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非原創研究/存檔6

非原創研究》方針《翻譯》的草案被當作通過後立即對條文作多次改動

已解決
當事人已同意撤回修訂程序,就內容本身問題另行檢討,故毋庸再議。請社群關注後續實質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7日 (四) 05:4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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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問題

2024年9月22日公示版本

中文維基百科針對編者自行翻譯外文專有名詞有一定的限制[1]。當可靠來源中存在某一外文專有名詞中譯時,編者禁止自創新譯名,下文均討論可靠來源完全未出現某一外文專有名詞中譯時的處理原則。外文人名、地名若要翻譯,超出各地標準、規範、慣例(如中國大陸的翻譯規範有《外語譯音表》等)自行選字音譯或選詞意譯均屬原創研究。除人名、地名外的其他外文專有名詞(如作品名、公司名、政權名、時代名等等)編者一般不可(見下段例外情況)自行翻譯,否則屬於原創研究。對於不譯成中文的外文專名,其羅馬化相關規範參照《命名常規·外文命名》處理,不論出現在標題還是文中,唯若原文非拉丁字母則建議在正文首次出現時給出原文寫法;大小寫格式則標題應符合《命名常規》要求,正文參照《格式手冊/序言章節·外語名稱》處理(不論是否出現在序章首句)。

對某一專有名詞或某一系列專名,若對於「應允許編者自行翻譯」及翻譯方式、翻譯用字/詞可形成共識,則不受前述限制,允許編者選用非可靠來源的譯名乃至自行翻譯,而不屬於原創研究。可能形成這種共識的情況如:可靠來源中雖未出現某一專有名詞的中譯,但存在翻譯該類名詞時固定的選詞、語法、格式習慣[2]。這些共識可能存在於方針指引(如《命名常規·日本動漫遊戲條目》),也可能在某單篇條目討論頁中形成。若隨着時間推移,原未在可靠來源中出現中文譯名的外文專有名詞在可靠來源中出現了中譯,且與編者根據共識選用非可靠來源或自行翻譯的版本不同,則應及時修改為可靠來源發表的譯名。

參考資料

  1. ^ 本條文所說的「專有名詞」包括了「專名短語」,如三個英文單詞組成的電影名。在英文中,要判斷一個詞(或短語)是否為專有名詞,一個較為簡單但通常成立的方式是:它的首字母(短語則為每一實詞的首字母)是否總是大寫?
  2. ^ 如可靠來源中暫未出現(某一音樂家的)「第10交響曲」這一中文名稱,但其第1至第9交響曲無一例外地被統一譯作「第X交響曲」,且該地音樂界存在將所有音樂家的交響曲均譯作「第X交響曲」的慣例,則可能可以形成「編者可自行翻譯該音樂作品名」的共識。
2024年9月29日被6次改動後的版本

對於外文材料(這裡所說的「材料」涵蓋範圍從篇章、段落到語句、詞語,即一切外文文本)而言,在遵守著作權限制的前提下,應優先使用可靠來源翻譯的中文譯本/譯名,而非由維基百科編者自行翻譯。如果外文材料沒有不受著作權所限的中文譯本/譯名,除專有名詞之外(見下兩段條文),本方針並不限制維基百科編者自行翻譯,但如果自行翻譯的版本受到了質疑,眾編者就應協力改善,以達成眾人都能接受的版本。

中文維基百科針對編者自行翻譯外文專有名詞[1]有一定的限制。當可靠來源中存在某一外文專有名詞中譯時,編者禁止自創新譯名,下文均討論可靠來源完全未出現某一外文專有名詞中譯時的處理原則。外文人名、地名若要翻譯,超出各地標準、規範、慣例(如中國大陸的翻譯規範有《外語譯音表》等)自行選字音譯或選詞意譯均屬原創研究。除人名、地名外的其他外文專有名詞(如作品名、公司名、政權名、時代名等等)編者一般不可(見下段例外情況)自行翻譯,否則屬於原創研究。[2]

對某一專有名詞或某一系列專名,若對於「應允許編者自行翻譯」及翻譯方式、翻譯用字/詞可形成共識,則不受前述限制,允許編者選用非可靠來源的譯名乃至自行翻譯,而不屬於原創研究。可能形成這種共識的情況如:可靠來源中雖未出現某一專有名詞的中譯,但存在翻譯該類名詞時固定的選詞、語法、格式習慣[3]。這些共識可能存在於方針指引(如《命名常規·日本動漫遊戲條目》),也可能在某單篇條目討論頁中形成。若隨着時間推移,原未在可靠來源中出現中文譯名的外文專有名詞在可靠來源(包括官方中文資料)中出現了中譯,且與編者根據共識選用非可靠來源或自行翻譯的版本不同,則應及時修改為可靠來源發表的譯名。

參考資料

  1. ^ 本條文所說的「專有名詞」包括了「專名短語」,如三個英文單詞組成的電影名。在英文中,要判斷一個詞(或短語)是否為專有名詞,一個較為簡單但通常成立的方式是:它的首字母(短語則為每一實詞的首字母)是否總是大寫?
  2. ^ 對於不譯成中文的外文專名,其羅馬化相關規範參照《命名常規·外文命名》處理,不論出現在標題還是文中,唯若原文非拉丁字母則建議在正文首次出現時給出原文寫法;大小寫格式則標題應符合《命名常規》要求,正文參照《格式手冊/序言章節·外語名稱》處理(不論是否出現在序章首句)。
  3. ^ 如(某一音樂家的)「Symphony No. 10」暫未被任何中文可靠來源譯作「第10交響曲」,但該地音樂界存在將這種命名的交響曲均譯作「第X交響曲」的慣例,則可能可以形成「編者可自行翻譯該音樂作品名」的共識。

公示給社群看的條文一個版本,在9月29日宣稱要結束討論及寫入方針實際執行的條文,卻是於同日有多處被改動的另一個非公示版本。按本版及《非原創研究》的編輯記錄,「阿南之人」宣稱「公示期間沒有任何有效反對理由,提案通過」[1],阿南之人君於(UTC 15:03)把本版的條文在《非原創研究》改寫「翻譯」章節,惟 「自由雨日」於(UTC 15:40)卻開始對該相關條文作出連續6次的刪改及新增內容,包括增加原本在公示條文中不存在的新段落、原「交響樂」論述的「第1至第9交響曲」之內容有明顯的改動,並且,在草案的原首段有三分之一的正文內容,被改到該頁面近最下處以註腳及較細小的字體顯示[2],另加入公示條文沒有提及的「沒有不受著作權所限的中文譯本」及「官方中文資料」等,其改動幅度已超出《微小修訂》的範圍。由於該案在9月22日的公示已被撤銷並撤除公告欄,相關用戶卻認為公示通過,當條文被寫入方針頁後,提案者立即對條文一再作出改動,顯示相關的草案條文的公示及宣稱結案等皆有缺失,以及該草案的敘述和結案者對該草案是否有充分理解等問題,故此提出以下十點以助歸納處理方案。

