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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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殘(巴利語:saṅghādisesa,梵語:saṃghāvaśeṣa),也作僧初殘、眾余、眾決斷、僧始終[1],音譯爲僧伽胝施沙、僧伽婆尸沙、僧伽伐尸沙,現代音譯爲桑喀地謝沙,是佛教出家眾具足戒(別解脫戒)的第二類重罪的稱呼,僅次於波羅夷罪。比丘有十三條,稱為十三僧殘;比丘尼有十七條,稱為十七僧殘[2]。
僧殘之名義爲犯戒猶如法命被殺,殘命岌岌可危,須迅速懺悔救護。[3]犯波羅夷罪者,必須逐出僧團爲懲。犯僧殘罪者,需要六日六夜行摩那陲滅罪法(梵語、巴利語:mānatta,義爲「悅眾意」)[4],留在僧團內觀察,為大眾服務、行苦行,再在20人以上的僧團大眾前認罪懺悔,得到大眾的認可,方能滅罪,恢復僧尼資格。
十三比丘僧殘
編輯- 故出精戒(梵:Śukravisṛṣṭi 巴: sukkavissaṭṭhi)。不得手淫出精。
- 摩觸女人戒(Kāyasaṁsarga 巴: Kāyasaṃsagga)。不得摩觸女人。
- 與女人粗語戒(粗惡語戒,Maithunābhāṣana 巴: Duṭṭhullavācā)。不得與女人說淫蕩的粗語。
- 向女人嘆身索供戒(Paricaryāsaṁvarṇana 巴: Attakāmapāricariya)。不得勾引女人以身行淫。
- 媒人戒(Saṁcaritra 巴: Sañcaritta)。不得充當男女關係的媒人。
- 過量房戒(無主房戒,Mahallaka 巴: Vihārakāra)。不得在不適宜的地基上自建過於廣大的房屋。
- 有主僧不處分房戒(有主房戒,Kuṭikā 巴: Kuṭikāra )。不得向施主索取無必要的、過於廣大的房屋。
- 無根重罪謗他戒(無根謗戒,Amālaka 巴: Duṭṭhadosa)。不得無據誹謗。
- 假根謗戒(Laiśikam 巴: Dutiyaduṭṭhadosa)。不得謠言誹謗。
- 破僧違諫戒(Saṁghabheda 巴: Saṅghabheda)。不得因僧人犯戒而破和合僧,且不受勸諫。
- 助破僧違諫戒(Tadanuvartaka 巴: Bhedānuvattaka)。不得幫助犯戒僧人破和合僧,且不受勸諫。
- 污家擯謗違僧諫戒(Kuladūṣaka 巴: Kuladūsaka)。不得回贈施主,破平等施,致使白衣有怨驅逐僧團;且不受勸諫。
- 惡性拒僧違諫戒(Daurvacasya 巴: Dubbaca)。不得以自高心惡意拒絕僧團的忠告,且不受勸諫。
十七比丘尼僧殘
編輯- 媒人戒
- 無根重罪謗他戒
- 假根謗戒
- 言人戒
- 度賊女戒
- 界外輒解三舉戒
- 四獨戒
- 受漏心男食戒
- 勸受染心男子衣食戒
- 破僧違諫戒
- 助破僧違諫戒
- 污家擯謗違諫戒
- 惡性拒僧違諫戒
- 習近住違諫戒
- 謗僧勸習近住違諫戒
- 嗔心捨三寶違僧三諫戒
- 發起四諍謗僧違諫戒