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是一法律用词,在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自的法律中有着不同的意涵:

  •  中华民国法律: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虽称“使用权”,但实际上并非权利,而系权利作用。
    • 举例而言,在台湾“使用权住宅”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房屋使用权能的一种型态,只能为自己居住使用,不能转租或转售,否则就逸脱了使用权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使用权即是用益物权,属物权的一种,权利人享有对物的支配,但不包括处分权。
    • 中国大陆,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人民只能取得使用权,而房屋或土地的使用权又称作产权。使用权的权利内涵包括使用和收益,因此允许出租或出售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