(1)阿南之人君在2024年9月22日把草案條文公示[3],隨後的9月23日 HK5201314君指出公示草案的條文,並沒有提及「名從主人」的名詞中譯問題[4],自由雨日君雖被告知當時公示的條文受到質疑[5],但在9月22日起的公示條文沒有作任何修改。
(2)在下於9月27日提出六點質疑,除了問 自由雨日君關於中文維基的可靠來源數量及哪類來源不是譯名的可靠來源,也指出例外情況的「交響樂」論述有明顯缺失,公示條文中的「如可靠來源中暫未出現(某一音樂家的)『第10交響曲』這一中文名稱,但其第1至第9交響曲無一例外地被統一譯作『第X交響曲』」,問 自由雨日君條文的闡述有原創研究的問題,且作者如沒有同類作品就不可能這樣推論[6],隨即有其他編輯指出條文對作品的排序假設「是危險的做法」[7],惟 自由雨日君表明拒絕回應,公示草案的條文亦維持9月22日版本。
(3)在下於9月27日對草案提出六點質疑,由於公示版本的條文顯然需要通過討論及進行必要的修訂,且草案在9月22日公示後也不是只有在下認為條文有缺失及需要修改,故此同時執行撤銷公示的程序,包括劃線撤銷9月22日的公示,並且在公告欄撤除該草案的公示[8]
(4)在9月27日,阿南之人君宣稱修改已經獲得絕大多數用戶的同意,而且該用戶沒有提出任何正當合理的意見,僅僅因為上面的爭議而針對提案人,屬於WP:GAME之行為,公示繼續[9]。在下立即指正草案條文確實有問題,再次表明撤銷公示,請回應提問及勿作出如WP:GAME等不當指控[10],另請回答同意該版本草案的用戶實際人數。
(5)Tisscherry君在9月28日認為「公示應繼續,沒有需要撤下」,並以「大方向」稱您擔憂的問題屬於細項子法,如同ACG的細項問題,另行提出修正[11]。對此,HK5201314君回應「你說的『另行提出修正』需要配合命名常規擴權。若然不擴權,兩邊不對接」[12],然而 Tisscherry君卻接著稱「可以一同另行整理提出論述,用參見的方式補充說明,畢竟現在新增的是要放在非原創研究方針的翻譯章節裏,不該讓比重失衡。」[13],又稱「後續討論看過後完全僅是是細項問題,請另行提出修正,或另開WP專頁作論述。」[14],否定草案條文需要配合「名從主人」、更正「第10交響樂」的論述、名詞中譯適用之可靠來源、《命名常規》等的修改,停止公示及進行討論。
(6)在下於9月29日再次提醒,理應在條文通過前處理草案的缺失及修訂條文,如需要對其他方針指引進行配套的修改,亦要與現草案一併討論及探討怎樣去修改,指出將該提案稱為所謂的「大方向」或之後可再去改其他方針指引並不合理,並且指出情況如同在9月15日的公示[15],當時有編輯指出「回覆是一回事,有沒有體現在方案中又是另一回事。」並強調「目前問題涉及方針直接執行,不屬於所謂『細節』」[16]。在下指出草案忽略現時有大量條目存在跨語言「綠色連接」之譯名問題,綠連使用中譯名詞卻連接外文條目,問該草案的條文被寫入《非原創研究》方針後,在馬利茲叛變索馬里蘭戰役等條目的「中譯綠連」是否需要被移除中文譯名[17],並表示切勿將9月22日公示條文寫入方針指引[18],可是自由雨日、Tisscherry、阿南之人,均沒有對此回應。
(7)在9月29日,阿南之人宣稱「在公示期間沒有任何有效反對理由,提案通過」[19],Tisscherry君稱「您所提的,再後來已經由自由雨日君提出修正,也就是現在呈現的版本」[20],可是在9月22日後指出的缺失,根本沒有作任何修正,公告欄亦早已撤除該草案的公示[21]
(8)阿南之人君在9月29日(UTC 15:03)將條文替換《非原創研究》「翻譯」章節的原內容[22],自由雨日君卻在第37分鐘(UTC 15:40)對 阿南之人君宣稱已通過公示條文作出6次改動,包括改動「第十交響樂」論述、新增公示條文完全沒有提及的「官方中文資料]」、增加多在公示條文不曾存在的一新段落,內容包括「遵守著作權限制的前提下……沒有不受著作權所限的中文譯本/譯名,除專有名詞之外」,自行添加在公示條文中所沒有的觀點,卻自稱是「微小修改」,在下也預期相關用戶會拿出「微小修訂」中的「現實性對應調整(事實性修訂)」說辭,但新增部分卻把「官方中文資料」連入只管「條目名稱」的《命名常規》,與《非原創研究》的管制包括條目內容並不對接,再者添加沒有不受著作權所限,已不是無須討論及公示的微小改動。
(9)自由雨日君在9月29日對《非原創研究》翻譯章節條文的改動,包括「第十交響樂」、「沒有不受著作權所限的中文譯本/譯名」、「名從主人」都是在9月22日公示後提出的草案條文缺失,在下於9月27日撤銷公示後已不只一兩次表明要考慮上述的問題[23][24][25],並指出「不在寫入方針之前改好明顯的缺失,比維持現有方針形成的負面影響及未知弊處就會更大」「不應採取目前的方式,在有意見指出不妥及有正當質疑理據的情況下,仍要繼續走完立法流程」,故此在下絕非在沒有合理反對意見而撤銷公示,自由雨日君在 阿南之人君逕自結案後不足40分鐘便立即對「翻譯」條文中包括及不限於上述的部分作出改動、增添內容及段落,其舉動已經刺破了 阿南之人君宣稱「在公示期間沒有任何有效反對理由」的說法[26]
(10)草案在9月27日已明文撤銷公示,及在公告欄撤除該草案[27],阿南之人君移除公示日期的劃線後,在下再於其下重申公示已撤銷,並且指出條文有嚴重缺失及需要進行討論,該草案也沒有繼續於公告欄進行這次公示,再者 Patrickov於9月27日回應在下指草案不妥當的六點質疑後,自由雨日君立即表明不再參與後續討論,請不要再ping我或叫我做出答覆,拒絕在公示期間進行溝通,然後在9月29日《非原創研究》再對條文「加料」,由於增加相關改動牽涉到條文的編寫,進而影響方針的執行,由於先把公示條文通過再對相關自作改動本有爭議,這次改動條文的舉動,也反映在客棧立法討論發生草率結案,否則何來不在客棧討論上述新增部分並議定相關條文,再作公示,亦正好印證相關的修改本應在客棧的討論及在公示之前,便要明確反映在公示條文之中。

正如第(8)點,自由雨日君的新增內容,以「官方中文資料」連入只管「條目名稱」的《命名常規》,與《非原創研究》的管制包括條目內容並不對接,改動有誤,又增設「如果外文材料沒有不受著作權所限的中文譯本……」,正文變註釋等的改動,目前是有足夠理由回退該方針頁的翻譯章節,連在9月22日的公示條文中也不存在的部分。在草案被宣稱公示結束及條文被移到方針頁後,自由雨日君自稱因疑慮去添加內容[28],然而官方譯名的問題在公示時已有用戶提出,其第1至第9交響曲涉及原創研究的論述亦然,拒絕中止公示及商議修改草案乃有違於共識,這些意見如不合理又何來要急著在條文搬到方針頁後立即改來改去。該提案是否有共識才公示也成疑,公示者宣稱大多數用戶同意,卻拒絕回答所謂「絕大多數用戶」的實際人數。在更改重要方針的實際操作上,阿南之人君在《非原創研究》把翻譯章節的原文全部移除及改為提案的條文[29],並在編輯摘要宣稱改動是「提案通過」,自由雨日君卻自稱其提案是「新增條文」,關閉討論的結案者與提案者的做法和觀點顯然有衝突,若不是提案中的論述在這方面發生混淆,就是連把提案條文公示及宣稱無有效反對理由而結案的 阿南之人君也對提案的理解有誤,亦反映公示的條文在這方面也有嚴重缺失,沒有把需要更改的方針之原條文一併修改及進行公示,連同立即改版等舉動均有損以該提案去管制全體中維基用戶的合法性。加之在討論中,異議有被忽視,實有必要指出該提案改動方針的情況及所發生的問題以供參考及因應。

知會@自由雨日提案者、@阿南之人關閉討論者、@Tisscherry宣稱要繼續公示者

知會@Ericliu1912HK5201314Patrickov神秘悟饭在9月22日公示前後發表意見的編輯及用戶,亦期待有意參與本案的各編者及用戶之意見。--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04:47 (UTC)

