賤民

社会阶层

賤民是指等級社會中社會地位低於普通人的特殊的社會階層,一般不能和普通民眾通婚。賤民往往和特殊的職業或者姓氏有關,在很多社會裡賤民和奴隸制度有關。在現代社會中,由於等級制度和奴隸制度的廢除,賤民制度也隨之廢除,對賤民的歧視也成為非法行為,甚至有的國家如印度還制定了對賤民的優待政策,但對賤民的歧視並沒有完全消除,另外也產生了逆向歧視。賤民階級因為貧窮無法就學,導致教育程度低,社會道德感低落,常常淪為乞丐娼妓或者犯罪者。為求改善賤民問題,孔子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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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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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賤民一直包括奴婢,早期「良賤」一詞中,「良」指自由民,「賤」就是指奴婢。賤民甚至包括已被釋放的奴婢。

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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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曲最早指將軍轄下的部隊軍人,但到了三國時期已經稱為了依附於門閥豪強的依附民,成為了半自由人。到了南北朝成為了地位高於奴婢,低於平民的次等人階層。部曲被當作屬於其主人的財產。

驅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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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金元盛行掠民為奴,稱之為驅口,同期還有「投下戶」等賤民

隸卒優娼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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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卒優娼殯」分別指,衙役獄卒戲子妓女殯葬人員。

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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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民,又稱為惰民或墮貧,先世是元末蒙古人色目人[1],其祖先隨蒙古騎兵南下江南,定居於南方[2][3]。朱元璋北逐元廷建立明朝之後,所有留在南方的蒙古人成為「墮民」,他們只被允許從事小商小販、賣藝等底層工作。

墮民又稱「怯鄰戶」,明代稱「丐戶」,後世稱為「墮民」。在浙江紹興及屬縣亦稱「丐戶」或「樂戶」。元明清時,浙江紹興及屬縣境內受歧視的一部分平民。數百年來被視為「賤民」之一種,不得與一般平民削籍和通婚,或與平民同列。墮民亦不許應科舉,多任婚喪喜慶雜役等事。

墮民雖與一般平民毗鄰相處,然習俗殊異,地位低下,一直在悲苦和被人輕蔑的環境下度日。雍正元年(1723年)削除了紹興常熟丐籍,光緒年間廢除了墮民藉,辛亥革命以後徹底廢除墮民的概念。但在江浙地區的民間,很多地方對墮民的歧視仍持續至今。

中國的士農工商四民之間是可以流動的;四民可通過教育,「學而優則仕」,「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在良民之下是賤民。良賤兩者之間界限森嚴,不能逾越,不能流動。賤民身份是世代相傳,不得改變的。

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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賤籍就是不屬士農工商的「賤民」,通常為固定某些姓氏,世代相傳,不得改變。他們不能科舉,更不能做官。這種賤民主要有浙江墮民、陝西樂籍、北京樂戶福建兩廣疍戶、豫之丐戶,及所謂發功臣暨披甲家爲奴等。

紹興的「墮民」,相傳是宋朝、元朝罪人後代。他們的男性從事捕蛙、賣湯等;女人則做媒婆、賣珠等活計,兼帶賣淫。彼時社會上普遍認為這些人「醜穢不堪,辱賤已極」,人皆賤之。

在陝西,明燕王朱棣靖難,推翻其侄建文帝政權後,將建文帝忠臣如鐵鉉齊泰黃子澄等人的女眷、妻女,貶入教坊司,充當官妓,受盡凌辱。

安徽的伴儅世僕,其地位比樂戶、墮民更為悲慘。如果村裡有兩姓,此姓全都是彼姓的伴儅世僕,有如奴隸,稍有不合,人人都可加以捶楚。

福建廣東等地沿海、沿江一代,有疍戶,以船為家,捕魚為業,生活漂泊不定,不得上岸居住。

江蘇蘇州府有丐戶,也為賤民。

清代初期延續明代留存的丐戶、疍戶身份管理,較旗人平民家僕的地位低賤。雍正時期對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樂戶、惰民、丐戶、世仆、伴當、疍戶等,命令除籍,開豁為民,編入正戶,准許置產定居、考試,宣示廢除賤民階級,但影響有限,未能改變社會大眾的歧視風氣,賤民仍然存在,如福州疍民群體較明顯存續到清末,及所謂發功臣暨披甲家爲辛者庫[4][5][6][7]另外,《清史稿·食貨志一》:「凡衙署應役之皁隸、馬快、步快、小馬……皆為賤役。」皁隸賤役,直到中華民國時期才立法予以保障。[8]

