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是一法律用詞,在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各自的法律中有著不同的意涵:

  •  中華民國法律:是所有權的一項權能,雖稱「使用權」,但實際上並非權利,而係權利作用。
    • 舉例而言,在臺灣「使用權住宅」是指權利人僅享有房屋使用權能的一種型態,只能為自己居住使用,不能轉租或轉售,否則就逸脫了使用權的範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使用權即是用益物權,屬物權的一種,權利人享有對物的支配,但不包括處分權。
    • 中國大陸,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人民只能取得使用權,而房屋或土地的使用權又稱作產權。使用權的權利內涵包括使用和收益,因此允許出租或出售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