本人認為您重新把自己的不同意見匯總再於上面的十點述事後另開一表敘述較好--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5日 (六) 04:54 (UTC)
以上十點的主要作用是提述公示前後的過程,雖然相關的提案已在近日被存檔,但有需要告知在過程中發生了什麼問題。--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05:03 (UTC)
我對您提出的內容的疑惑一直是,您一直說有問題,但又不說出怎麼調整問題,就像現在您寫了很多問題,但還是不知道您的問題是什麼問題,您能不能一句話總結,是要把通過的內容撤下還是要重新修改公示,您覺得寫不好不對,可以另外提出您的版本,讓大家來幫您走一次流程。--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05:10 (UTC)
請翻看已經移到《非原創研究》Talk的存檔,在下發現問題有清楚指出,如第10交響樂不能作這種推測,在下不直接改條文,先問提案者,是禮貌及避免與其發生爭執的做法,提案者如能夠隨後回答,就有助在下提議改動公示條文,況且,您本身也宣稱可之後再改及反對暫停公示。--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05:26 (UTC)
請問您的訴求是?不要修改直接復原到初始版本?您要不另外提出個版本,讓大家看看哪個比較符合社群需求。
9月22日公示版本後的討論,我的認知是都沒有符合有效的建議,故沒有任何版本異動。
個人意見認為妥適做法是,自由雨日恢復為9月22日公示的版本,後面提出的微調內容,如果不是公示的就不要放上。--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05:03 (UTC)
在最後一段提過了,在所謂通過後,立即對條文在公示期間的質疑進行改版,如沒有有效意見就不需這樣去改版,且改動幅度及引入官方中譯等,已經不是微調可蓋之,草案本就不應在9月29日當作通過,現在可先處理被再三改版及立法過程、關閉討論的問題,先回到原版本,再討論也是可以的,對於翻譯章節如認為有適合的版本,任何用戶都可以提出。--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05:18 (UTC)
我對我沒有仔細看過自由雨日的修正就先留言致歉,僅只是修飾語句,並沒有做出和9月22日公示通過的版本有不同語意的調整,提案人請也詳細閱讀WP:微小修訂。--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05:22 (UTC)
在下不會稱為修正,例如新增「如果外文材料沒有不受著作權所限的中文譯本/譯名,除專有名詞之外(見下兩段條文),本方針並不限制維基百科編者自行翻譯,……」當中的「如果外文材料沒有不受著作權所限」,其所指的外文材料的著作權,究竟有受所限,還是不受所限,這顯露出不暫停公示及先改相關條文的壞處。--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06:04 (UTC)
重申,自由雨日君後來的修訂,僅只是語意上的微調,沒有閣下認為「偷渡(容我粗暴使用此名詞)」問題,微小修訂本就不是修正,請閣下不要WP:GAME,自行超譯方針與指引是危險的,您要嘛提出另一個版本,而不是只能強調有問題而沒有辦法明確協助解決問題。--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10:55 (UTC)
Tisscherry君作為指控方,您有絕對責任去解釋指出提案的錯處已等於WP:GAME,阿南之人將其認為已通過的條文搬到方針後,自由雨日在40分鐘內就開始對「已公示」的條文增加在公示中沒有的內容段落,增加條文完全沒有提到的「官方中文資料」,並且引至只管條目命名的《命名常規》指引,又把條文的正文搬到註釋等,請 Tisscherry君說明以上種種改動「僅只是語意上的微調」,本來在公示期間提出及當時可通過討論進行的修改,卻被當作沒有反對意見及提案通過,可是條文取代了方針中的原文後,卻在所謂通過當日立即對條文作出6次改動,正如之前提到,公示給社群看一個版本,在方針頁要求全體中維用戶遵守的卻是之前公示不同及經過多處改動的版本。--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6日 (日) 06:04 (UTC)
有關修訂不符合微小修訂的必要條件(「單純語法調整、錯別字更正或現實性對應調整」或「並未實際更動方針指引文字」任何之一),的確理應宣告無效。除不合規定外,某段時期的提案是對「翻譯」章節第一段有所改動的,後來才變成只新增第二段、不改第一段;在曠日持久的數百條討論之後如此不經公示修訂第一段,不合情理。--— Gohan 2024年10月6日 (日) 08:56 (UTC)
修定之前的即存內容(第一段),阿南之人覆蓋後,自由雨日君復原,並且讓原本的內容好讀,沒有改變原本的意思是沒有問題的,如果第一段兩位認為不能修,一定要公告,頂多復原第一段即可。--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6日 (日) 11:16 (UTC)
該提案的公示通過屬於無效,原因如下:
(1)覆蓋原文還是新增條文涉及對提案的基本理解,阿南之人自己作為該案的結案宣告者,及相關條文在《非原創研究》方針的寫入者[30],進行這兩項重大操作前定當對該提案有充分的理解,其把公示條文替換該翻譯章節的原文按其對提案的理解應屬無誤,若然連提案之基本也不理解就不能有效判斷在公示期內是否沒有任何有效反對意見。
(2)提案是「新增」及沒有提及要改方針翻譯章節的原文,提案條文全部使用新增條文的綠色字顯示,即使在9月15日及22日的兩次公示,提案者均沒有提到要對當時的翻譯章節原文作任何改動,公示也是新增條文,因此預期維持現有條文而不作改動。不過,這點和上面(1)提到阿南之人所理解的做法有衝突。
(3)提案本來只提到新增補充說明[31],但在8月就完全變成新增兩段新條文,沒有提及要去改動「現行條文」,所以自由雨日在9月29日在方針翻譯章節補回及改寫第一段[32],必然和上面(2)所指出,在9月提案的兩次公示都僅是提出在翻譯章節新增兩段條文有衝突,因為公示條文完全沒有提到要對「現行條文」作出任何改寫。
(4)這點是回應「讓原本的內容好讀」的宣稱,就單看第一段,自由雨日於9月29日在方針對公示沒有提及的第一段作改寫,與方針原文第一段之比較[33],改了後的條文不見得比原文好,甚至表達含糊不明,單是其新增的這句「如果外文材料沒有不受著作權所限的中文譯本/譯名」在表達上已經有問題,假定要改也應是「如果外文材料的中文譯本/譯名沒有受到著作權的限制」的表達方式,
(5)接續上面的(4)第一段的後來改動,印證出之前該提案的一大缺失,根本在公示前就要提出對翻譯章節的現行條文進行必須的修改,並通過討論的共識再一併公示,可是之前該提案的9月公示沒有提述改動原文,查看該公示提案的用戶也會因此信納「現行條文」維持不變,只增加兩段條文。宣稱公示通過後就立即在方針頁面對不在公示範圍的條文作出改寫,該做法在立法程序上是極具爭議性,過去至少近兩年都未見有方針指引的章節有這種程度的公示後立即再作改寫(如有請舉出實例),一旦這種所謂「僅只是語意上的微調」改寫方針指引的方式成為常態,將會對《共識》構成衝擊。--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6日 (日) 18:17 (UTC)
不要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如果閣下不能夠提出「任何有效的版本」,請不要一再提出長內容來為了反對而反對。
重申,請您提出「新的」修訂版本。
如果以上無一能達成,請您停止,謝謝您。--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6日 (日) 19:16 (UTC)
Tisscherry君,您張貼「不要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和之前打出的WP:GAME一樣,在於試圖壓制對該次立法程序及在公示後再自行刪改提出質疑,在下有需要詳細列出爭議點,避免被指胡亂開案,您認為所提出的理據太長,看不看是您的自由,如同不能強制您對爭議點作出正面的答覆,在本版開案沒有規定必須同時提出新的修訂版本,剛好下面的《證明一方有某觀點,是否可以引用其所控制的媒體,即便這個媒體被認為不是可靠來源?》就是開案時沒有提出「任何有效的版本」且純屬提問,也沒有提出要改哪個方針指引,期望您能以正面角度看待是次討論。--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7日 (一) 16:22 (UTC)
本人並不反對第一段有關改動之大方向,惟須符合程序,另對「材料」涉嫌擴充詞義存疑。重點是,不符合微小修訂條件的正文改動,不能以「微小修訂」爲由改動。以公示通過版本為基準,自由雨日2024年9月29日 (日) 21:24‎ - 10月5日 (六) 16:59‎ 的兩次改動勉強算是微小修訂;但是此前三次2024年9月29日 (日) 17:40‎ - 2024年9月29日 (日) 18:56‎ 的改動超出微小修訂範圍,2024年9月29日 (日) 17:34‎對第一段的改動也‎超出微小修訂範圍。既然您同意撤銷第一段改動,不知是否同意撤銷2024年9月29日 (日) 17:40‎ - 2024年9月29日 (日) 18:56‎的三次改動?不過,以上判斷基於公示通過版本及其餘原方針內容,至於公示通過有效與否無暇顧及。--— Gohan 2024年10月7日 (一) 06:56 (UTC)
9月22日公示的草案,9月29日寫入方針後,立即被接連改動,先不論是否「微小修訂」,都是極具爭議,公示過的章節並不預期會再被立即改動。--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7日 (一) 16:51 (UTC)
  • 作為維基人,你們有沒有誰能在三句話以內說說到底是怎麼回事?真是又臭又長。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10月7日 (一) 01:09 (UTC)
    一大爭議點是9月29日至今自由雨日的改動(除復原第一段外)是否符合微小修訂規定?以至有效或無效?--— Gohan 2024年10月7日 (一) 06:58 (UTC)
    確實,太複雜了,看不太懂Orz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7日 (一) 09:30 (UTC)
    @神秘悟饭Ericliu1912先恢復到 阿南之人君在9月29日宣稱公示通過後刪改《非原創研究》翻譯《章節》之版本[34],也假定 阿南之人君使用9月22日條文取代原條文的理解無誤,現時可把《翻譯》凍結在該版本,由於僅屬按照公示條文還原 阿南之人君在29日的版本,因此不需再次公示即可進行,至於後續的修改或是否對《非原創研究》該章節重寫,可以另行在客棧開案啟動討論,並在取得共識後另行公示。--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7日 (一) 16:51 (UTC)
    回應神秘悟飯,我認為符合微小修訂,語意上沒有被修改成另一個完全不同的意思。阿南之人覆蓋的版本將原本的內容覆蓋掉,原本的內容是要該保留的。--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7日 (一) 23:29 (UTC)
    公示條文寫入方針當日立刻連續6次再改動,做法合理嗎?為什麼拒絕/不能先停止公示,更改條文再公示?這種改動都叫「微小」,那以後做這種幅度的改動都可以跳過討論及公示了。方針指引不是私人條款,不論在方針加插一段,還是刪改正文或註釋的敘述,如引入只管條目命名的《命名常規》並不對應管制內容的《非原創研究》,本來應在提出討論後按共識公示而行,不應將程序本末倒置。對於條文應怎樣改寫可以重新開案--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8日 (二) 02:09 (UTC)
    這是原本方針內的既存內容:如果非中文的材料沒有公開的中文譯本,維基百科編者可以提供他們自己翻譯的版本。但如果自行翻譯的版本受到了質疑,眾編者就應協力改善,以達成眾人都能接受的版本。在遵守版權限制的前提下,由可靠來源發表的中文譯本應比維基百科編者自行翻譯的版本優先使用。
    這是自由雨日君放回的第一段:對於外文材料(這裡所說的「材料」涵蓋範圍從篇章、段落到語句、詞語,即一切外文文本)而言,在遵守著作權限制的前提下,應優先使用可靠來源翻譯的中文譯本/譯名,而非由維基百科編者自行翻譯。如果外文材料沒有不受著作權所限的中文譯本/譯名,除專有名詞之外(見下兩段條文),本方針並不限制維基百科編者自行翻譯,但如果自行翻譯的版本受到了質疑,眾編者就應協力改善,以達成眾人都能接受的版本。
    在原本的文字基礎上,調整文字位置修飾語句,將通過公示內容適當填入,這樣不是微小修訂嗎?--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8日 (二) 20:18 (UTC)
