失了第一时 间的处理时效,因此教育工作者对于霸凌行为的重视,有其必要性,特 别是包裹在游戏玩闹中的性霸凌(sexual bullying)行为。”--叶又嘉留言2019年4月20日 (六) 03:43 (UTC)回复
  • (:)回应,你们太过情绪化,丧失了编辑者应该有的中立立场,针对个人的批评就不回应了,谈谈为什么我这么坚持需有被霸凌的中立且客观证据呢?
  1. 一个人内心的感受不是旁人说的算,开黄腔究竟是令人感到厌恶的性骚扰还是朋友间的低级玩笑因人而异,人与人间的互动不是按照课本论文说的那样一板一眼的在过日子,霸凌这个行为的论述涉及他在世的同班同学的名誉,所以应该使用最谨慎的方式来记载。
  2. 我看过YT上叶永鋕妈妈那部4:53受访的影片,在片中她一再强调叶没有疾病等,但事实上在法院判决里除引用了法医解剖报告等证明他有疾病外,叶永鋕的弟弟叶仁杰及其同班同学林玉婷也作证他曾在家里晕倒、蹲下起立后感到晕眩,所以这个讯息来源未必绝对中立和客观,单纯以此作为记载的依据,与wiki因纪录事实而存在的目的有违。

另外,叶永嘉你所附的那篇文章,充其量只有在开头提到叶永鋕被霸凌而已,同样也是个没有附上任何根据的论述。法律界的路人甲留言2019年8月21日 (三) 17:49 (UTC)回复

  1. ^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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