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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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領地(英語:Territories of the United States、American territory),亦稱準州,是指美國行政區劃的一種分類,其領土由美國政府管理但不屬於美國任何一個州。建立這些領地的目的是為了管理這些新獲得的地區,因為當時美國領土的邊界還在擴張中。這些領土可以分為是否合併領土(即美國本土的一部分)和是否通過組織法(由美國國會依行政組織法案通過並承認)。美國已通過組織法的合併領土在1789年至1959年間存在,有31個領土申請並獲得聯邦州地位。美國直到1898年才擁有所謂「非合併領土」(亦稱「海外領地」或者「島嶼地區」),時至今日仍繼續控制部分地區。
合併領土與非合併領土
編輯美國所謂的合併領土(英語:Incorporated territory)是指適用於美國司法裁判權的特定地區,美國國會裁定美國憲法完全適用於美國的地方政府和居民(例如公民權利,陪審團審判等)。合併領土被認為是美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不僅僅是一塊領地而已。[1]
相對的,非合併領土是一個適用美國司法裁判權的地區,美國國會裁定美國憲法只有部分適用於這些地區。非合併領土本質上是殖民地,根據憲法第六條規定,即聯邦法律效力優先於州法律的原則,依據美國國會選訂適用之美國憲法,接受管轄。[2][3]
成為合併領土對於一塊領土來說是一個永久的狀態。一旦合併就無法去除這個狀態;也就是說它就再也無法從美國司法裁判權中得以豁免(有某些例外的情況;有部分美國合併領土基於邊界和解的安排已經轉讓給外國政府,參見Rio Rico。在這裡,「合併」這個詞不涉及建立一個公民政府的行為(例如一個城市或小鎮))。
通過組織法領土和未通過組織法領土
編輯美國國會通過行政組織法案(Organic Act,或譯為基本法、自治法、組織法、建制法)以正式宣告這些通過組織法的領土(英語:Oraganized Territory)政府系統的建立。這種領土既可以是非合併領土也可以不是,自從1959年夏威夷成為美國第50個州之後只有非合併領土存在。
政府組成
編輯行政組織法案的條款包括其領土上權利法案的設立,以及一個三權分立政府的架構,這樣的領土是通過組織法的。歷史上一塊通過組織法的領土不同於州,因為雖然行政組織法案允許有限的自治政府,但是沒有憲法而且這塊領土的終極權力掌控在美國國會手上而不是當地政府。某些同時代的通過組織法領土擁有憲法,但是這種憲法明顯不同於州的憲法,因為前者不能使得這塊領土有權成為聯邦的一個州。
美國已通過組織法的合併領土
編輯美國的第一塊通過組織法領土是西北領地,於1787年通過西北法令時建立,此法令即之後的行政組織法案的前身。隨後的半世紀裡,有29個其他領土建立了組織法。歷史上看,依據行政組織法案建立的一個領土是典型的獲得聯邦州地位的序曲。這些領土都是合併領土,也就是說他們都是美國的一部分,而直到1898年隨着美西戰爭而獲得的第一個非合併領土,他們之間的差別才開始出現。
已通過組織法的未合併領土
編輯在當前美國行政島嶼區的字典中,「自治邦」被認為是一個通過組織法的領土所存在的一種特殊情況。現在有兩個這樣的例子——波多黎各和北馬里亞納群島,但是這兩個都不是合併領土。此外關島和美屬維爾京群島也都是通過組織法的領土,但他們都不是合併領土或自治邦。
雖然美屬薩摩亞從1967年擁有一個自治政府,但美國國會從未為其通過行政組織法案,所以法律上美屬薩摩亞為非通過組織法的領土,同時也為非合併領土。
歷史
編輯歷史上大多數美國領土,包括所有那些最終成為美國各州的領土,都是通過組織法的合併領土,也就是說議會為了這些合併領土建立了地方公民政府。直到19世紀末美西戰爭爆發,非合併領土和合併領土的差異並沒有顯現。戰後美國獲得的領土包括菲律賓,關島和波多黎各。而在這之前美國都是通過兼併的方式獲得領土,而這些領土都是「事實上」的合併領土。
非合併領土和合併領土的區別在1937年美國最高法院審判波多黎各人民訴殼牌石油公司的案子中獲得法律解釋,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裁定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只是提到「領土」)適用於波多黎各,雖然後者不是美國的合併領土。(參看:島嶼案例和鳥糞島法案)
在當時來說「非合併領土」這個詞主要指的是島嶼區。現在只有一個沒有組織法的合併領土巴爾米拉環礁。相反地,一塊領土可以是未有組織法的領土而不需要同時是合併領土,一個同時代的例子即是波多黎各。
當前美國領土分類
編輯已通過組織法的合併領土
編輯- 自1959年以來都未有,關於1959年之前的通過組織法的合併領土,完整名單請參見美國已通過組織法的合併領土。
已通過組織法的非合併領土
編輯未通過組織法的合併領土
編輯- 巴爾米拉環礁由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私人擁有,由美國內政部管理。其是一個由大約50個小島組成的群島,大約1.56平方英里(4Km²)位於檀香山以南大約1,000英里(1,600公里)處。巴爾米拉環礁之前屬夏威夷王國以及接下來的夏威夷共和國,美國在1898年兼併夏威夷共和國、設立夏威夷領地時隨着其他夏威夷島嶼成為美國合併領土。但是,當夏威夷在1959年成為一個州的時候,巴爾米拉環礁被明確單獨從該州分離出來,依然是合併領土但沒有另外的的行政組織法。
未通過組織法的非合併領土
編輯- 美屬薩摩亞,法律上是未通過組織法領土,但是從1967年成立自治政府; 人口有46,366(2021年估計),面積200km²
- 貝克島,無人居住,面積1.18km²
- 豪蘭島,無人居住,面積1.82km²
- 賈維斯島,無人居住,面積4.5km²
- 約翰斯頓環礁,無人居住,面積2.8km²
- 金曼礁,無人居住,面積0.01km²
- 巴霍努埃沃淺灘,無人居住,面積約100km²
- 塞拉尼拉淺灘(注意不是塞拉納淺灘),無人居住
- 中途島,無人居住,面積約5.2km²,現在屬於中途島美國野生動植物保護區