    在下開案時已列出在公示及9月29日經刪改的比較條文,上面也指出不符合「微小」的原因,且該案確實是「在曠日持久的數百條討論之後如此不經公示修訂第一段,不合情理」及「對『材料』涉嫌擴充詞義存疑」,引入只管條目名的《命名常規》卻與管制全部內容的規章不對接,請勿擴大「微小修改」的解讀來合理化對方針作出這種幅度的改動,Tisscherry君亦未有回應為什麼拒絕/不能先停止公示,更改條文再公示。--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9日 (三) 02:05 (UTC)
    不同意他標記爲「微小修訂」的改動皆未變更原意。但不論有無「被修改成另一個完全不同的意思」,「語意上沒有被修改成另一個完全不同的意思」不是「微小修訂」任一條件。此外,復原第一段是正當的,所以我説「除復原第一段外」,「復原」二字被自動轉換爲簡體「撤銷」。--— Gohan 2024年10月9日 (三) 08:51 (UTC)
    在9月29日如因宣稱該案通過的用戶誤解提案而把方針的原條文全部替換為22日的公示條文,因而需要還原該章節在28日的原「現行條文」,作為一項補救措施並非不可考慮,但也僅為再加上在28日時該章節的原條文,亦即翻譯章節的內容將會為在28日時於該章節的原條文及在22日公示的條文,因為一旦超出復原在29日被替換的「現行條文」版本,便須要啟動修改條文的討論,按共識修訂條文及公示的程序。--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9日 (三) 16:54 (UTC)
    兩位,您們真的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如果真的無法停止繞圈圈,我開始在考慮是否有需要請管理員介入了。--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0日 (四) 02:45 (UTC)
    很難看出「單純語法調整」/「錯別字更正」/「現實性對應調整(事實性修訂)」/「並未實際更動方針指引文字」均不包括「語意上沒有被修改成另一個完全不同的意思」嗎?我從未視閣下為敵,並相信閣下是能以理服人的,實在不解您的「語意上沒有被修改成另一個完全不同的意思」從微小修訂方針何處而來。--— Gohan 2024年10月11日 (五) 08:31 (UTC)
    「為對方針指引等規定的單純語法調整、錯別字更正或現實性對應調整」,那請問您覺得意思都不對了,是哪裡不對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1日 (五) 14:11 (UTC)
    10月9日已經説過「無論有無「被修改成另一個完全不同的意思」,「語意上沒有被修改成另一個完全不同的意思」不是「微小修訂」任一條件。」進一步解釋:假設「語意上沒有被修改成另一個完全不同的意思」,但非「單純語法調整」/「錯別字更正」/「現實性對應調整(事實性修訂)」/「並未實際更動方針指引文字」,則不得是「微小修訂」。OK?禁咬意思對不對,對證明「微小修訂」毫無助益。--— Gohan 2024年10月14日 (一) 10:44 (UTC)
    WP:微小修訂:「為對方針指引等規定的單純語法調整、錯別字更正或現實性對應調整(事實性修訂),且無人對相關修訂提案是否單純語法調整、錯別字更正或現實性對應調整(事實性修訂)提出合理質疑。或並未實際更動方針指引文字。」單純地直觀字面意思。「如果兩位覺得讀起來意思完全不同了」,「如果兩位讀來覺得完全不同意思了」,兩位可以明確讓社群明白,哪裏意思不同了嗎?我認為兩位的質疑都不屬於合理質疑。--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0日 (四) 03:29 (UTC)
    Tisscherry君,不用貼出「微小修訂」的內容也不需刻意使用粗體,在下相信 神秘悟飯君有參閱「微小修訂」後才發表意見[35],就當您嫌開案的10點太長不看,但在下於10月6日回覆您時在第(2、3、4)點已經指出不符合微小修改的原因[36],遺憾的是緊接著只見到您發出停止該討論的警告及指控[37],就看返條文,單是原章節的首句「如果非中文的材料沒有公開的中文譯本」被改成「對於外文材料(這裡所說的「材料」涵蓋範圍從篇章、段落到語句、詞語,即一切外文文本)而言」已顯著有別,故此不能說是不合理的質疑,在29日自由雨日君的連續6次改動也不是全部有標註「微小修訂」[38][39],可是您卻一直認為在29日不在公示範圍的全部改動只是「微小修訂」[40][41]。Tisscherry君在9月公示前後多次宣稱「大方向」要求盡快通過提案後再改「細節」,當時立即有編輯指出做法不妥[42]。您宣稱《非原創研究》方針在29日未經公示的連串條文改動屬於不需討論共識及進行公示的「微小修訂」,您的觀點認為該等改動都沒有超出「微小修訂」的容許範圍,涉及方針條文的解讀,當然您可以考慮由管理員或由行政員解釋「WP:微小修訂」及裁示。--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10日 (四) 19:53 (UTC)
    Starcopter君,不要重複貼連結,不要超譯我的話,我說的修改細節和您一直提出的您認為的問題沒有關係,我沒有的意思不要您覺得就寫出來。
    如果您繼續過度解釋他人的留言,那將涉及WP:GAMEWP:TPG違規,可以提至WP:ANO,我的意思是這樣的,您似乎對於WP:共識有誤解,管理員執行共識,我想要到ANO得出您是不是在WP:POINT的共識。
    至於行政員,這件事沒有需要到他們處理共識,我想請求判定的也差不多。
    您有沒有想過為什麼到現在只有我在回應您的「問題」,不只我,太長的沒有重點的討論維基人都不看的,一如您現在又在繞圈圈了,那我也只能跟您復讀,您要重貼幾次也沒關係,如果自由雨日或我的任何發言違規了,會有其他資深維基人出來把我們放到ANO的,正如您現在的可能POINT。
    「對於外文材料(這裡所說的「材料」涵蓋範圍從篇章、段落到語句、詞語,即一切外文文本)而言」,第一段這樣的修訂,是符合新增條文的文句調整,您認為不能修訂只能原文重現的原因為何,我到現在還是不能明白。--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1日 (五) 00:36 (UTC)
    Tisscherry君,在下是有回覆您「我認為兩位的質疑都不屬於合理質疑」的問題並提出例證[43],不如簡單點,就問您兩個問題:(1)「Tisscherry君認定在提案條文於9月22日的公示完全不需要一併提出修改當時在《非原創研究》的『現行條文』?」請回答(是/不是);(2)「Tisscherry君認定在9月29日在《非原創研究》發生的「不在9月22日提案條文公示範圍內」的6次改動全部都只是《WP:微小修訂》?」請回答(是/不是);雖然這兩個問題只需回答(是/不是)卻有助明白您對本案的觀點。--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11日 (五) 07:36 (UTC)
    您的兩個問題我都看不懂,唸出來了還是不明白您的意思,維基百科不是官僚體系WP:雪球,訴求是什麼?再這樣討論下去沒有共識的。--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1日 (五) 14:16 (UTC)
    Tisscherry君反對提出9月29日的6次改動是合理質疑,認定該6次改動只是《WP:微小修訂》,並且反對撤銷當中的任何一個版本,這樣理解您表達的意思,對不對。--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12日 (六) 06:55 (UTC)
    兩位為何都用「對不對」?請問您們的主張為何?我也問好幾次了,兩位的主要訴求為何?--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4日 (一) 11:51 (UTC)
    請 Tisscherry君留意,在10月11日問您這兩條簡單的問題,目的是要清楚您表達的看法及觀點,在您兩條問題都不回答後,在10月12日問您只需回覆(對/不對)的一條問題,是為了避免對您的表達有誤解。對於您今天發表「您們的主張為何」及「主要訴求為何」的說法,在下感到有點愕然,因為一直就是在討論於9月29日的6次改動是否全部完全符合「微小修訂」及對不符合「微小修訂」的條文採取包括撤銷等的方式處理,這方面在10月9日的討論也有明確的提及,可是您現在還在問「您們的主張為何」,反映現時真的需要先確定您想表達的觀點,以期達致有效溝通。--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14日 (一) 16:45 (UTC)
    另再就 Tisscherry君所稱的「微小修訂」看法,進行多一點的補充,本題於開案的10月5日已經ping了自由雨日、阿南之人,這2名用戶可親自陳述在9月22日後不能暫停公示,拒絕修改條文後再公示,宣稱無有效反對意見通過[44],卻在條文被寫入《非原創研究》立即再6次改動條文的因由,該連串所稱之「微小修訂」就是在這過程中形成。再者,誰編輯、誰舉證,在9月29日在《非原創研究》做出編輯行為的就是這2名用戶,尤其是在阿南之人編輯後跟著再對方針條文作6次改動的自由雨日,其有責任舉證自己當日做出的6次改動及經過該等改動後的方針條文版本完全符合共識及「微小修訂」,Tisscherry君多次在此張貼GAME、POINT、共識等等,其實您更應先去問問於2024年9月29日在《非原創研究》做出連續6次編輯的用戶當時有沒有已獲得共識。--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14日 (一) 17:57 (UTC)
    那請您說明您的訴求是什麼,「原本的內容一個字都不能動+9月22日公示版本」,這樣?我也愕然,您又在繞圈圈了。--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4日 (一) 22:52 (UTC)
    Tisscherry君,在閣下發文的上面已明確指出,在9月29日於《非原創研究》進行6次改動的用戶有責任證明自己修改出來的版本是完全符合共識及「微小修訂」,閣下如很認同經過刪改後的版本,可代替該用戶舉證。神秘君在14日的解釋是挺清楚的[45],在下也早已指出添加《命名常規》與方針管制全部內容不對接、第10交響樂的改動、正文變註釋等的改動;然而閣下一直重複宣稱「單純語法調整、錯別字更正或現實性對應調整」,閣下卻不去為方針被改動的每處條文作出解釋,是無助推進討論,這不就是形成閣下所稱之繞圈;閣下如能夠早日清楚說明該版本的每處改動均完全符合「微小修訂」及共識,那來有「原本的內容一個字都不能動+9月22日公示版本」的討論。--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15日 (二) 18:13 (UTC)
告示:除復原第一段外,2024年9月29日 (日) 17:34、17:40 、18:56三次被標記為「WP:微小修訂」的改動皆非「單純語法調整」/「錯別字更正」/「現實性對應調整(事實性修訂)」/「並未實際更動方針指引文字」,故不合微小修訂條件,予以還原;2024年9月29日 (日) 15:40、18:10二次立即不附理由地逕自變動屢經修改、多輪公示、當日宣告公示通過的新增條文,甚爲不妥,予以還原,10月5日的改上再改隨之一並還原。--— Gohan 2024年10月16日 (三) 09:07 (UTC)
@阿南之人君,想麻煩您協助確認有無問題,我認為討論已可以關閉。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6日 (三) 10:39 (UTC)
屬於語法調整和事實性修正,若無合理質疑,請勿打程序戰。--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6日 (三) 10:54 (UTC)
@自由雨日君,我認為您的修正沒問題,先關閉之後再於方針討論內另外提出是否符合微小修正。這個議題本就不該在此發起。當初都沒人想到要移回方針討論。--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6 (UTC)
Tisscherry君,不需「先關閉之後再於方針討論內另外提出是否符合微小修正」,亦難以想像 閣下在本案多次發表「微小」修訂、修正的言論後[46],卻不知道本案正是在討論《非原創研究》方針在9月29日被改動6次後的版本是否完全符合「微小修訂」為題。--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16日 (三) 14:57 (UTC)
同意 神秘君在10月16日發出的告示,10月5日開案時早已ping了自由雨日、阿南之人,請兩位在9月29日實際有在《非原創研究》進行編輯的用戶回覆,同時@Ericliu1912Patrickov知會兩位曾經發言的編輯。請留意,由於《非原創研究》方針不是一般的條目、討論頁,因此進行相應的撤銷、回退時,請同時向行政員報備。--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16日 (三) 11:27 (UTC)
@神秘悟饭建議弄個diff,搞不好被修改的部分需要再走一次公示程序,因此需要有個對比才能具體討論。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6日 (三) 13:25 (UTC)
