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院中華民國北京政府時期設在北京行政訴訟審判機關,也是中國歷史上首個現代行政訴訟審判機關。平政院的院址設在今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1]

沿革

編輯

「平政院」一名始於1912年1月南京臨時政府法制局局長宋教仁起草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法草案》,其中第十四條規定:「人民得訴訟於法司,求其審判。其對於行政官署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為,則訴訟於平政院。」1912年3月,南北議和成功後,革命黨人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制約袁世凱。《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十條規定:「人民對於官吏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為,有陳訴於平政院之權。」第四十九條規定:「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別以法律定之。」1914年5月1日,在袁世凱的推動下,《中華民國約法》公布,其中第八條規定:「法院依法律獨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各依其本法規定行之。」[1]

1914年3月31日,大總統袁世凱以教令第三十九號頒布《平政院編制令》,平政院正式成立。《平政院編制令》第一條規定:「平政院直隸大總統,察理行政官吏之違法不正行為,但以法令屬特別機關管轄者,不在此限。平政院審理糾彈事件,不妨及司法官署之行使職權。 」根據該規定可知,平政院行使的行政裁判權的性質屬於廣義的行政權,平政院不具備完全獨立地位(因隸屬於大總統),嚴格說來並不屬於行使司法權的行政訴訟機關。[1]

平政院成立後,北京政府先後頒布了《行政訴訟條例》(1914年5月17日以教令第六十八號公布)、《訴願條例》(1914年5月17日以教令第六十九號公布)、《平政院裁決執行條例》(1914年6月9日公布)、《行政訴訟法》(1914年7月20日以法律第三號公布)、《訴願法》(1914年7月20日以法律第五號公布)、《糾彈法》等等。這些法律成為平政院裁決的依據。[1]

1928年6月,隨着北京政府倒台,平政院也隨之閉院。[1]

組織

編輯

平政院設院長一人,直隸於大總統,指揮全院事務。平政院內設三個審判庭,每庭置評事五名,其中一名兼任庭長。庭長由院長提名,呈大總統任命。評事須由國務院各部總長、大理院院長、平政院院長密薦,大總統選任。評事的基本任職條件有三:一為年滿三十,二為薦任官以上,三為任行政職三年以上著有成績或任司法職二年以上著有成績。在評事之外,平政院還設有書記官,負責訴訟記錄、文牘、會計、統計及其他庶務。書記官分為薦任書記官與委任書記官兩種,薦任書記官由大總統統任命 ,委任書記官由院長任命。[1]

除三個審判庭外,平政院還有平政院總會議,是非常設機構,負責討論法令特別事項與院長指定事項。平政院總會議由院長召集,全體評事參加。總會議議決事項,須有評事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過半數同意,僅在支持與反對票數相同時,院長方能自行決定。[1]

根據《平政院編制令》第六、七、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八條,平政院設肅政廳,肅政廳置肅政史,掌糾彈官吏之權。肅政廳既是平政院的組成部分,又直隸大總統,肅政史由大總統任命,其任命程序與任職資格均與平政院評事相同。肅政廳的職權具體為:糾彈國務總理、各部總長的違法行為及各級官吏的違法違憲、 營私舞弊、溺職殃民之行為;對於人民未陳述之事,得依法向平政院提起訴訟,並監視平政院裁決的執行。[1]

肅政廳設肅政史16人;以一人為都肅政史,綜理肅政廳事務。肅政廳內設四個科:記錄科、文牘科、會計科、庶務科。肅政廳有「總會議」制度,「總會議」的組成形式及議事方式與平政院總會議類似。 [1]1916年6月,大總統申令裁撤肅政廳,其業務歸併平政院。[2]

審判

編輯

曾在平政院任職的陳顧遠說:「平政院設於北平豐盛胡同,內分三庭,是個清閒機關,每年所收的案子不到十件,各方對其地位都不重視。……平政院便有一個眾人皆知的黑名『貧證院』。」「新來的幾位評事,學問很多,卻都不懂法律。案子分派某位評事主辦,均以『我對法律生疏』,拒絕接收。」阮毅成對平政院的工作成績評論道:「平政院與北京政府相始終,十餘年間,殊少令人滿意之成績與表現。」[1]

實際上,平政院還是作出了一定成績。由於檔案散失,平政院存在的十五年間,所審理案件的數量已難確切統計。據今人的不完全統計,平政院歷年審理的案件數量如下:1915年18件,1916年18件,1917年11 件,1918年23件,1919年15件,1920年30件,1921年18件,1922年6件,1923年16件,1924年10件,1925年7件,1926年7件,1927年4件,1928年3件;共計186件,平均每年13件。以上186件案件中,數量最多的是產權爭執,共45件。[1]

平政院審理的案件中,從書吏直到縣知事、道尹、省長、都督、部長、國務總理,均曾成為被告。平政院的成立,標誌着行政訴訟及行政法學納入中國法制;自此,民眾獲得了與各級官員形式上平等對簿公堂的機會。平政院的司法實踐,對後世具有里程碑意義。[1]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蔡雲,平政院與北洋時期的行政訴訟制度,民國檔案2008年02期
  2. ^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www.shac.net.cn. [2023-06-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22). 

延伸閱讀

編輯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