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住宅
公共住宅(英語:Public Housing),又稱公營住宅、公營房屋、公營屋邨,簡稱公宅、公屋,是指政府直接興建或委託第三方建造的住宅。世界各地的形式有所不同,通常是公寓型態,由政府出資,以廉價金額出租(社會住宅)或販售予民眾,尤其是低收入居民。
名詞差異解釋
編輯公營住宅在各個使用中文的地區有不同稱呼,中國大陸稱為廉租房,香港稱為公共屋邨(簡稱公屋,「邨」是「村」的本字[1],但後世更通行俗字,此二字在香港用法不同),澳門稱為社會房屋,臺灣稱為國民住宅(簡稱國宅)、公營住宅[2]、合宜住宅、社會住宅等,在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則稱為組屋(flat)。
在歐洲亦稱之為「社會出租住宅」(Social Rented Housing),是指政府直接興建、補助興建或民間擁有之適合居住房屋,採「只租不賣」模式,以低於市場租金或免費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戶或特殊的弱勢對象的公營住宅。此一名詞定義僅為概念指稱,各國中央與地方政府實際運作所使用之名稱不盡相同,例如美國稱之為affordable housing、日本稱公營住宅。
原計劃經濟地區
編輯1950年代中共在中國大陸實行計劃經濟後,建立了與其匹配的公有住房(公房)制度。這類住宅由國家統一從財政預算中撥款,並由國營企事業單位負責投資、施工管理、分配;房屋使用人通常為國營企事業的職工及家人,根據其職稱分配不同規格的公房,並按月繳納房租。但由於公房的租金極低,實際上對住戶而言近乎於無償使用。由於該類公房長期實行無償分配和低租金的福利體制,嚴重影響國家財政及後續投資,導致1970年代末全國主要城市面臨住房短缺的問題;同時奉行「平均主義」的分配製度亦為腐敗行為提供了溫床[3]。
改革開放後,中國政府對土地及房屋制度進行改革,將房屋商品化[3]。這種建於房屋制度改革前的公有住房因此也被稱為老公房。原則上老公房無法自由買賣,但業主可在買下產權後出售(稱為公房買賣),但出售需經過當地房屋管理部門乃至國資委同意[4]。但由於部分地方的公房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化程度較低,形成了漏洞並滋生貪污腐敗問題或家庭糾紛[5][6]。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準、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
赫魯曉夫樓:蘇聯在20世紀60年代的尼基塔·赫魯曉夫執政時期大量興建,並以他的名字命名,在南斯拉夫、中國、朝鮮等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中也有效仿。中國大陸尤其是東北地區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一些工業區所興建的職工住宅也屬於此類,在中國被稱為「筒子樓」。
其它地區
編輯香港公共房屋由1948年成立的非牟利機構香港房屋協會開始,並於1952年建成了香港首批公共房屋上李屋邨和模範邨。1953年12月發生石硤尾大火,政府建造了鮑寧平房,自此香港政府的公共房屋計劃正式展開,此後就有大量公共房屋的落成。1953-1973年期間香港政府的公共房屋由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徙置事務處及工務司署等三個建屋機構提供,1973年4月港督麥理浩為推行「十年建屋計劃」遂將該3個建屋機構合併成為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所以香港公屋現由香港房屋委員會和香港房屋協會興建,現該兩家公營房屋興建機構都有不同類型的公共房屋計劃,其中最普遍及影響最為深遠的為出租公共房屋,即公共屋邨(公屋),其次出售的資助房屋名稱是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
澳門社會房屋始於1928年8月。澳門台山區一破舊的貧民屋發生大火,澳門政府後來便在原址重建了一系列小平房,澳門的社會房屋就始而來。澳門社會房屋現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策劃、興建、銷售/出租及管理。澳門社會房屋共分3類:社會房屋(出租)、經濟房屋(出售)及臨時收容中心。住宅單位主要為T1-T3戶型(一房兩廳至三房兩廳);自2008年永寧廣場大廈落成後,房屋局不再提供T4戶型(四房兩廳)的單位。現時全澳最大的社會房屋(社屋)屋邨是位於路環石排灣社屋樂群樓(Edificio Lok Kuan),共有4,672個單位。澳門出售的資助房屋名稱是經濟房屋,大致相當於香港的居者有其屋(居屋)計劃。
新加坡建屋發展局(簡稱HDB)承擔建築的組屋,為大部分新加坡人的住所。
馬來西亞的組屋大部分分布在大城市,如吉隆坡、檳城、新山等,大部分為二房式,多提供給中下階層及貧窮家庭居住。馬來西亞的組屋逐漸減少,政府興建人民組屋代替組屋。人民組屋與組屋的不同點是人民組屋的住戶不擁有房子的擁有權,房子擁有權是政府,政府以租借的方式給予那些在零度木屋計畫下,被迫搬走的家庭居住。住戶每個月必須繳交房租給政府。
台灣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因應人口的激增、以及1980年代以來眷村住宅的老舊化,遂在各地興建規模不一的國民住宅。民國65年(1976年)起興建約39萬餘戶,協助約158萬人解決居住問題,多由地方政府成立專責單位(如國宅局)負責興建,主要分為三種,一種是老舊眷村改建、多以「○○新村」命名的住宅社區,第二種是服務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的住宅社區,第三種是開放民間認購的國宅社區,第三種的數量極少。[來源請求]
1990年代後期以來,由於市場餘屋量增加,為了避免「官商勾結的弊病橫生」與「與民(民間建商)爭利」的可能性,除了眷村改建案外,政府便不再大規模建設國宅。
2010年代起,由於建商及房地產業炒作造成都市房價過高,政府透過公辦民營興建合宜住宅(販賣)、台灣社會住宅(出租)為導向的公共住宅,但又有官商勾結的現象產生。
同樣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各地興起建造公營住宅的風潮,其中的大多數皆透過日本政府出資的特殊法人「日本住宅公團」(今 都市再生機構)負責興建,另有不少類型是地方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的宿舍,由這些公營住宅構成的社區被統稱為住宅團地,簡稱「團地」。
參見
編輯文內注釋與參考文獻
編輯- ^ 異體字字典「村」字條. [2015-06-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29).
- ^ 臺北市政府公營住宅. [2014-06-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21).
- ^ 3.0 3.1 賈紹華. 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基于海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业的分析.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19-03-27]. ISBN 9-787-5095-4636-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26).
- ^ 律师房谈:老公房买卖存隐患 户口问题是大难. 騰訊網. 2014-11-25 [2019-03-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3).
- ^ 杭州一位小科长能贪19套公房?来看他这些年来的变形记. 鳳凰網. 2017-11-21 [2019-03-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3).
- ^ 十三、 涉老公房买卖纠纷的调解处理.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