算了,這diff還是我來弄吧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7日 (四) 01:32 (UTC)
@Ericliu1912HK5201314PatrickovStarcopterTisscherry阿南之人神秘悟饭自由雨日根據我上面給的diff,我認為可以考慮就著84476601版與84606866版有出入的地方再走一次公示程序,不知各位意下如何。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7日 (四) 01:36 (UTC)
我認為維持在當前版本即可,無需公示。沒有更動任何方針指引的原意,僅是修飾語句。且這個大段討論只是單純針對程序問題的疑議,不屬於WP:微小修訂中的「合理質疑」,並非形成共識的正當合理意見(參見#WP:V引入en:WP:ONUS中有關「爭議」的討論,雖然不是同個問題但性質類似)。--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1:40 (UTC)
@自由雨日重行公示本身並不暗示對有出入的地方的不認可,而且中文維基百科有這樣做的前例,我覺得為表慎重,重行公示以再確認意向會比較妥當。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7日 (四) 01:51 (UTC)
看了一下那個前例,感覺性質差異太大,那個是直接加了一項內容,完全實質影響了條文內容。僅修飾語句無需公示的前例也有不少(如版本差異)。--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1:58 (UTC)
然而我沒理解錯的話,Starcopter他現在爭議的只有程序問題?然後我看了一下diff,我認為「對某一專有名詞或某一系列專名」開首的那個自然段的內容的修改好像不太能算是微小修訂,這意思上似乎是有些不同的,因此我會認為這超出了「單純語法調整、錯別字更正或現實性對應調整」的範疇。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7日 (四) 02:06 (UTC)
是的,正是因為爭議的程序問題故我認為不屬於對修訂內容的正當合理意見。我認為意思並無不同,修訂內容有:將末尾的「在遵守版權限制的前提下,由可靠來源發表的中文譯本應比維基百科編者自行翻譯的版本優先使用。」一句提前(僅移動文字位置);詳細解釋「材料」一詞的含義,以免讀者誤解為「單個譯名不用優先使用可靠來源」(「單個譯名也應優先使用可靠來源而非自己翻譯」顯然從社群實踐到該修訂的討論中一直是共識——即便完全沒有這次方針修訂,也早應清楚指明了);加上「除專有名詞之外(見下兩段條文),本方針並不限制」字句,同樣是對兩段作銜接,類似《WP:非原創研究#日常計算》的寫法。--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2:16 (UTC)
「如(某一音樂家的)『Symphony No. 10』暫未被任何可靠來源譯作中文『第10交響曲』,但該地音樂界存在將這種命名的交響曲均譯作『第X交響曲』的慣例」似乎比「如可靠來源中暫未出現(某一音樂家的)『第10交響曲』這一中文名稱,但其第1至第9交響曲無一例外地被統一譯作『第X交響曲』,且該地音樂界存在將所有音樂家的交響曲均譯作『第X交響曲』的慣例」較為寬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7日 (四) 03:05 (UTC)
並沒有明顯更寬鬆吧?另外這個修訂只是放在註腳中的一個舉例,「……,可能可以形成『可自行翻譯』的共識」,只是輔助讀者理解「具體什麼情況可能可以形成『可以自譯』的共識」,不代表現實中一定存在這種翻譯慣例(當然據我所知是基本存在的)或中維一定就可以自譯交響曲。《日常計算》章節註腳中還有「寫特殊程序」這種指向blog的鏈接,我認為註腳文字起到輔助說明方針指引精神的作用即可。--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3:27 (UTC)
這樣説吧:香港是遵從判例法的,案例的具體情況如何會影響法律條文的詮釋方式,因此我認為案例在意思上的更動會某程度上影響條文正文的意思,這種情況下我難以認同這屬於「單純語法調整、錯別字更正或現實性對應調整」。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7日 (四) 04:38 (UTC)
@Sanmosa:如果有此合理質疑,我認同可以就這部分更改重新討論並公示,但其他修改仍屬於WP:微小修訂?--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4:41 (UTC)
不好意思,我還漏了「如果非中文的材料沒有公開的中文譯本,維基百科編者可以提供他們自己翻譯的版本。但如果自行翻譯的版本受到了質疑,眾編者就應協力改善,以達成眾人都能接受的版本。在遵守版權限制的前提下,由可靠來源發表的中文譯本應比維基百科編者自行翻譯的版本優先使用」這段,你給改成了「對於外文材料(這裡所說的「材料」涵蓋範圍從篇章、段落到語句、詞語,即一切外文文本)而言,在遵守著作權限制的前提下,應優先使用可靠來源翻譯的中文譯本/譯名,而非由維基百科編者自行翻譯。如果外文材料沒有不受著作權所限的中文譯本/譯名,除專有名詞之外(見下兩段條文),本方針並不限制維基百科編者自行翻譯,但如果自行翻譯的版本受到了質疑,眾編者就應協力改善,以達成眾人都能接受的版本」,我認為兩者意思上有些許的差別,後者強調了可靠來源翻譯的中文譯本/譯名的優先性。其他部分除了部分正文變注釋外確實不算變更條文,因此我不爭議相關部分屬於「微小修訂」與否。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7日 (四) 04:53 (UTC)
@Sanmosa:是的,我就是「強調了可靠來源翻譯的中文譯本/譯名的先性」,因為這就是一直以來的社群共識,其實跟整個方針修訂都關聯不大,我認為屬於WP:微小修訂中的「事實性修訂」(類似這筆修訂)。--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4:57 (UTC)
然而這與原本的規定有出入,而且原本的規定本身也並未直接與此前的社羣共識衝突,我認為不宜認定為「事實性修訂」。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7日 (四) 05:14 (UTC)
@Sanmosa:OK,我接受就這筆修改重新公示,本討論應該可以關閉了。副知@Ericliu1912。--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5:26 (UTC)
走多次程序吧!--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03:29 (UTC)
我記得閣下剛剛提出了這個提案?--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3:34 (UTC)
1.該提案還未成文化
2.事實上提案現行版本有關𨫡論述沒有走過公示流程。換言之,相關關𨫡論述還未達成共識。走一走整個程序,能有效加強共識。(這個部分放在該提案的「註」內)--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03:50 (UTC)
WP:微小修訂不需要公示,且無對更改內容的「合理質疑」(另見WP:5P5)。--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4:06 (UTC)
在下在此回覆兩點:
(1)先回覆自由雨日所宣稱之「打程序戰」[47],在下於10月5日已ping了自由雨日,請自由雨日親自說明在9月22日提案公示時不能先暫停公示,在9月29日公示條文被寫入《非原創研究》後跟著修改公示條文的理由,在條文公示初期已經指出條文在官方命名、第10交響樂的論述有缺失,自由雨日在通過後就立即去改動沒有在公示中反映的相關條文,這種做法是否合理,若要說「打程序戰」,這種做法是否已是引起方/發動方,在下也難以理解自由雨日要到10月16日才首次回應及提述「打程序戰」,在下不認為在下與其他編輯對這種修改方針的方式提出質疑就是參加所謂「程序戰」。
(2)由於在十餘天的討論中,一直未能就相關條文的各個改動處是否符合《微小修訂》 收窄分歧,既然雙方圍繞著《微小修訂》各執一詞,無助於對是否有需要再討論及再公示達成共識,@Ericliu1912HK5201314PatrickovTisscherrySanmosa阿南之人神秘悟饭因此在下邀請行政員,先行對條文相關的改動是否符合《微小修訂》作出判斷,避免雙方繼續拿著《微小修訂》解讀,但難以說服對方接受自己所認為的判斷。--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04:21 (UTC)
所以提案通過的具體是哪一個版本?既然後續已發生爭議,我將予以回退,其餘任何修改請在此處認真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7日 (四) 04:19 (UTC)
僅針對程序問題的爭議並非「爭議」。--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4:22 (UTC)
另外註釋亦為方針一部分,否則本不需提及。不能僅以「小修改」為由修訂註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7日 (四) 04:23 (UTC)
然而這一修改本就是無合理質疑的WP:微小修訂。--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4:26 (UTC)
其餘任何修改請在此處認真討論:@Ericliu1912:所以你難道沒發現,除了@Sanmosa之外,這裡沒有一個人在認真討論修改內容嗎?而Sanmosa的質疑我已經回應(若後續還有質疑我會同樣回應)。--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4:33 (UTC)
可先建議@Starcopter不要再糾結程序問題,俾便檢討修訂案之實質。——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7日 (四) 04:59 (UTC)
@Ericliu1912(-)反對回退,不應助長這種「強行爭議」的風氣。--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4:35 (UTC)
另已按實補回方針原版本第一段文字。其餘語句調整,請在此處確定,再添入方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7日 (四) 04:44 (UTC)
個人建議諸位拋棄程序問題,在此話題下另開章節,重新就修訂本身展開討論,即是當作提出方針新修訂案即可。如此糾結程序,甚至欲招來行政員介入,對修訂該方針實質內容並無意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7日 (四) 04:47 (UTC)
蓋反方亦有論:「本人並不反對第一段有關改動之大方向」,然此話題九成都在討論微小之程序問題,不免流於抽象言詞辯論,結果編者恐一無所獲。——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7日 (四) 04:51 (UTC)
@Ericliu1912:所以您為何僅根據「程序問題」就回退了修訂?任何無公示的修訂都可以質疑程序問題(包括核心方針,如Special:Diff/74628541)。--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4:52 (UTC)
@Ericliu1912:如果真的可以通過這種「質疑程序而無實質爭議」的情況來回退編輯,0xDeafbeef的提案中的問題恐無法解決。--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5:00 (UTC)
夫本站方針之修訂,向最為嚴格,而共識方針有關規定,乃屬例外,本應在相當之限制下,伊始妥加說明,方得予應用;此理當同本站快速刪除候選之準則機制雲。使彼時閣下所為若干修訂,或有一筆帶過,解說未臻明確者,且社群又有必要具體檢討有關修訂是否屬於小修改問題(如相及內容究竟如何修飾、若干語句調整是否適當等,上方均有論及)時,該等修訂無論如何,概即不宜逕為行之矣。望勿誤解,此非渠等修訂本身不適切,乃程序上為確保方針總決為社群廣泛接受而有必要之特殊拘束也。於是類似程序問題,在本人以為,遂已經過時而無待他論,餘下者僅其內容是否確實值得部署之問題爾。故按例重行公示,仍為妥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7日 (四) 05:19 (UTC)
至於所謂遊戲規則者,想必缺少前述討論之成分,而為社群所貶斥,不應想當然耳。——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7日 (四) 05:27 (UTC)