- 納瓦薩島,無人居住,面積約5.2km²
- 威克島,由威克、威爾克斯和皮爾三個島組成[4],無人居住,面積約6.5km²
前美國領土及管轄地區分類
編輯過去美國已通過組織法的合併領土
編輯完整名單參看美國已通過組織法的合併領土。
前美國非合併領土(非完整)
編輯- 萊恩群島(?-1979年):與英國有爭議,基里巴斯獨立之後放棄其中8個島嶼主權要求,僅擁有其中3個島嶼分別為賈維斯島、金曼礁、巴爾米拉環礁。
- 巴拿馬運河區(1903-1999年):托里霍斯-卡特條約生效後主權歸還給巴拿馬。
- 科恩群島(1914-1971年):通過布賴恩-查莫羅條約獲得99年租期但是在1970年條約廢除之後歸還給尼加拉瓜。
- 龍卡多爾島(1856-1981年):通過鳥糞島法案獲得之後再1981年9月7日因條約歸還給哥倫比亞。
- 基塔蘇埃尼奧淺灘(1869-1981年):通過鳥糞島法案獲得之後再1981年9月7日因條約歸還給哥倫比亞。
- 塞拉納淺灘(?-1981年):通過鳥糞島法案獲得之後再1981年9月7日因條約歸還給哥倫比亞。
- 菲律賓群島(1902-1935年);菲律賓自由邦(1935年-1946年):1946年完全獨立。
- 菲尼克斯群島(?-1979年):與英國對有爭議,基里巴斯獨立之後放棄主權要求。
前美國軍事管制下非合併領土
編輯- 波多黎各(1899年4月11日-1900年5月1日):公民政府開始運作
- 菲律賓(1899年4月11日-1901年7月4日):公民政府開始運作
- 關島(1899年4月11日-1950年7月1日):公民政府開始運作
美國曾經管理過的地區(非完整)
編輯- 古巴(1899年4月11日-1902年5月20日):承認為古巴共和國
- 太平洋群島託管地(1947年7月18日-1986年10月21日):包括自由聯合協定國家聯繫邦(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帕勞)和北馬里亞納群島
- 琉球群島(1952年4月1日-1972年5月14日):交還日本治理,包括其它一些與美國與日本之間有關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條約規定下的小島。[5]
其他地區
編輯- 格陵蘭(1941年-1945年)
- 冰島(1941年-1946年)
- 奧地利和維也納的盟軍美國占領區(1945年-1955年)
- 西柏林美國占領區(1945年-1990年)
- 德國的盟軍美占區(1945年-1949年)
- 盟軍軍事政府占領土全面實行盟軍控制的意大利西西里島入侵路段於1943年,直到與意大利1943年9月停戰。AMGOT繼續在意大利的新解放區,直到二戰結束。也存在於盟國,如法國的戰鬥區。
- 的里雅斯特自由區(1947年-1954年),美國與英國共同管理的自由領地的一部分。
- 日本(1945年-1952年)
- 萊茵蘭(德國,1918年-1921年)
- 韓國(美國占領三八線以北的朝鮮半島南部,1945年-1948年)。
- 伊拉克(聯盟臨時管理當局)(2003年-2004年)
- 伊拉克綠區(2003年3月20日-2008年12月31日)
- 克利珀頓島(1944年-1945年),被占領的領土;1945年10月23日回到法國。
- 入侵和占領格林納達(1983年)
參考文獻
編輯- ^ 岛屿地区政治组织的定义, 美國內政部島嶼事務辦公室, [2007-11-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21)
- ^ Torruella, Juan R. (1985). The Supreme Court and Puerto Rico: The Doctrine of Separate and Unequal.
- ^ José Trías Monge,波多黎各:世上歷史最古老殖民地的實驗(耶魯大學出版社, 1997)ISBN 0-300-07618-5
- ^ 美國內政部島嶼事務辦公室存档副本. [2012-05-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5-13).
- ^ 沖繩歸還條約 - 197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同時代沖繩網站。2007年6月5日訪問.
參看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FindLaw: Downes v. Bidwell, 182 U.S. 244 (190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regarding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incorporated and unincorporated territories
- FindLaw: People of Puerto Rico v. Shell Co., 302 U.S. 253 (1937)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regarding application of U.S. law to organized but unincorporated territories
- FindLaw: United States v. Standard Oil Company, 404 U.S. 558 (1972) regarding application of U.S. law to unorganized unincorporated territories
- 美國領土上的電視台
- 非合併領土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美國內政部島嶼事務辦公室
- Application of the US Constitution in US Insular Area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美國內政部島嶼地區政治組織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