朝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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賤民
諺文천민
漢字賤民
文觀部式Cheon min
馬-賴式Ch'ǒn min

朝鮮的賤民包括奴婢娼妓、專職工匠屠夫巫師、某些僧侶和某些地區(平安道)的所有人民,以及他們的後代。

朝鮮王朝時期的「從母法」規定子女需繼承「母親」的社會階層,因此賤民女子嫁給兩班士大夫中人平民白丁等人為,被稱為「賤妾」。所生的子女仍是賤民。人們稱賤民的子女為「孽子」、「孽女」。

賤民男子若考雜科(技術類的小官,不能參與政治)及第,得到官職可升為中人,賤民女子如為士大夫、兩班的庶女,有機會入宮成為「宮女」,如被國王寵幸則有機會成為承恩尚宮甚至嬪御。不過一般賤民出身的女子不能成為正式的宮女,只能稱為「水賜依」的官婢,或接受醫學訓練成為醫女,如嫁給賤民男子為妻,丈夫考上雜科得到官職,自己也可以成為中人。

此外,一些罪犯和他們的家屬也會被貶為「賤民」。朝鮮時代的白丁是圖們江以南的女真人,他們自別一部。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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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賤民
假名せんみん
平文式羅馬字senmin

日本的賤民在律令制時代稱五色之賤(陵戸、官戸、家人、公奴婢、私奴婢),在封建時代稱為部落民,當中包括穢多非人,穢多主要包括屠宰,和皮革行業的工匠殯葬,非人主要為乞丐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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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達利特階層舊稱賤民,又稱旃陀羅。在印度種姓制度中是最低等的分類,主要以不可接觸性為其特徵。達利特佔印度總人口中的16.6%[9],在印度的人數達2.3億人[10]。達利特在傳統的印度社會中只允許做被認為是非常卑賤的行業。

聖雄甘地當年爭取印度獨立的其中一個條件,是要廢除種姓制度。然而,這在印度次大陸上已有數千年的傳統,並非一朝一夕可以廢除。雖然在1947年印度獨立後種姓制度在法律層面被廢除,但至今在印度仍有不少人對賤民存有偏見或歧視行為,而逼使這些人前往外國謀生。在印度獨立之前,賤民完全沒有機會接受任何教育。即使現在,在部分地區仍然有賤民在街上也不可以穿著鞋子,在任何地方也必須站立,即使周圍有很多空的座位的情況存在。即便法律上已廢除對低種性人群的歧視,但至今一般社會中對達利特的鄙視行為仍然嚴重,造成持續有達利特族群尋求改信其他宗教以求脫離印度教種姓制度的壓迫[11]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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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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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为求真知说“堕民”. [2018-1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1). 
  2. ^ 美猴王六小龄童家世:元末蒙古族后裔(图). 新浪網 (京華出版社). 23 October 2010 [23 October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0-27). 
  3. ^ 六小龄童:我是蒙古族后代. 北方新報 (鳳凰網). 4 November 2011 [4 November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年2月22日). 
  4. ^ 《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56、81、94。《雍正朝起居注冊》元年九月初九日條。
  5. ^ 陳捷先. 雍正-勤政的皇帝,傳奇的一生. 台北: 國立故宮博物院. 2009年 (中文(臺灣)). [頁碼請求]
  6. ^ 閻崇年. 正说清朝十二帝. 中華書局. [2009-05-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2-15) (中文(中國大陸)). [頁碼請求]
  7. ^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獻:《大總統通令開放蛋戶惰民等許其一體享有公權私權文》
  8. ^ 吳高梓:福州疍民調查[J],社會學界(第四卷),1930
  9. ^ 存档副本. [2023-10-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0-03). 
  10. ^ 存档副本. [2023-10-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18). 
  11. ^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25/post/20230521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