請求行政員協助解讀及判斷《微小修訂》

@ATJimmy XuShizhaoWong128hk請行政員提供協助—《非原創研究》方針「在2024年9月29日被改動6次後的版本」是否完全符合《微小修訂》及公示之共識,參見「Wikipedia_talk:非原創研究#提議在《非原創研究》方針《翻譯》章節新增限制專有名詞原創翻譯的條文」在2024年9月22日版本之公示條文。
在本題經討論後,在9月29日宣稱提案條文通過的阿南之人,或許因為對提案有所誤解,把公示條文寫入《非原創研究》時刪除「現有條文」[48] ,不符合提案「新增」條文,故此當時被刪除的「現有條文」應予補回,然而自由雨日在9月29日「補回」的第一段與之前的「現有條文」的內容明顯有別;9月22日版本公示條文的首段,有三分之一的正文內容,在9月29日被改為註釋;「第10交響曲」的論述被明顯改動;添加不存在於公示條文的(包括官方中文資料),其引入只規限條目名稱之《命名常規》,亦與《非原創研究》包括管制內容不對接;有理由懷疑該等改動未有完全符合《微小修訂》之規定。
由於Tisscherry、自由雨日宣稱在9月29日經過刪改後的版本完全符合《微小修訂》,認為只是「屬於語法調整和事實性修正」,且認為上述不是合理質疑,自由雨日亦拒絕撤銷其在《非原創研究》改動之條文[49]
然而《非原創研究》方針並非一般的條目、討論頁,為避免在《微小修訂》理解上的差異,演變為在《非原創研究》的編輯戰,以及今後在方針指引對條文作出類似幅度的修改時,是否也可引用本例及《微小修訂》,從而跳過討論及按共識公示之程序;由於爭議點涉及對《微小修訂》的解讀,故此請行政員協助,判斷《非原創研究》在9月29日對原公示條文再作6次改動後的版本,是否符合《微小修訂》及共識,並提供後續處理的意見,這並不意味針對任何用戶。--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04:21 (UTC)

內容問題

現擬就相關修訂,重行討論公示。請@自由雨日開列比較條文,並具說明,以供社群參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7日 (四) 05:42 (UTC)

@Ericliu1912:之前已在《#調整《WP:非原創研究#翻譯》章節》提出,由於和本章節程序問題完全無關,我認為另開章節直接討論比較合適。--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5:44 (UTC)
好。另感謝諒解。——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7日 (四) 05:49 (UTC)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調整《WP:非原創研究#翻譯》章節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現行條文

如果非中文的材料沒有公開的中文譯本,維基百科編者可以提供他們自己翻譯的版本。但如果自行翻譯的版本受到了質疑,眾編者就應協力改善,以達成眾人都能接受的版本。在遵守版權限制的前提下,由可靠來源發表的中文譯本應比維基百科編者自行翻譯的版本優先使用。

中文維基百科針對編者自行翻譯外文專有名詞有一定的限制[1]。當可靠來源中存在某一外文專有名詞中譯時,編者禁止自創新譯名,下文均討論可靠來源完全未出現某一外文專有名詞中譯時的處理原則。外文人名、地名若要翻譯,超出各地標準、規範、慣例(如中國大陸的翻譯規範有《外語譯音表》等)自行選字音譯或選詞意譯均屬原創研究。除人名、地名外的其他外文專有名詞(如作品名、公司名、政權名、時代名等等)編者一般不可(見下段例外情況)自行翻譯,否則屬於原創研究。對於不譯成中文的外文專名,其羅馬化相關規範參照《命名常規·外文命名》處理,不論出現在標題還是文中,唯若原文非拉丁字母則建議在正文首次出現時給出原文寫法;大小寫格式則標題應符合《命名常規》要求,正文參照《格式手冊/序言章節·外語名稱》處理(不論是否出現在序章首句)。

對某一專有名詞或某一系列專名,若對於「應允許編者自行翻譯」及翻譯方式、翻譯用字/詞可形成共識,則不受前述限制,允許編者選用非可靠來源的譯名乃至自行翻譯,而不屬於原創研究。可能形成這種共識的情況如:可靠來源中雖未出現某一專有名詞的中譯,但存在翻譯該類名詞時固定的選詞、語法、格式習慣[2]。這些共識可能存在於方針指引(如《命名常規·日本動漫遊戲條目》),也可能在某單篇條目討論頁中形成。若隨着時間推移,原未在可靠來源中出現中文譯名的外文專有名詞在可靠來源中出現了中譯,且與編者根據共識選用非可靠來源或自行翻譯的版本不同,則應及時修改為可靠來源發表的譯名。

提議條文

對於外文語段或詞語[3]而言,在遵守著作權限制的前提下,應優先使用可靠來源翻譯的中文版本,而非由維基百科編者自行翻譯。如果外文語段或詞語沒有不受著作權所限的中文版本,除專有名詞之外(見下兩段條文),本方針並不限制維基百科編者自行翻譯,但如果自行翻譯的版本受到了質疑,眾編者就應協力改善,以達成眾人都能接受的版本。

中文維基百科針對編者自行翻譯外文專有名詞[4]有一定的限制。當可靠來源中存在某一外文專有名詞中譯時,編者禁止自創新譯名,下文均討論可靠來源完全未出現某一外文專有名詞中譯時的處理原則。外文人名、地名若要翻譯,超出各地標準、規範、慣例(如中國大陸的翻譯規範有《外語譯音表》等)自行選字音譯或選詞意譯均屬原創研究。除人名、地名外的其他外文專有名詞(如作品名、公司名、政權名、時代名等等)編者一般不可(見下段例外情況)自行翻譯,否則屬於原創研究。[5]

