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職議員
職責
編輯按照慣例,至少要有一位主教在議程日開始時領念祈禱文(相同職責在下議院由專職司鐸負責)。主教們經常在辯論中發言,2004年時任坎特伯里大主教的羅雲·威廉斯在辯論中展開量刑立法討論。議案(measure;英國國教會的法案)必須由全院討論,靈職議員扮演著確保他們執行的角色。
成員
編輯英格蘭教會
編輯靈職議員中目前僅有英格蘭教會代表。
靈職議員曾為上議院中之多數,包含英國國教會的大主教、教區主教、修道院長與被允許戴主教冠的小修道院長(prior)。在英格蘭宗教改革最高潮的1539年之後,因為解散修道院運動(Dissolution of the Monasteries)使修道院長與小修道院長無由產生的緣故,僅大主教及主教繼續參與國會。1642年長期國會(Long Parliament)通過《1640年神職法令》(Clergy Act 1640)後,靈職議員全體遭排除於國會之外,但於《1661年神職法令》(Clergy Act 1661)制訂後,又回復國會席位。
《1847年曼徹斯特主教職位法令》(Bishopric of Manchester Act 1847)及之後各項法令進一步限制靈職議員名額。現在,靈職議員不得超出26名,包含英國國教會內最重要的五名教長(具無論資歷而獲得席位的權利):坎特伯里大主教、約克大主教、倫敦主教(Bishop of London)、達勒姆主教與溫徹斯特主教加上其他21名英國國教會中最資深的教區主教(不包含在聯合王國國土外的索多暨馬恩教區與歐洲教區)。
所有前任的坎特伯里大主教,回歸主教身分後不再擔任教區主教,將無一例外的被授予終身貴族與俗職議員(Lords Temporal)席位。
上議院改革
編輯隨著2014年時修訂法律使女性可擔任主教,國會通過《2015年靈職議員(婦女)法令》(Lords Spiritual (Women) Act 2015),在法令通過後的未來10年內,有資格的婦女可填補主教職位的空缺。此法案不適用於高級主教。
蘇格蘭教會
編輯蘇格蘭教會傳統上在蘇格蘭議會中擁有席位,但在轉變為長老會後於1689年被排除於議會之外。傳統意義上蘇格蘭教會已無主教,且從未指派人員擔任上議院議員。
愛爾蘭教會
編輯1801年大不列顛與愛爾蘭聯合之後,愛爾蘭教會於上議院中獲得代表權。
愛爾蘭聖公會主教中,有四席(一名大主教與三名主教)輪值保障席位,於國會每次會期後輪替(會期一般約為一年)。愛爾蘭教會於《1869年愛爾蘭教會法令》(Irish Church Act 1869)通過後,在1971年放棄國教地位,並中止於上議院中的靈職代表權。
威爾斯教會
編輯英格蘭教會在威爾斯教區的主教原本在上議院擁有席位(1847年後,只有資歷夠久的主教可獲得),但威爾斯教會於《1914年威爾斯教會法令》(Welsh Church Act 1914)通過後,在1920年中止附屬於英國國教會並同時放棄國教地位,於是威爾斯教會的主教再無資格如英格蘭教會主教般被指定為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