對某一專有名詞或某一系列專名,若對於「應允許編者自行翻譯」及翻譯方式、翻譯用字/詞可形成共識,則不受前述限制,允許編者暫時採納自行翻譯的譯名。可能形成這種共識的情況如:可靠來源中雖未出現某一專有名詞的中譯,但存在翻譯該類名詞時固定的選詞、語法、格式習慣[6]。這些共識可能存在於方針指引(如《命名常規·日本動漫遊戲條目》),也可能在某單篇條目討論頁中形成。

根據標準、規範、慣例自譯的人名、地名和根據共識自譯的其他專有名詞(即所有非直接選取自可靠來源的專有名詞中譯)均須標註外文原文。若隨着時間推移,原未在可靠來源中出現中文譯名的外文專有名詞在可靠來源中出現了中譯,且與編者自譯的版本不同,則應及時將自譯譯名修改為可靠來源發表的譯名[7]

參考資料

  1. ^ 本條文所說的「專有名詞」包括了「專名短語」,如三個英文單詞組成的電影名。在英文中,要判斷一個詞(或短語)是否為專有名詞,一個較為簡單但通常成立的方式是:它的首字母(短語則為每一實詞的首字母)是否總是大寫?
  2. ^ 如可靠來源中暫未出現(某一音樂家的)「第10交響曲」這一中文名稱,但其第1至第9交響曲無一例外地被統一譯作「第X交響曲」,且該地音樂界存在將所有音樂家的交響曲均譯作「第X交響曲」的慣例,則可能可以形成「編者可自行翻譯該音樂作品名」的共識。
  3. ^ 本章節所說的「外文」指「非中文」;「詞語」包括了詞組。
  4. ^ 本條文所說的「專有名詞」包括了「專名短語」,如三個英文單詞組成的電影名。在英文中,要判斷一個詞(或短語)是否為專有名詞,一個較為簡單但通常成立的方式是:它的首字母(短語則為每一實詞的首字母)是否總是大寫?
  5. ^ 對於不譯成中文的外文專名,其羅馬化相關規範參照《命名常規·外文命名》處理,不論出現在標題還是文中,唯若原文非拉丁字母則建議在正文首次出現時給出原文寫法;大小寫格式則標題應符合《命名常規》要求,正文參照《格式手冊/序言章節·外語名稱》處理(不論是否出現在序章首句)。
  6. ^ 可能存在的類似翻譯慣例舉例:(某一音樂家的)「Symphony No. 10」暫未被任何可靠來源譯作中文「第10交響曲」,但該地音樂界存在將這種命名的交響曲均譯作「第X交響曲」的慣例;可靠來源中暫未出現某一語言(指代該語言本身的專有名詞,如「XX語」)的中文譯名,但該地語言學界在翻譯該語言時,有類似翻譯人名、地名時的固定選字音譯慣例。
  7. ^ 一些專題在這種情況已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如《命名常規·日本動漫遊戲條目》。
--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5:32 (UTC)
@Sanmosa:您是否有對調整內容的具體建議?--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5:36 (UTC)
我沒有額外的意見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7日 (四) 06:42 (UTC)
建議簡介修訂內容,或酌予標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7日 (四) 06:06 (UTC)
直觀的修訂差異可見差異鏈接(除「參見」外的所有修訂均和這個鏈接一致),下面具體說明:
  1. 增加頂部「參見|命名常規」的鏈接,因為條目名稱常常是「翻譯」相關問題討論的對象,且條目名稱顯然對原創譯名問題有直接影響。
  2. 修訂第一段內容。將「材料」具體解釋為「涵蓋一切外文文本」、將「由可靠來源發表的中文譯本應比維基百科編者自行翻譯的版本優先使用」改寫為「應優先使用可靠來源翻譯的中文譯本/譯名,而非由維基百科編者自行翻譯」並提到前面。這一修訂是避免有編者將「材料」狹義地解讀為「一段話」而聲稱「一個名詞可以不優先使用可靠來源」,且修訂後更為強調「應優先使用可靠來源而非自譯」。增加「除專有名詞之外(見下兩段條文),本方針並不限制維基百科編者自行翻譯」描述,這是為了和下兩段內容做過渡和銜接,類似《WP:非原創研究#日常計算》章節的寫法。
  3. 將「專有名詞」的注釋移到該詞之後。
  4. 將外文專名的羅馬化規範、大小寫規範移入注釋,因為這並不涉及「原創研究」,只是對操作細節的補充說明。另@Ericliu1912
  5. 調整「可能可以形成『自譯』共識」的交響曲例子,我認為這更符合古典音樂命名的現狀(包括現實中的翻譯慣例和中維命名)。另@魔琴
  6. 在「可靠來源」後增加「(包括官方中文資料)」並將「官方中文資料」鏈接至「NC:名從主人」,這是為了避免有人遊戲維基規則,聲稱「官方中文資料不屬於可靠來源」而故意不使用官方中文名稱。
--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6:18 (UTC)
「譯本/譯名」統一寫為「版本」即可,因此處為銜接「外文材料」部分,「外文材料之中文版本」顯亦合理。有關「材料」一詞之解釋,則過於瑣碎,建議改以註釋處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7日 (四) 07:00 (UTC)
已改寫。——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07:05 (UTC)
@HK5201314PatrickovStarcopterTisscherry阿南之人神秘悟饭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17日 (四) 06:43 (UTC)
(+)支持,沒有意見。--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06:55 (UTC)
  1. 第一段的「非中文的」被改爲「外文」,徒增爭議、有弊無利。不少詞典解「外文」為「外國語文」,套用即為本國中心,更會被別有用心者用以排除藏文等語言,顯然不合理。應反其道而行,將全部「外文」改爲「非中文」。
  2. 仍然懷疑將「材料」涵蓋範圍擴及「詞(組)」,不合真實世界的用義。小學生都知道,「閲讀/依據/翻譯以下材料」題目之下,「材料」不會只有不成句子的詞(組);除非只有一個詞(組)的紙,當中的詞(組)的確可稱爲「材料」。
  3. 提議條文原條文更多地暗示只有(不受著作權所限的)譯本與自行翻譯兩條路,不妥。事實上應有第三條路——改寫(可靠來源)譯本語句,可能比自行翻譯更忠於原意。
  4. 對某一專有名詞或某一系列專名……形成共識,則不受前述限制」後的「,允許編者選用非可靠來源的譯名乃至自行翻譯,而不屬於原創研究」間接暗示「選用(包含外界)非可靠來源的譯名受前述限制」、不合上一段事實,甚或涉嫌為「原創研究」與之勾連提供法源,極爲不妥。另與閣下此前説法(「不是《命名常規》,《非原創研究》方針當然只規定「原創研究」相關的不允許做的事情。」)回應改法背道而馳。此外,此變化遲至9月20日才出現,此前表示支持者等各位討論者有無知悉?至少我在宣告通過前渾然不知,並不認可。應當刪去「選用非可靠來源的譯名乃至」。
  5. 對「可靠來源」新增「(包括官方中文資料)」不妥。官方資料可能帶有虛假宣傳(例如電影本事單故意誤植外文名、劇照、情節、演員、獲獎或賣座等資訊),並非一定可靠;況且在非原創研究方針如此判定來源可靠,涉嫌僭越。
  6. ……外文專有名詞……則應及時修改為可靠來源發表的譯名。」一句中,最後分句的主語依據語法為「××外文專有名詞」,不妥、有害,應改或補爲「◯◯中(文)譯名」或類似詞語;否則此句嚴格意義上會引致「外文A出現中譯,且與自譯B不同,應改爲可靠C」(A改C)之後果。
  7. 若隨着時間推移……則應及時修改為可靠來源發表的譯名。」一句語意似乎相對承接第二段,而非第三段。
--— Gohan 2024年10月17日 (四) 09:45 (UTC)
@神秘悟饭
  1. 已改為「非中文」。但第二段我沒改,我實在覺得改為「非中文」太拗口,若有人聲稱「藏文不是外文」,這應該當作GAME處理。
  2. 注意這裡是強調「不論是語句還是詞語都應優先使用可靠來源,而不能自譯」,而非討論「材料」一詞的含義;為避免歧義我將「材料」改為「文本」。
  3. 這似乎是原條文的問題(原條文就是單純的、沒有強調「改寫」的「如果非中文的材料沒有公開的中文譯本,維基百科編者可以提供他們自己翻譯的版本」),與上一次方針修訂和本次修訂都無關係;可另開案提出修正。
  4. 已刪除「選用非可靠來源的譯名乃至」。
  5. 已刪除「(包括官方中文資料)」。
  6. 這個當時就已經強調過,條文裡有「且與編者自譯的版本不同」的字眼,已經包含了「這個名詞已經被自行翻譯過了」條件,故不會有「外文被改中文」的情況。(或者您說的是另外的意思?)另外根據第4點刪去了「非可靠來源」字眼。
  7. 我認為語意承接第三段,因為強調的是「先自行翻譯,後發現可靠來源譯名和自譯譯名不同」的情況。
——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10:30 (UTC)
我知道您強調過第6點,但我也強調過方針文本不取決於任何人的意志。語句的現實就是「外文A出現中譯,且與自譯B不同,應改爲可靠C」(A改C),而非「自譯B應改爲可靠C」。對於第1點,第二、三段的「外文」仍然存在。--— Gohan 2024年10月17日 (四) 10:39 (UTC)
雖然我還是沒覺得哪裡有問題,因為「與自譯不同」就表示它在條目中已經是以中文形式出現了,何來「A改C」?不過既然閣下有疑慮,還是加上了「將自譯譯名」這幾個字,這樣應該萬無一失了吧😂對於「外文」這個詞,我想到一個既避免被GAME又避免拗口的辦法,就是將第一段「非中文」也改為「外文」,然後加上「本章節所說的外文指非中文」,這樣如何?——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11:40 (UTC)
我已暫時將第一段也改為「外文」,並加上了「本章節所說的「外文」指「非中文」」注釋。--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13:03 (UTC)
針對第3點,提議條文的確變換説法,增加論述,作出更多上述不妥暗示;不過我在此點不強求。「文本」可否小到一個詞語,仍然存疑。「××及字詞」或類似表述更好,畢竟「英國及歐洲」等也是正規説法。此外,只建議不譯中文的外文名首次出現時寫原文,不建議中文譯名首次出現時寫原名?--— Gohan 2024年10月19日 (六) 09:58 (UTC)
  1. 「xx」指什麼?您認為將「文本」改成什麼詞語/詞組比較好?
  2. 這一點,我個人當然是認為大多數情況下中文譯名首次出現時應該標出原文。但一我覺得這可能更多和格式手冊相關而非「非原創研究」;二是覺得根據常識來判斷是否應該標出原名即可,如果規定的話可能需要討論更多細節問題(比如嚴格來說「英國」一詞也是中文譯名,但這一譯名顯然一般無需標出原文)。另外,原條文主要是針對「羅馬化」這一問題,主要用意在於「不應通篇只出現羅馬化後的外文名,至少得在首次出現原文」。
--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9日 (六) 11:06 (UTC)
在「××及字詞」中,「××」是「文本」抑或「材料」無差。排除國名,建議人名、作品名給出原文寫法即可,此等寫法是當然的學術規範;中文(非既成)音譯原創度不亞於羅馬化,可限建議於音譯。--— Gohan 2024年10月21日 (一) 10:46 (UTC)
@神秘悟饭
  1. 雖然「文本」「材料」等詞是否能指詞語有爭議,但我覺得它們和「詞語」並列好像也有點奇怪。我暫時改成了「語段或詞語」(並在註腳中表示「詞語」包括了「詞組」)?
  2. 前面的討論似乎是把「選取可靠來源」的情況也包含進去了,感覺還是不好輕易界定「哪些詞語建議標註外文」。既然本條文主要是在討論「自譯」的情況且修訂的方針是《非原創研究》,不如就局限於「自譯」?我在第二段加上了「根據標準、規範、慣例自譯(即非選取可靠來源譯名)的人名、地名須標註外文原文」,在第三段加上了「自譯的專有名詞必須標註外文原文」。——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21日 (一) 14:03 (UTC)
回應@神秘悟飯第五點,當時我提出官方譯名+可靠來源譯名(+命名慣例,如第十交響樂例子)並存作候選譯名,總之不能是原創譯名。關於最終選擇哪個譯名,請參考命名常規表列的共識決定(如NC:ACG)。
但是自由雨日堅持「官方」是其中一個可靠來源為由終止對話。--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2:07 (UTC)
終止對話?——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7日 (四) 12:30 (UTC)
應該是指過去的某個討論。HK5201314君可考慮加上Diff方便查證。--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0月17日 (四) 15:52 (UTC)
我的觀點就是,任何官方譯名都必須證明其「可靠」才能使用,證明可靠之後,這就是「如何在不同可靠來源之間選擇」的問題而非「原創研究」的問題,跟本方針關係不大。--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18日 (五) 02:05 (UTC)
@HK5201314要不在最後面加上註腳:「一些專題在這種情況已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如《NC:ACG》。」您看如何?——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21日 (一) 14:03 (UTC)
如果是這樣的話,也可以的,唯需在這裏統一刪除其他例子。如
「 如(某一音樂家的)「Symphony No. 10」暫未被任何可靠來源譯作中文「第10交響曲」,但該地音樂界存在將這種命名的交響曲均譯作「第X交響曲」的慣例,則可能可以形成「編者可自行翻譯該音樂作品名」的共識。 」這句。—>應在音樂常規列出相關例子,而非這裏。
況且方針主軸應該鼓勵編者到各專題的命名常規達成共識,當中音樂類別已有共識: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音樂)。沒有共識的則可被大方針覆蓋。--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15:15 (UTC)
@HK5201314:我覺得不太合適?首先這個例子是屬於《WP:命名常規 (古典音樂)》(而非《命名常規·音樂》)的,它還沒有成為正式方針指引;其次它是用來給出一個「存在翻譯慣例—>自譯過程幾乎沒有『原創』成分,就像具有確定值的日常計算一樣—>可以自譯」實例(就像《日常計算》章節的日常計算舉例一樣),而非主要意在表達「這種古典音樂可以自譯」,這和《NC:ACG》相關條文意在鼓勵編者參考是不同的——且這種參考性實例甚至應該成為相關命名常規的參考,注意它寫在「這些共識可能存在……」句前面;最後,「一些專題在這種情況已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如《NC:ACG》。」我這個註腳主要是單單針對「及時將自譯譯名修改為可靠來源發表的譯名」的情況,而非所有情況。--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21日 (一) 15:24 (UTC)
(我已加入相關註腳。)——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21日 (一) 15:28 (UTC)
那要求例外的應先自行透過命名常規達成共識。(是誰建議古典音樂例子的,跟我站出來走一次成文化流程先,否則請閉嘴。)換句話說「 存在將這種命名的交響曲均譯作「第X交響曲」的慣例」在維基仍然未得到共識,距離成文化仍有一段距離,這個要求會造成與已成文的命名常規要求不對接。--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16:09 (UTC)
@HK5201314注意這是一個「學界翻譯慣例」(而不是中維編者自譯慣例)的實例,「若存在這種學界翻譯慣例則可能可以形成中維編者可以自譯的共識」,而不是中文維基百科的命名常規實例。--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21日 (一) 16:17 (UTC)
那就即是對不上現行方針指引。--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16:37 (UTC)
@HK5201314:沒有對不上啊。注意這是《非原創研究》方針,且注意方針中的語句安排。是先給出「什麼樣的學界慣例可能可以形成共識」,然後再說「方針指引,或討論頁都可以形成這種共識」。這一翻譯慣例是用來給包括命名常規在內的「自譯」情況做參考用的,而不是反過來去「對接命名常規」。--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21日 (一) 16:54 (UTC)
並且這只是一個假設情況——重申,只是對「翻譯慣例」的舉例說明。你可以將這句話看成是:「如「AB」暫未被任何可靠來源譯作中文「ab」,但該地該領域存在將這種命名的事物均譯作「ab」的慣例,則可能可以形成「編者可自行翻譯該事物的共識。」--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21日 (一) 18:30 (UTC)
@神秘悟饭我想了一下,最後一句話語意確實不止有承接第三段(不過也不是只承接第二段),應該是對兩段都適用的。我微調了一下,給它獨立成段了。——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23日 (三) 06:06 (UTC)
又微調了一下「標註外文原文」,將它們從二、三段一起挪到了第四段。——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23日 (三) 06:13 (UTC)
若不再變,暫無問題。--— Gohan 2024年10月23日 (三) 09:10 (UTC)
條文所稱的「例外情況」,實際上是在採納按慣例、可能形成共識的原創研究譯名,不應將在「例外情況」推測出來的中譯名當作不屬於原創研究,根據條文所述:「編者一般不可(見下段例外情況)自行翻譯,否則【屬於原創研究】」接著卻是「對某一專有名詞或某一系列專名,若對於『應允許編者自行翻譯』及翻譯方式、翻譯用字/詞可形成共識,則不受前述限制,允許編者自行翻譯,而【不屬於原創研究】。」
因為名詞在沒有中譯來源下,正如條文註釋的例子,按慣例臆測某篇樂章的中文譯名為「第10交響曲」,就算可能形成共識接納這個樂章名,但該譯名沒有中譯來源,本身仍是由用戶推測的中文譯名,分別只是由一個用戶自行推測的譯名,與可能形成共識採納該原創研究譯名的分別,故此「例外情況」不應被當作「不屬於原創研究」,對於這種「例外情況」,應為「可通過慣例或共識暫時採納原創研究的譯名」,何況在條文的末端:「在可靠來源中出現了中譯,且與編者根據共識自行翻譯的版本不同,則應及時將自譯譯名修改為可靠來源發表的譯名」,反映即使是有共識採用的「例外情況」譯名,最後也應被有來源的譯名取代,如果該譯名不涉及用戶的原創研究,又何必「應及時」被替換。--Starcopter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19:49 (UTC)
已改寫。——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22日 (二) 02:44 (UTC)
(!)意見,只是調整字句怎麼如此複雜。--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22日 (二) 11:58 (UTC)
Talk:凱特語#c-三獵-2021-02-03T06:21:00.000Z-Ngguls-2021-02-02T15:49:00.000Z:「一般音譯是一個類似於轉寫的過程,不屬於原創研究。使用非常見譯名用字,甚至使用[僻]字,則附帶過多信息,屬於原創研究。」比較贊同這種觀點。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0月25日 (五) 10:58 (UTC)
@魔琴已補充至註腳中(版本差異)。副知@神秘悟饭。——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25日 (五) 11:15 (UTC)

  公示7日,2024年11月4日 (一) 14:07 (UTC)結束。——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0月28日 (一) 14:07 (UTC)

公示通過。——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4日 (一) 15:3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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